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制

2017-02-14 12:16杜宛鸿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开发票空壳专用发票

文/杜宛鸿

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制

文/杜宛鸿

导 读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了多起“空壳公司”代开发票的案件,该类公司均声称有各种行业固定纳税公司发票,可以优惠对外开具,详细税率还可以根据地区、行业、票额的大小商谈,同时他们还言之凿凿宣称确保开具的发票是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真票。由于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给国家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应当予以关注。

空壳公司的含义

(一)空壳公司的国际含义

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是发起人根据英国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生经营及债权债务。专业咨询服务机构预先注册成立大量公司,以供购买。我国香港地区沿用英国的法律,也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空壳公司。

(二)我国内地空壳公司的含义

使用购买的他人身份证,通过代理注册登记公司到工商机关注册成立公司,并通过代验资公司获取验资证明,骗取营业执照,没有实际经营资金、场所和人员机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此类公司称为“空壳公司”。

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获款的几种方式

(一)买壳变更法人,团伙开发票

2012年,上海市税务、公安机关历经半年的调查取证,“4·19”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顺利查结。该案共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万余份,金额20.82亿元,税款3.54亿元。“买壳”取得企业经营权。在涉案的46户虚开企业中,有30户企业在近3年进行过法定代表人变更,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了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新办商贸企业需要经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阶段,因此部分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控手段,收购他人即将注销、且具有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绕过了辅导期的监管。有的不法分子干脆直接从他人手中将生产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变更过来,然后团伙之间互开发票,提高销售额,在短时期内实现升级税控发票开票限额的目的,最后实施暴发式开票,并神秘失踪。

(二)虚设贸易环节骗取税收

利用空壳公司虚设贸易环节骗取出口退税。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最初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商品的品名不一致,犯罪嫌疑人需要控制多家空壳公司,虚设贸易环节,获取所需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成立“空壳公司”,大肆虚开发票,收取手续费

此类公司通过伪造虚假的经营证明文件及其他的相关证件,来骗取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此类公司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其本身并没有经营业务,专门从事为他人代开发票的活动。其代开发票的手续费大大低于从税务机关取得发票所需缴纳的税负。根据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介绍,税务机关是不可能授权给一个公司来代开发票的,如果某公司有代开发票的行为那肯定属于违法。而所开发票如果确实是真的,那么该公司很有可能就是一个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专门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经济犯罪类型原因分析

(一)市场存在强烈的内在需求

对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存在的广泛的市场需求,是涉票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有的不法经营者逃避税收监管,购买使用假发票,虚列成本,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一些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人员购买假发票,报销开支费用;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商,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购货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税务局代开要征收13%至17%的税款,为了偷逃税款,经营商非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商品交易。

(二)利润空间大,诱惑力强

巨大的利润空间是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曾有媒体调查报道称,一本25份的普通发票成本仅3元左右,一级批发20元至25元,二级批发30元至35元,三级批发40元至80元,零售价每份5元至10元不等。如建安发票、汽车销售发票每份售价一二百元,运输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税款的发票,按开出面金额百分比出售,每份售价几千元甚至上万元。非法发票经营本小利大,犯罪分子可以短期暴富。

(三)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法人的日常管理存在缺陷

1.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动态管理能力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监督管理”中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也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数量众多,依靠工商、税务部门现有的人力很难对企业动态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管理,主要依赖年检、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效果较差,涉案的空壳公司一般不在登记注册的地址办公,验资款也往往在完成验资后抽逃。

2.缺少完整的实有企业管理机制。企业法人由于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理论上应该比处于流动状态的自然人更便于管理,但由于缺乏针对企业法人的统一的管理法规和机制,工商、税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等各部门分头管理,对空壳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查处后,缺乏事后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导致各个部门都参与管理,但各个环节上的管理都不到位。

减少该类经济犯罪的措施

(一)加大对空壳公司的查处

1.加强工商数据分析。工商登记信息包含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手机号码、办公地址信息、股东信息、车辆信息等一系列基本信息。如在众多涉及空壳公司犯罪的案例中,由于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被冒用人从未到过公司所在省市,可以从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车辆信息等发现疑点。

2.建立新注册公司和银行开户的背景审查机制。针对空壳公司犯罪中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开设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情况,需要建立统一的审查机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开业、经营的情况下,在公司注册成立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与企业有关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办公地信息等开展审查,从中发现异常情况。

(二)加强发票管理

1.严把发票发售关。以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为着力点,除了对照发票管理法的各项规定执行以外,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在方便纳税人领购发票的同时,切实履行审批手续。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及时领到所需发票,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原因并督其整改。

2.严把发票缴销关。以强化税源监控为出发点,针对部分纳税人对所属期内开具的发票产生的税款不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而是滞留到下期或整本发票开具完毕才进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行为。要求各用票单位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不管整本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均应持所领发票到分局进行报验,由发票管理岗对所属期内所开具的发票审核,确认开票金额,并及时与申报征收岗进行对接,进行环节控制,确保申报税额准确无误。

3.严把发票取得关。以清除非法票据为关注点,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发票接收方入手,就纳税人接收发票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检查,遏制白条入账、假票入账等行为,对于不严格履行财务报销制度的纳税人一律严肃处理,有力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索票意识。

(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15经侦一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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