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琳, 罗必良
技术进步、成本结构与农业经营方式变迁*
谢 琳, 罗必良
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经营方式变迁,对理解合约选择的内在机理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从中国历史上农业经营方式的变迁趋势看,选择何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所有权无关,而是决定于监督土地和监督劳动的成本结构。随着技术的进步,农业生产的计量成本和监督成本越来越高,因此剩余索取权越来越倾向于界定给劳动者。家庭是最小的会计单位,家庭内部的偷懒和搭便车行为远远低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因此家庭经营成为主流的农业经营方式。在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高计量、高监督成本特征的条件下,任何背离家庭经营的经营方式,终将带来失败。这对中国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技术进步; 成本结构; 农业经营方式; 历史变迁
中国三十多年前开始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证明,由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带动农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农村土地与劳动力的快速流动,中国农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土地细碎化、农户兼业化、劳动力弱质化、农业副业化、生产非粮化等问题①罗必良、李玉勤:《农业经营制度:制度底线、性质辨识与创新空间——基于“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研讨会”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1期,第8—18页。。对于追求农业现代化的中国政府来说,如何通过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改变现有局面,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课题。
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户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多样经营方式,在理论上可以抽象为农户的合约选择问题。那么,基于合约理论,中国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历史变迁遵循着什么样的逻辑?家庭经营方式在中国农业经济史上的地位如何?深入理解上述两个问题,有着重要的政策参考意义,可为中国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作为农业社会最核心的生产资料,土地及其相关制度是资源配置与经济运行的核心,也是认识中国传统经济社会及其变迁的基础与根本*龙登高:《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页。。因其多样性和动态性,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经营制度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史的研究重点。中国农业经营遵循共有共耕—共有私耕—自耕农/地主经济的变迁路径,在井田制毁坏后,自耕农以外的经营地主逐渐转化为租佃地主,且租佃关系在江南尤其普遍*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第105—108页。。问题在于:是什么驱动着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变迁?
中国的农民并不依附于土地,不是农奴,是自由民*参见钱穆讲授、叶龙整理:《中国经济史》,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4年,第20页。。由此,农民与地主之间有着签订多样合约的自由,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就成为一个合约选择问题。从这个层面看,农业的生产组织就是周其仁意义上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科斯将企业看成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周其仁在此基础上引入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认为生产组织必须建立一个激发生产积极性的激励制度(参见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第71—80页)。,只是此时的“非人力资本”主要指土地。也就是说,可以从合约理论的角度来深入理解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变迁所隐含的合约变换逻辑。早期的地租理论用相当于税收的方法来讨论分成租佃的经济绩效,认为在分成租佃制下,佃农生产的每一单位产出都被地主拿走一部分,导致佃农在土地上劳作和投资的积极性降低。这种观点受到了批判,已有研究表明在分成租佃下,对私有资源的使用也能满足帕累托条件*⑥⑧ 张五常:《佃农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79,100,99页。。在假定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拥有自由选择权的地主和佃农可以在定额地租、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三种合约形式中灵活选择,而最终选择何种合约,决定于交易费用和风险厌恶⑥。
