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单一良
法治文化“入乡随俗”法律纠纷“协商先行”
文/单一良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打开了我国和各周边国家地区的开放大门,中国国际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但随之而来的是跨国纠纷和诉讼案件不断攀升,很多人由此对这一国策带来的“水土不服”等负面因素表示担忧,甚至认为应该放慢脚步。
实际上,文化差异带来法治冲突在国际关系中是一种常态。一方面,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各国及地区的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其形成的法律环境、社会制度也必然不同,如果我们对不同国家的法治文化理解有误,必然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产生观念上的冲突,一旦这样的纠纷和冲突发生在沿线国家当地,我们就很容易因为对文化大环境理解不透而吃亏;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过程中,有关贸易政策和法律肯定是首先保护本国公民的,而为确保国家利益,在交往实际中,法律体系的不同带来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因此,既然我们要主动跨出国门,走进异国他乡,就必然首先要正视差异,学会在法治文化上的“入乡随俗”。这里的“入乡随俗”不仅是指能够深入了解当地民族特质、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民间习俗,为自己的对外交流奠定基础,更主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也要学会“入乡随俗”。别人到我们国家一定要遵守我们的法律法规,我们到别的国家自然也要遵守他们的法律法规。比如,海外投资涉及所在国政治、文化、商业、法律和道德等一系列风险,而多数风险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并作用于中国企业,对其投资的成败产生直接的影响。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亏损率达65%,其中由于不懂当地法律造成的损失不在少数。而在这些东道国境内参与其基础设施投资,可能面临的法律制度与政策问题还包括劳工、环境、税收、外资准入的政策法规、建设和审批标准等多方面。这些法律风险却很少有国内法律界人士进行研究,懂得当地法律制度的国内律师也少之又少。我国目前超过30万名律师中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不到1%。因此,培育一批懂得沿线国家文化及法律体系的法治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必要时,国家应构建中国特色援外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领事保护等方面建设,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解除涉外企业的后顾之忧。
另外,在做好打官司的同时,我们还要学会遇到纠纷时“协商先行”。中国文化倡导求同存异、和而不同,这种包容的文化特征对“一带一路”建设非常重要。从法律层面上看,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就需要完全融入当地法治体系,由于各国法治文化的不同,很难实现“求同存异”。但是,如果进入协商仲裁领域,其中的灵活性较多,便利于两种不同的文化进行相互交融,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妥协和让步。比如,仲裁作为解决商贸纠纷的一种方式,其作用将进一步凸显。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裁决易于执行、高效快捷、程序保密等诸多优势,加之仲裁还会考虑双方当事人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因此,商事仲裁将会成为“一带一路”的优选争议解决方式。
总之,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不要一遇到问题就先考虑诉诸法律,而应在充分“入乡随俗”当地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先行通过协商和仲裁等相对平和、包容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如此,才能让我们在走出国门的过程中,朋友越来越多,生意越做越大!
(作者系《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人民法治网总编辑,法学博士、管理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