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行使司法管辖着力提升国际海事话语权

2017-02-14 12:16夏先鹏陈延忠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海事仲裁厦门

文/夏先鹏 陈延忠

积极行使司法管辖着力提升国际海事话语权

文/夏先鹏 陈延忠

福建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和发祥地,厦门海事法院依托独特的区位优势,积极作为,做好司法管辖、海事纠纷化解与海事仲裁,有力保障了国家司法主权,提升了我国的海事审判影响力与公信力。厦门海事法院“内外兼修”,对内打造精品案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培养了一支业务能力过硬的法官队伍;对外积极走出去,与其他海事司法大国进行对话交流,赢得了尊重和声誉,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话语权,为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

我国是全球贸易、造船、航运大国,也是海事司法大国,海事审判经过三十多年不懈努力和发展,已经稳固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势在必行。从我院所处的福建独特的区位优势来看,福建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和发祥地,曾有“千帆竟发刺桐港,百舸争游丝绸路”的辉煌。因此,厦门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过程中必须要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管辖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努力提升海事审判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稳妥行使司法管辖宣示国家司法主权

厦门海事法院成功审结“闽霞渔01971”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该案填补了我国在该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空白,对于今后我国司法管辖发生在钓鱼岛及附近海域的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其重大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以碰撞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彰显主权在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碰撞发生地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我院管辖本案就是依据碰撞发生地这一连结点。我院受理和审理本案,系我国首次对于该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证明我国对该海域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也是继2012年9月10日我国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后,通过司法管辖宣示该海域属于我国的主权范围。

(二)外方当事人接受我国法院管辖反映国际社会对于案涉主权归属的认同

“哈鲁那”轮挂方便旗,登记所有人为巴拿马公司,实际所有人是日本公司,管理人为韩国公司,同时涉及三个国家的利益方。本案被告不仅未提管辖权异议而且积极参与本案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一定程度上正是反映了该轮相关利益方认可了相关海域的主权归属。

(三)对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系国家主权司法化取得的重要成果和突破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1992年2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重申钓鱼岛为我国领土。2012年9月10日,我国发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本案为我国法院首次受理钓鱼岛海域发生的民事纠纷,实现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本案在以司法管辖宣示国家主权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我国解决钓鱼岛争端开辟了新的路径。

厦门海事法院还努力成为台胞解决涉台海事纠纷首选地为目标,积极先行先试,已有不少台湾当事人与第三地之间的海商事纠纷案件主动选择到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灵活行使司法管辖提高海事司法权威

厦门海事法院2016年3月审结原告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被告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本案标的巨大,涉外性与涉海性突出,案件背景牵涉我国石油安全、联合国对伊朗制裁等重大敏感问题,自立案时起受到多方瞩目。本案的成功审理,是厦门海事法院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积极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有益尝试。

(一)积极行使管辖权,理性主导纠纷处理

本案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交易行为均在国外,因案涉纠纷发生时“阿明2轮”停泊于漳州港,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了诉前扣船。此后,原告又提出根据抵押协议的管辖权条款,拟在马耳他提起诉讼。厦门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扣押船舶国司法管辖权,向原告释明其扣船后应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扣船效力才能得以持续。原告经斟酌接受上述指引,但采取了同时向厦门海事法院和马耳他法院起诉的做法。此外,原告亦在英国高等法院向第一被告提起了案涉贷款主合同诉讼。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一方面充分尊重外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审慎处理平行诉讼问题;一方面通过精细严谨的程序安排与实体审理,增强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性,逐渐取得外方当事人的信任,逐渐掌握了案涉纠纷的主导权。

(二)严谨把握程序安排,精细处理实体问题

本案在审理中,合议庭一方面召集各利益相关方进行诉讼告知,及时高效应对各项动议申请;一方面以会议、听证等形式赋予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适时明确程序规则,充分说明程序裁决的理由,最大程度显现了程序的公开、公正。在诉讼中,原告曾以案涉借款主合同纠纷已为英国高等法院受理为由,主张本案系船舶抵押权纠纷,裁判须以英国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审理。合议庭认为两案标的不同,分别起诉并不冲突,英国法院对主合同的管辖不影响我国法院对从合同或抵押权纠纷的审理;即使英国法院作出借款合同的判决,能否获得我国承认与执行,也需要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据此答复其无需中止诉讼程序。但考虑到当事人已开始谈判协商和解、若干事项牵涉欧盟制裁机构的授权许可,决定暂缓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厦门海事法院的这一做法,在尊重外国司法管辖权的同时,掌握了处理纠纷的主动权和案件的审理节奏,巧妙平衡了境内外案件之间诉讼上的互动关系。

