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争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排头兵的探索实践

2017-02-14 12:16叶柳东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海事审判法官

文/叶柳东

广州海事法院争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排头兵的探索实践

文/叶柳东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是国家战略推进的重要保障,是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涉及到国家法律体系、海事审判体制、海事司法职能、海事审判理念、信息技术保障等方面,是一个以要素集聚、制度整合为核心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体系化改革的方式加强顶层设计。广州海事法院毗邻港澳,通过妥善审理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强化海事司法公开与对外宣传,加强对海事审判的前瞻性研究与人才培养,储备了一支精法律、熟经贸、懂航运、会外语的海事法官队伍,具备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基础与条件,并正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审判、智慧法院建设等途径,努力争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排头兵。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2016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视察广州海事法院,要求我院为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走在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前列并发挥带头作用。2016年10月1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到我院调研,要求我院在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方面加强实践探索,努力建设国际一流海事法院。为积极服务国家战略推进,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要求,我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海事审判规律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海事法院关于争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排头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院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行动指南与工作举措。之后,我院加强海事审判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方法和路径,努力扩大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一年来,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争当排头兵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深刻认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周强院长、贺荣副院长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海事司法在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使命担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为海事司法实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战略推进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壮大海洋经济,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以海洋开发利用、海上运输贸易等为重要载体,将对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创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举措。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牢“蓝色国土”、促进“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重要法治保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就是要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海事纠纷化解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起市场主体对交易规则的预期,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就是要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妥善审理重大敏感海事案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捍卫国家海洋战略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文明中的职能作用,有力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与海洋权益,更好保障和服务国家战略的推进。

(二)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1984年至2013年,全国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225283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4747件,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的国家。但是,与英国等海事司法强国相比,我国在国际海事界和法律界的话语权还比较弱,海事司法的公信力还有待提高。这与我国海洋经济的规模和地位不相称。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是对外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窗口工程”,是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国际航运市场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对我国司法信心的重要保障。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通过个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司法矫正,积极宣示中国海事司法经验,扩大我国在国际海事司法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将努力促使我国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转变,从学习认知国际规则到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再到引领国际规则发展转变。

(三)增强国家软实力和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经济体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也是排名靠前的海洋大国、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和海运大国。与传统海运强国相比,我国航运交易模式的创新更加频繁,产业利益博弈更加激烈,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更为复杂,法律规则的碰撞整合亦更为迫切。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将为我国依托本国国情,确立新的裁判规则、创新海事海商法律制度带来契机,将打破世界海运强国对海事、贸易规则的垄断,重构国际经济新规则、新秩序,进而提升国家的法治软实力与综合国力。同时,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将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将促使航运要素向上海、广州等沿海中心城市集聚,为城市转型升级提供重要的动力源和增长极,进而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争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排头兵的重点举措

广州海事法院自建院以来,一直紧紧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司法公开、扩大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加强改革和创新,一些经验和举措处于全国法院领先水平。1999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一等功”。2010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自1984年建院以来至2016年底,共收案33561件,结案33148件,受理案件涉及美国、英国、巴拿马、日本、香港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作为毗邻港澳、位于改革开放前沿的专门法院,我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重大,涉外审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例如,2012-2016年,我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海事案件2466件,占全院一审案件的34.8%。一些重大敏感涉外案件的审理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2002年审理的“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30年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审理的“星耀”轮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2007年,我院审理的“中化国际公司倒签提单”案,促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修改了在1947年吉尔伯特诉海湾石油公司案所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2012年,我院一份海事强制令裁定被英国王座法院的法官在裁判中引用,并写入国际航运权威杂志《劳氏法律报告》。这些大案要案的审理使我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涉外审判经验,储备了一支精法律、熟经贸、懂航运、会外语的海事法官队伍,扩大了我院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具备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基础与条件。

按照《意见》,我院紧紧围绕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开展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妥善审理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

我院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积极、稳妥行使司法管辖权,积极利用诉前扣船、海事强制令等方式形成的连接点实现对涉外案件的长臂管辖,充分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妥善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在涉外审判中,树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理念,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及国际公约,充分尊重国际交易习惯和惯例,公正高效化解涉外纠纷。例如,2016年,我院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一起新加坡籍船舶损坏解放军某部水下设施一案,涉外且涉军事秘密,我院在原被告律师签订保密承诺书的基础上,当庭开示涉密证据材料、引导双方质证并在质证结束后立即收回材料,而且在判决书中回避涉密内容,既遵循了国家保密法规,又恪守了证据规则和程序法原则。2016年12月31日,总吨位156539、满载排水量为“尼米兹”级航母3倍及辽宁舰5倍的新加坡籍“瓦莱达”轮在我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该轮以81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出价由境外买家成功竞买。2016年9月,正值台风“莫兰蒂”过境广东时,我院应当事人申请扣押了“韩进鹿特丹”轮,及时采取措施确保24名外籍船员安全,及时转运492个重箱货物,将该轮移泊至盐田港外锚地避台,并圆满化解了该案纠纷。

(二)积极推动海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依照海事海商案件的专业特点,遵循海事司法规律,积极稳妥推动海事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

1.搭建专业化审判单元。打破传统的庭室设置界限,筹备组建诉讼服务中心、海事审判中心、审判服务中心,组成以入额法官为主的审判单元,设立海事行政、船舶碰撞、执行异议专业化合议庭,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每一个海事案件。同时,从立案阶段开始搭建精品案件孵化平台,对法律争点具有新颖性、典型性的精品案源持续跟进,以精英化的审判团队、精细化的审判管理,着力打造精品案件。