分成合约只是工资合约和定额地租合约的过渡,并构建了一个基于对劳动的监督成本和对土地的监督成本的模型来解释选取不同合约的原因:劳动和土地都不均质,且各自的不同属性的水平也都有变化。作为最大化过程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单个属性将被置于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地影响产出净价值的一方的控制之下*[美]Y.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50—56页。。那么,一个交易者影响平均结果的意愿越大,该交易者的剩余索取权也就越大。也就是说,对于两方的合作者来说,谁的要素投入更难监督和计量,谁就享有剩余索取权:当监督土地肥力的变化的成本高于监督劳动的成本时,将采用固定工资合约,此时地主是经营地主;反之,将采用固定地租合约,此时地主就是租佃地主。当然,也会存在监督土地的成本和监督劳动的成本都比较低或比较高的情形。张五常的(Cheung)研究表明,在零交易费用下,选择何种合约都无关紧要⑧。当监督土地和监督劳动的成本上升,但仍然较低时,选择不同合约的监督土地和监督劳动的成本相差不大,但修改合约需要成本。当修改合约带来的收益要低于修改费用时,初始合约就决定了最终合约的形式。本研究将该区域命名为“张五常空间”。当监督土地和监督劳动的成本都极大时,只有将土地的投入和劳动的投入都置于一个主体(如自耕农)之下,才能避免其中某种资源被滥用。上述逻辑如图1所示。
明晰哪些因素造成了监督土地和监督劳动的成本变化,是理解农业经营合约选择的前提。首先是人口增长这一重要外生变量,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诺思对此有详细的论述,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思著,陈郁、罗华平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0页。。在农业领域,移民的进入就会导致信息成本的变化,并进一步决定地主和农民之间是采取工资合约还是固定地租合约*[美]Y.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分析》,第54页。。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效应还在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大大改变了成本的均衡。农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机器大规模应用之前,中国农业技术的进步表现为不断的精细化。土地肥力的改良有一定限度,但精耕细作却导致监督劳动的成本不断增加,由此改变了两种监督成本之间的均衡。在团队生产理论看来,为了监督监督者,应该让监督者拥有剩余,成为剩余索取者*[美]阿尔钦、德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67页。。既然监督劳动的成本过高,还不如劳动者自己监督自己。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剩余控制权应给予拥有行使决策所需专门知识的要素所有者*Hayek F A. 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45,35(9): 519—530.。精耕细作
图1 农业经营合约的变化图示
隐含着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人力资本不断增加,于是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劳动者是合意的选择。
家庭是最小的会计单位。维系家庭的纽带决不限于经济利益,而且还包括血缘、感情、心理、伦理和文化等一系列超经济因素。正因如此,家庭成员往往把家庭其他成员的要求、利益和价值取向,自愿地当成自己的要求、利益和价值取向。家庭成员努力工作,贡献智慧和力气,无需以内部精密的劳动计量并和报酬挂钩来激发,家庭内部的偷懒和搭便车行为要远远低于一般的经济组织*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农村经济变革的系统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69页。。因此,当把剩余索取权界定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时,其最小单位就是家庭。在中国,家庭成为一种基本的经营组织体制,并具有核心地位*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02—123页。。
(一)从共有共耕到私有私耕
1.原始农业的共有共耕制度
“气候变化导致人类走向定居农业”的观点已经获得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气候变化论”认为:距今12000年前,出现了一次全球性暖流,导致渔猎难以满足人类的需要,迫使人类转向大量采集野生植物。到1万年前左右,人类终于学会种植作物与驯养动物*姜春云:《序》,杜青林、孙政才总主编:《中国农业通史》,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第2页。。此外,技术进步也起着关键作用:捕猎技术的进步加速了被捕猎物种的减少,使得渔猎的边际产品下降;相反,农业技术的进步,却使得种植和驯养的边际收益增加。于是,人们开始依赖农业生产,人类进入农业文明,这就是所谓的“第一次经济革命”*[美]道格拉斯·诺思著,陈郁、罗华平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91页。。
人口增长引起狩猎、采集劳动边际产品的下降,同样是人类走向农业文明的主要原因。不过,人口增长另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公有产权俱乐部化——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狩猎与采集资源的争夺加剧,于是发展出来了氏族的俱乐部产权。俱乐部产权一方面排除局外人对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限制局内人对资源的利用强度。尤其在定居农业发展起来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土地产权比起野兽与野果要容易界定,俱乐部产权得以巩固*[美]道格拉斯·诺思著,陈郁、罗华平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104页。。