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合议庭细致周密审查法律问题,准确把握裁判角度和尺度。案涉调解协议为一揽子解决协议,内容繁杂,涉及包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五方主体及包括“阿明2轮”在内的三艘船舶,合议庭在制作调解书的过程中精细把握,逐字逐句对调解协议进行推敲修改,对与中国法律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并通过严谨精准的措辞,明确了调解书的约束范围,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调解书仅协议部分就达三千余字,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做到合法、规范、翔实、精练,有利于当事人据此准确便利地履行义务,促进了这一复杂国际争议的彻底解决。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法治软实力是重要一环。只有不断提升海事审判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使越来越多外籍当事人选择到中国海事法院诉讼,这一目标的建设才能早日实现。

积极支持海事仲裁打造仲裁友好环境

司法始终是仲裁的有力支持者和坚定守护者。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和监督,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均离不开司法的支持。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又体现为对仲裁的依法监督。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公信是仲裁的生命和核心竞争力。

厦门海事法院成立至今,总共受理的22起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案件,仅有一起不予承认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即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英国海事裁决案。该案中,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仲裁庭在缺员仲裁的情况下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是错误的,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适用于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的每一名仲裁员都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否则多数仲裁员就无权作出仲裁裁决。外方当事人表示不服,认为中方不予承认与执行,他们可到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联邦法院同样拒绝承认和执行,并在判决中引用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引述的事实理由。在原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瓦锡兰瑞士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虽然约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不存在,厦门海事法院根据查明的瑞典仲裁法,认定案涉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了牵涉合同或执行的各类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意图清晰明确,符合瑞典仲裁法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在原告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与被告荣晋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确权诉讼案,厦门海事法院及时中止审理并等待主合同的仲裁裁决结果,在主合同仲裁裁决作出后,及时予以承认并就从合同纠纷作出确权判决。上述案件均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支持仲裁,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鲜明态度。

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全国各级法院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审判指导。该意见第9条更是明确了: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这一条可以解释为在自贸区内可以突破仲裁法规定,实行更为灵活的仲裁方式,也即准许临时仲裁的存在。厦门海事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对包括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在内的仲裁给予进一步的支持。

注重概括“一案一书”提高海事司法话语

厦门海事法院注重精品案件打造,先后有六起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典型案例,较好塑造了厦门海事法院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着力推行“一案一书”,就重大典型案件深入研讨,上升为调研报告和文章,多篇案例及论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有力提升海事司法的话语权。2006年12月,我院曾经对伦敦海事仲裁的案件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引起了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极大“震动”,促使其修改个别仲裁规则,并主动提议与中国海事司法界对话。

2016年1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厦门海事法院承办的中英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论坛会议在厦门召开。英国是海事仲裁大国,大量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海事纠纷均约定伦敦仲裁,金额高达数千亿元人民币。中国则是海事司法大国,承担着对外国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的责任。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在开幕式上致辞时指出:中英都是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加强中英海事司法界与海事仲裁界的对话和交流具有深远的意义。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Susan Finder表示,此次论坛的举办,对于中国和英国,对于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和中国司法的相互理解和支持是非常有用的。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认为,此次论坛有助于让中国当事人更了解国外的制度,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也有助于国外更了解中国的制度,更多地选择中国进行诉讼或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在总结发言时指出,这是一次以“友好”为主旋律、以“坦诚”为主基调、以“发展”为主课题的会议,成果丰硕,让中国法院、中国法官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取得的成就,启发与会法律人士进行专业性的思考,充分凝聚中英业界合作共识,达到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通过中英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论坛会议,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领域话语权,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添砖加瓦。

精心培养“四懂”法官打造海事司法队伍

厦门海事法院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培养懂法律、懂英语、懂经济、懂航运“四懂”法官队伍。有多名法官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从国外深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还有两名法官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在《司法决策参考》等刊物上发表了大量前沿性文章。先后涌现出全国优秀法官、全国优秀女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全国级的先进典型。

2016年8月8日,厦门海事法院与集美大学、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合作,在全球最大的航海教学实践船“育德”轮上,建立厦门海事法院法官研究实践基地。按照法官“育德”轮研究实践手册的要求,厦门海事法院依托基地现有的资源平台,从法院实际出发,分期分批组织法官随船实习。通过采取现场观摩、动手实践以及与船员交流学习方式,着力提高法官“三种”能力,即:学习船舶的基本构造、性能、船员编制、职责以及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等知识,提高对船舶适航状态的判断能力;全面了解驾驶台各种设备运用、海图作业以及落实航行值班制度等要领,提高对船舶避碰中驾驶员作业情况的分析能力;加深对轮机部工作概括及各种设备、装置作用的了解,提高海事审判对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的处理能力。与此同时,海事法官还承担着为船员和实习生进行海事普法任务,通过面对面、一对一咨询、集体授课等多种形式,努力为船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厦门海事法院组织法官随船实践是全国首创,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院船共建、院船联动方式,把航运理论与航海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进一步优化海事法官的知识结构,还为法官提升综合素质,强化审理涉及航运案件的能力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实践平台。

中国的海事司法权威越高,当事人就越有可能选择适用中国法、中国海事法院管辖,中国的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就越牢固,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就越有可能实现。海事司法权威越高,中国的国际法律话语权就越高,就更能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

(作者夏先鹏系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陈延忠系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室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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