2.在广州南沙设立自贸区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统一管辖我院所辖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前海、横琴三个自贸片区的海事海商案件。探索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指定一名入额法官,承办法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法院随机选定,以充分尊重商事主体的自主性。尝试聘请港澳籍的专家陪审员参加审判,以充分体现涉外审判的民主性。充分利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政策,在涉外诉讼便利化措施、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作探索。

3.运用和推广要素式审判模式。

要素式审判是指在立案时由法院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并立案,在庭审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举证质证,法院能够更便捷审判并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审判方法。积极推行海上人身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要素式审判,逐步形成海事案件的中国裁判标准,参与和影响国际海事司法规则的创制。

4.以信息化推动海事诉讼的便利化。建设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中心”,搭建诉讼服务平台,增加网上立案功能。建设高清数字法庭,实现庭审直播常态化;在科技法庭中运用云语音识别转换文字系统,实现法庭记录的人工智能化;将诉讼档案全部数字化,方便当事人远程查阅卷宗材料。建立海事审判大数据中心,对内整合各类数据运用,对外与海事行政部门共享船舶实时动态等数据。建设审判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视频融合技术,将庭审现场、视频会议、远程接访、执行查扣、车辆GPS定位等系统集中控制指挥。

(三)强化海事司法公开与对外宣传

在我院于1999年率先公开法官个人不同意见,2001年首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2004年开发中国第一代科技法庭,2012年率先建立海事审判英文专业网站的基础上,将司法公开的视野从国内推向国际,努力在国际社会上逐步树立我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1.继续推行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个人不同意见。本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实现法官心证、裁判过程的实质化公开,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将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逐步探索将具有法官不同意见的裁判文书翻译成英文向国际社会公布,彰显我国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提升我院英文网站的专业化水平。将英文网站打造成国际海事法律界的一张名片,持续在网站上公开判决书和审判白皮书;坚持每季度录制一期青年法官用英语讲解海商法律制度的“法官说法”节目;自主研发英文版案件审判节点软件,全英文提供案号、审理进度、承办法官等信息,为外国当事人提供最方便的查询途径;探索推进在英文网站上对重大典型涉外海事案件庭审进行中英文同声直播、建立外国法查明英语论坛等新举措。

3.与媒体、高校合作扩大对外宣传。与广东电视台国际频道合作,建设海事司法专栏英语节目,介绍我国海事法律的发展以及我院经典海事案件的审判情况。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及下设的香港海事及运输法研究中心开展合作,就双方联合举办海商法国际研讨会、编写中国海事审判案例研究系列丛书、完善法官职业培训、设立学生实习基地、建立外国法查明基地等事项加强合作。

(四)加强对海事审判的前瞻性研究与人才培养

加强对海事审判和海商法的前瞻性研究,着力对国际海事法律规则的创制施加影响。

1.成立广州国际海事(航运)司法研究中心。积极推动在我院新审判综合大楼成立“三位一体”的广州国际海事(航运)司法研究中心。即成立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形式的研究中心,推动国际海事司法前沿领域的互动交流;成立国际海事(航运)司法研究基金,选派英语基础好、审判经验丰富、调研能力较强的法官到境外短期访问研究;建立能容纳约800人的学术中心,便于开展国际海事(航运)学术交流。

2.打造专业化、国际化的海事法官队伍。建立调研激励机制,鼓励年轻法官撰写英文论文或案例在境外海事或法律刊物上发表,介绍中国海事司法的发展态势。建立法官航海实务培训制度,与海事行政部门和大型航运企业合作,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法官在远洋船上跟船学习。用好广东省、广州市引进航运高层次人才的政策优惠,力争引进一些国际航运高级法律人才。

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几点建议

在我院争当国际海事中心建设排头兵的过程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涉及到国家法律体系、海事审判体制、海事司法职能、海事审判理念、信息技术保障等方面,是一个以要素集聚、制度整合为核心的系统工程,因而必须以体系化改革的方式加强顶层设计。

1.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海商法颁行已二十余年,部分条文较为陈旧,对海事审判亟待规范的领域存在空白,且个别内容与民事基本法律存在规范冲突,海商法的修改已迫在眉睫。在民法典编撰的背景下,海商法与民法典的规范整合不可或缺。对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保税货物仓单质押融资、船舶融资租赁、航运运价衍生品指数交易等新类型案件所涉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完善也应提上日程。

2.改革海事审判体制。探索推进海事审判“三审合一”,实现海事法院对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上刑事案件的全覆盖。改革海事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理顺其与党政部门、人大的关系,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设置。

3.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宣示国家海洋司法主权,维护“蓝色国土”安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利用海事法院的专属性、专业性及管辖区域特殊性的独特优势,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海事纠纷,发挥海事司法在国家战略推进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4.培育新的审判理念。树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商事裁判理念,注重司法裁判对建构市场秩序的导向作用,努力通过具体司法个案的公正审理,引导市场主体自发形成公正、透明、诚信、可期的市场交易秩序。学习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更加重视海事司法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公报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案例体系。

5.强化信息技术保障。积极适应“互联网+航运”新业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创新司法便民措施,辅助法官办案和进行审判管理,稳步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总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任重道远,亟待全体海事人与法律人共同努力。我院将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始终坚持以程序精细为基点增强海事审判的公正感,以实体公正为核心提升海事审判的公信力,以保障民生为重点提高海事审判的便民度,积极争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排头兵,努力为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作出贡献。

(作者系广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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