氏族之于土地的作用不仅仅是保护,还有开拓。最初的农业生产是“刀耕火种”型的,地力衰竭很快,故需要不断开垦新地。尤其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需要对外拓殖。在农耕的华夏民族周围有许多不事耕稼而专事游牧的“蛮族”,因此拓殖活动必须得到氏族和氏族联盟的保护*⑧ 谢琳、罗必良:《中国村落组织演进轨迹:由国家与社会视角》,《改革》2010年第10期,第46—55,46—55页。。实际上,中国古代农业区的扩张就是一种武装拓殖*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7页。。
对于原始农业生产方式,正如俄国旅行家和人类学家米克鲁霍·马克来所见到的:“巴布亚人……在园地里也种植马铃薯和蕨菜等农作物。他们在耕地时,先由几个男子拿着尖端锋利二尺多长的木棒,一下一下的插入土内,然后摇动的搬起大块泥土,如碰到稍为坚硬的土地,要多次的把木棒插入土中,才能翻起土块,当男子(把)泥土一块一块的翻起以后,几个女子跟在男子后面,两手使劲的握紧一种较轻小的木棒,跪在地上打碎男子所掘起的泥土块。在男子和女子后面,又有小孩子们跟着用手弄碎还未打碎的土块,把土搓细。这样在男子、女子和孩子们的共同协作集体劳动下,把土地全部翻松,然后再由女子们持着小棒在地面上打开一个个小洞穴,把种子或球根埋在里面。”*引自陈国强:《农业的起源及原始形态——厦门大学人类博物馆1955年研究报告之一》,《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56年第1期,第91页。个别字词略有校改。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原始农业具备以下特征:一方面,武装拓殖意味着土地供给依赖于氏族,故氏族在农业生产中占有核心地位;另一方面,生产过程中已经出现分工,但每道工序极为简单,监督成本比较低。也就是说,相对于劳动力来说,作为土地供给主体的氏族集体更容易影响产出净价值,因此农业经营的剩余索取权由氏族控制,并最终分配给各个氏族成员。当然,人类最初的农业生产工具是小木锄、石斧、石锄、骨锄、蚌刀,生产效率极其低下,也使得人们必须进一步通过集体共同劳动来生产粮食。这就是农业经营的“共有共耕制”。
2.井田制及其瓦解
夏商周时期,农业技术取得长足的进步,主要包括:青铜工具开始大量使用;撂荒制向休耕制转变;掌握了农田施肥、翻耕、深耕、中耕除草等技术;农时、农历知识得到了较大发展*⑥ 岳琛、郑庆平、黄希源:《中国农业经济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3—34,41页。。农业技术进步使得农业逐渐走向精细化,增加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成本,土地有被耕作者滥用的风险,而耕作者又存在偷懒与搭便车的激励。正因为此,要最大化农业生产利益,就有必要给予耕作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于是孟子所述的“井田制”出现了。井田制是集体耕作向家庭耕作转型的制度。之所以仍然保留“公”的部分,原因就在于这一时期是土地质量改进的重要时期。土地供应者的行为仍然对农业的产出带来重要影响——人们在使用畜兽的粪便做肥料外,还大量利用绿肥;随着耒耜等工具的应用,翻耕、深耕成为可能,土地加快了熟化速度。到西周时代,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可以连年耕作,且与二圃制、三圃制并行⑥。
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大的飞跃:一是工具逐渐实现铁器化;二是农具的多样化发展;三是牛耕的普及。农业生产技术的飞跃带动了农业的精细化,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动农业生产中的深耕、熟耰、易耨;第二,更加重视农时;第三,完善了古老的垄作法;第四,改善施肥技术,掌握了因土施肥;第五,中耕更为精细*曹贯一:《中国农业经济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09—110页。。农业技术进步导致的农业生产精细化,大大提升了劳动的监督成本,剩余索取权的天平倒向耕作者,井田制被破坏,自耕农大量出现。也就是说,具有公私二重性的井田制只是一种过渡形态⑧。《吕氏春秋·审分》指出:“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校释》下册,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年,第1029页。这说明偷懒让集体耕作的生产效率低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在政治上承认了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大大推动了井田制的消亡,其中商鞅变法尤其彻底。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西汉]司马迁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32页。,且准许土地买卖。秦统一中国后,始皇三十一年,任民陈报土地,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土地的私有产权*谢琳、罗必良:《中国村落组织演进轨迹:由国家与社会视角》,《改革》2010年第10期,第46—55页。。由此,中国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自耕农阶层,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上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而家庭经营也就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形态。
(二)从经营地主到租佃地主
战国后,在自耕农以外,仍然存在众多大土地所有者,其来源包括属于皇室的皇庄,属于王公贵族的禄田、勋田、赐田以及因自耕农经营成功而积累大量田产的民间地主等。这些地主*从经营方式看,不论土地是什么来源,其基本特征都是一致的,故本研究并不仔细区分。有的雇佣雇农耕种,成为经营地主;有的将土地租给无地或少地的佃农耕种,成为租佃地主。
