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现年55岁,2003年1月7日任红古区水利局局长,2011年3月8日任红古区林业局局长,2013年6月5日任红古区民政局局长。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由永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16年7月19日再审。
苏某在任兰州市红古区水利局局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套取公共财物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达7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2月6日记者获悉,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以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苏某在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担任兰州市红古区林业局局长期间,由于单位接待、给职工发福利等支出23万元,后从陕西两家苗木公司分别虚开发票,用于抵顶不能正常入账支出; 2012年5月,以他人名义成立甘肃逸泽兴生态绿化有限公司,自己实为幕后操纵者。之后,苏某虚构款项安排财务人员,三次从林业局打入公司59.6万元苗木款,其中53.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2年,兰州市林业局和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实施核桃基地示范项目,兰州文冠果苗木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另案处理)在不具备实施该项目资格的情况下,请托苏某帮助争取该项目,事成之后送给苏某现金10万元。
苏某在任红古区水利局局长期间,2007年10月,从甘肃龙林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处借款20万元,之后又安排红古区水利局某工程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姚某替其归还该欠款;2006年10月30日,张某勤代表公司和红古区水利局签订了PE管买卖合同,直到2008年,红古区水利局还拖欠张某勤货款63529元,苏某要求张某勤多开出10万元的货款发票,并以需要帮助水利局倒账的名义从张某勤处索要现金10万元。2004年11月15日,红古区林业局出资14.8万元购买桑塔纳小轿车一辆作为公务用车。后苏某私自安排司机杨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以1.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亲戚李某,而该购车款苏某侵吞后挥霍。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套取公共财物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达79.3万元,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构成受贿罪。据此,判决苏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及桑塔纳小轿车,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