摘 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全面实施增值税打通了制造业的服务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大部分行业税负减轻,然而由于融资租赁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给融资租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本文认为可以从完善税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方面予以改进。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税收抵扣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在我国实施了66年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营改增”实施后因为打通了各个行业间的抵扣链条,所以使大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减轻,然而在融资租赁业由于行业特殊,税收不降反增,没有起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析原因,找出可能的对策是当下协调行业发展与税收政策矛盾的可行之计,本文就目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进行研究,希望在对政策调整和行业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租赁业发展现状
1.在行业经营方面
《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融资租赁业高速增长,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9800亿元,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7800亿元,增幅为24.4%。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和业务总量都在大幅增长。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2167亿元。预测在整个“十三五”时期,我国融资租赁业将会得快速发展。
2.在行业分布方面
从区域分部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东部和中部地区占比分别较上年下降0.7和1.0个百分点,西部和东北地区占比较上年均有所提高。如图1所示。
虽然相比国外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从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态势 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日益提高。目前,业务模式、融资模式、相关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融资租赁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37号文、106号文、36号文的颁布,对融资租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营改增关于融资租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分析。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税负变化与分析
1.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前后政策变化(如下表2所示)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从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将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的增值税,他们可以享受税率下降2%的福利,税负明显的大幅度下降。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之后,税率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上升到17%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有过渡性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是因为政策的局限性,一般纳税人很难从中受益,由于税率大幅度的提高一般纳税的税负将会增加。
2.“营改增”前后案例分析
2016年1月1日,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A公司按照承租人B公司的要求购入设备,成本为234万元(其中增值税34 万元),该设备的寿命为3年。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赁内涵报酬率为6%,B公司以后每年的1月1日向融资租赁企业A公司支付87.64万元租金(234/2.67,(P/A.6%,3)=2.67),A公司是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相关规定的。为了让计算结果更直观,我们就暂且假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承租人B公司支付的租金总额不变,同时为了衡量这一笔业务对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A公司的影响,假设A公司在这5年中仅发生了这一笔业务(如表3)。
“营改增”的初衷旨在减少行业税负,调整产业结构。从以上计算来看,“营改增”后,三年的税费合计为4.61万元,比征收营业税时实际税负由原来的0.60%上升到1.75%,税收负担有所加重。究其原因分为以下方面:
(1)税率提高导致税负增加
全面“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适用17%的税率,较“营改增”前适用5%的营业税提高了12个百分点,这直接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税负是交营业税时的2.9倍多。虽然税制改革中针对税率增加的问题提出了税负超过3%的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一优惠政策只是针对经过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批准的一般纳税人,对于那些没有资质从事融资租赁业的一般纳人以及实际税负低于3%的纳税人而言没有实际意义。相对“营改增”之前,由于融资租赁业筹资成本高,实际盈利能力低,税负的增加必定会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2)退税范围缩小导致税负增加
根据我国的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所以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不包括附加税费。案例中营改增后缴纳的附加税费0.42万元比“营改增”前缴纳的附加税费0.15万元增加至2.8倍,附加税费不予抵扣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财税[2016]36号文件延续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计算实际税负的分母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租赁利息的收入和本金,分母基数较大,根据相关专家分析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约0.5%,远远达不到实际税负超过3%的要求,因而租赁业很难享受到过渡性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另外,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即征即退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没有明确,企业可能会面临退税困难的问题。
(4)融资租赁业面临征税“前轻后重”的风险
增值税是采用购进抵扣进项税的方法,使得融资租赁业承担的税负在不同期间呈现不均衡状态。由上案例分析:由于融资租赁业购进设备产生较大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是根据每期均匀收取的租金来征收,这就造成在前期销项税额必然小于进项税额,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期不会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不产生增值税负担。但是在后期进项税额抵扣完之后,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必定增高,从而对企业的现金流量造成一定压力。再加上随着融资租赁业务增长速度的下滑,融资租赁公司很可能因为承担较大的税负而导致公司破产倒闭。
三、完善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完善即征即退政策的建议
首先,将优惠政策的实际税负改为应纳的增值税额与不含税的租赁利息收入的比例。一方面,融资租赁业主要通过利息收入和服务费用盈利,筹集资金大部分通过银行短期借款,筹资成本较高,仅金融资成本和流转税及附加占比高达约1.64%,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融资租赁行业的利差空间将大大减少,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计算实际税负的分母为租赁利息收入加上本金部分,这大大增加了分母基数,租赁公司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若改成不含税的租赁利息收入,根据相关专家的分析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约为2.5%,这与超税负3%的要求接近,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部分退税,减轻企业的说收负担。
其次,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优惠政策在实际的操作中难以实行,建议按月份实施即征即退政策,缩短退税周期以减轻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另外要简化退税审批程序提高退税拨款效率,切实保证融资租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即征即退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使从营业税5%税率平缓过度到增值税17%的税率,避免因税率的提高影响企业税负过高的风险,营改增后,流转环节缴纳的附加税费由于税率的提高而有所增加,但是附加税费不属于退税范围,从即征即退政策的初衷来考虑,附加税费纳入退税范围起到积极作用。
2.针对税收“前轻后重”风险的建议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资产的本金部分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是融资租赁之所以得到发展,是因为它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因为资金的短缺影响设备的采购,错过发展良机的问题,通过一次性开具本金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对承租人而言是极大的利好,增加了融资租赁的竞争力度,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二是租赁公司可以避免因税负跨期聚集而承担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有利于税务机关税源的稳定,使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实际负担试点趋于一致,实现税负均衡。
四、融资租赁业应对“营改增”的适应性政策
1.培养多领域的专业人才
营改增给融资租赁公司从业人员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融资租赁业涉及面较广、交叉性强,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财务、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营改增后从业人员需要根据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制定硬度策略,所以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
首先,对从业人员不仅要加强他们的专业水平还要加强对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动态的培训。企业应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其次,企业的管理者也要对最新的税收政策了解,制定和完善企业发展的长远战略,切实保障企业长期发展。
2.加强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沟通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普遍增加,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税企的缺乏沟通。其实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业遇到的难题同样是税务管理部门遇到的问题,融资租赁企业应在积极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和办事章程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适用的相关政策自备好相应的审材料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争取能享受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的融资渠道主要通银行短期借款,然而融资租赁业项目大多是中长期业务,银行短期借款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且融资成本较高,为了改变融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企业应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发展的融资渠道,比如通过p2p平台出售融资收益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等。
五、结语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改革措施,标志着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营改增税制的改革彻底完成。营改增取得了优异的成果,实现企业普遍减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还要从国家政策等层面加以完善,同时企业也要尽快适应现行政策,从各方面协新税制的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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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Z].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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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近4万亿元.中国经济网,2015-10-22.
http://paper.ce.cn/jjrb/html/2015-10/22/content_279932.htm.
[5]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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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Z].1985.
[7]刘欣,宋德刚,刘冠言.“营改增”背景下滨海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情况分析[J].天津经济,2016,03:66-69.
作者简介:李丛,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