和井田制下的情形一样,经营地主的农场同样存在劳动的计量和监督的问题。自秦汉至唐宋,农业生产技术又有了更新与进步,出现了曲辕犁、耙等新型农具,也在中耕除草、施肥、灌溉排水、除虫等环节有了一定进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精细化。与此同时,江南的开发也对劳动计量和监督成本产生了重要影响。东汉末年的战乱为江南带来了大量人口和先进的农业技术,江南逐渐得到开发。江南多水田,种植水稻。和北方的小麦比起来,稻作农业更为精细,如唐时水稻插秧已经非常普遍,而育秧对技术和负责程度的要求极高。另外,占城稻的引进与推广对农业生产经营也带来了极为重大的影响。占城稻是一种早熟、耐旱、产量高的优良品种。占城稻首先在福建引种,后扩及江淮。到南宋时,占城稻亚种已经为数繁多,既有粗稻和糯稻,又有早稻、中稻和晚稻。各地许多占城稻良种的培育对于逐步推行一年两熟制或二年三熟制起着良好的作用。北宋农民已重视多种经营,一年四季土地上都有作物收种,其中南方全年可收农作物六七次之多*⑧ 岳琛、郑庆平、黄希源:《中国农业经济史》,第202—203,176页。。
一块土地上同一年种植的作物品种越多,意味着复种指数越高。很显然,全年里作物品种的不断变化与替代,将极大地增加生产过程的计量和监督成本。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精细化,经营地主有向租佃地主转化的趋势。唐时,无论国有土地还是私人地主的土地经营,都更广泛地采取了租佃制方式*曹贯一:《中国农业经济史》,第460页。。南宋以来,租佃关系普及各地;清代以后,租佃制迅速、普遍地取代自营方式*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第202—206页。。1922年,调查显示江浙地区的鄞县、仪征、江阴、吴县四地地主雇工经营的比例仅为3.5%*李文治、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306页。
在经营地主转化为租佃地主的过程中,战乱和外族入侵也带来一些逆历史潮流的插曲,其中金人和满洲人进入中原后的行为比较有代表性。本过着游牧生活的金人和满洲人进入中原后都进行了圈地运动,并压迫许多汉人为奴,尝试奴耕。然而,虽然这些汉人世代为农,善于稼穑,但一旦为奴,就没有生产的积极性,使得奴耕不如出租。以金为例,虽然朝廷力禁土地出租,但到世宗、章宗之际,租佃制基本取代了奴隶制⑧。最终金人和满人之地或者佃租出去,或者被出售*赵冈:《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1—9页。。
复种指数不断提高的另外一个效应是使得分成地租制转化成定额地租制。作物品种的不断变换大大提升了对收成的计量和监督成本,那些在合约中未能规定的利益被置于公共领域,引起了地主和佃户的争夺。在分成地租下,佃户只在秋季交租,种春小麦所获利益均为佃户所得,故佃户竞相种小麦。但是,地主怕佃户种小麦误了种水稻的时节,所以地主和佃户之间起了争执。正是因为对收成的计量和监督极难,故主佃双方不如用定额地租合约取代分成地租合约。至清中叶,定额地租在各地有普遍取代分成地租之势,而分成地租制俨然是固定地租制的过渡形态。清朝刑部档案显示,乾隆年间888件涉及地租的刑事案件中,定额地租占到89%;嘉庆年间的102件土地诉讼案件中,定额地租占到67%。明清两朝江南地区的私家租簿也显示,从1522年至1900年,分成租制逐渐为定额租制所取代*参见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第221页。。按同样的逻辑,江南地区的定额地租比例比北方更高的原因在于它的水热条件好于北方,复种指数更高。以清末徽州为例,该地区分成地租已经不多见,基本完成从分成地租向定额地租的转变*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25页。。
(三)从合作经营到家庭经营
1949年后,土地改革全面铺开。到1952年,中国完成农村土地制度的强制性变迁,通过剥夺地主的办法确立了农民完全私有的土地所有权*⑤ 陈剑波:《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对排它性受到严格限制的产权体系所进行的制度分析》,《经济研究》1994年第7期,第47—53,47—53页。。至此,自战国直至民国的土地租佃制度消亡,中国农村形成了一种以小土地私有为前提的土地制度。不过,从农业经营方式角度看,这与建国前并无区别,都是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或者说是小自耕农的经营方式。
建国伊始,中国共产党面临快速实现工业化的巨大压力。苏联的经验表明,可以通过集中农业剩余来发展工业。要低成本地获得农业剩余,一方面要限制农民流动;另一方面也要控制农产品价格,剥夺农民从事自给自足生产的权利,强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低价卖出农产品。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家庭经营,也可以家庭为单位成立互助组,还可以互助组为单位组成合作社(初级社),然而,农业生产的组织越多,政府控制农业生产就越难。为达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从1953年起,开始推行“合作化运动”*李孔岳:《信念、权威与制度选择——基于中国人民公社制度的思考》,《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88—93页。。合作社规模最初由30个左右的农户组成,而后变成由一个村的所有农户(150—200)组成⑤。之后,由国家主导的农业生产“合作”规模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农业由集体经营、农民剩余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
人民公社存在低效率问题,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农业劳动的计量和监督成本过高;第二,人民公社存在多层委托—代理问题,而集体经营对管理者的激励不足;第三,农户无自由退出权等。虽然人民公社希望把农民的劳动限制在集体土地上,但自留地、自留畜和家庭副业让农民找到了一条隐性退出人民公社集体经营方式而从事家庭经营的途径。对河北定县佛店村农业生产的调查显示,农民收入构成与劳动时间量并不成正比关系:农民参与集体劳动时间最多达81%,而从中所得收入只占全年收入的39.46%,种自留地的时间只占全年劳动时间的11.38%,收入却占总收入的45.66%;集体耕地占93.41%,每个劳动力负担6.01亩,自留地只占6.59%,每个劳动力负担0.42亩;集体耕地的劳动生产率每工仅0.47元,而自留地的劳动生产率达每工3.5元,是集体的7.9倍*罗必良:《农民合作组织:偷懒、监督及其保障机制》,《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2期,第26—37页。。这说明,在国家主导农业由集体经营的时期,农民仍然试图用家庭经营来替代集体经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政治气氛逐渐缓和,农民用家庭经营替代集体经营的愿望日趋强烈。在农村基层,农民和干部先后创造出了包工、包产、包干三种承包形式。承包对象最初是生产作业组或专业队,这还仅仅是尝试一种调动劳动积极性的集体生产形式。后来进一步把作业承包到劳动力,离原来的集体劳动形式越来越远。最后,按照最终产出结果考核的农户承包,彻底打破了集体劳动的形式*蔡昉:《论农业经营形式的选择——着重于社区合作组织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第26—32页。。
“重拾”家庭经营的尝试收到极好的效果。1980年8月,在安徽省委召开的常委扩大会议上,滁县地委负责人基于来安、定远、凤阳等县的调查数据指出,农业生产增产最高的是双包*即“包干”和“包产”。到户,然后是双包到组,增产不多、平产或减产的是坚持“大呼隆”的生产队。结论是“队不如组、组不如户”。1982年起,国家开始在农村推广双包到户。到1983年,全国大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到95%以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中国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王郁昭:《中国改革从农村突破:包产到户及其引申》,《改革》2008年第8期,第5—13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广泛施行,大大推动了农业增长。据统计,1978—1992年,中国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5.9%,其中增长速度最低的1984—1988年也达到4.1%,都远远大于对应时期的人口增长率*林毅夫:《9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主要问题与展望》,《管理世界》1994年第3期,第139—144页。。从人民公社制的集体经营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经营的转变,为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权属仍然承袭土地改革而来,是国家通过政治运动剥夺地主而来。农民的土地权利的决定者是国家,因此国家权力仍然可以通过政治运动按自己的意志变更农民土地权利——由农民的土地私有变为人民公社公有,再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村集体共有,已经充分诠释了其中的道理*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第178—189页。。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村实质上是一级“准”行政机构,村干部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村干部处理农村事务的有效性以国家权力为保证,国家也就成为土地的“终极所有者”*谢琳、罗必良:《中国村落组织演进轨迹:由国家与社会视角》,《改革》2010年第10期,第46—55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民需要向国家这个土地的“终极所有者”缴纳农业税,如同“国家佃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计算标准为: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标准。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且,在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税收实际如同租佃制下的定额地租,与明清以来的发展趋势一致,且事实上将定额地租制均一地推广到了全国——从清末直至21世纪初,一百多年的革命与政治运动并没有改变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变迁趋势。
研究历史的目的在于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5页。。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两个问题:其一,从理论看,中国的农业经营方式变迁遵循着什么样的逻辑?其二,从实践看,家庭经营方式在中国农业经济史上的地位如何?厘清这两个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现有政策的历史逻辑,为中国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提供方向指引。
在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农业生产选择何种经营方式的效率并无区别。但在有交易成本的真实世界,农业生产选择何种经营方式与所有权无关,不管是皇室所有、王公贵族所有、平民地主所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还是农户私有,决定采用什么农业经营方式的原因在于监督土地和监督劳动的成本变化。若监督土地的成本大于监督劳动的成本,则选择集体耕作的经营方式,剩余索取权由土地所有者获得;反之,则由劳动者自己监督自己,选择小单位耕作的经营方式,剩余索取权由劳动者获得。家庭是最小的会计单位,家庭内部的偷懒和搭便车行为要远远低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因此,当把剩余索取权界定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时,其最小单位就是家庭。
从制度变迁的理论逻辑出发,人口增长加大了对农业技术进步的需求。基于对中国农业技术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带来两个重要效应:一是农业生产的不断精细化;二是复种指数的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劳动的成本往往比监督土地的成本更高。因此,和工业比起来,农业的剩余索取权天然地倾向于由劳动提供者拥有。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对劳动的计量和监督成本不断上升,带动中国农业生产从工资合约到分成地租合约再到固定地租合约的进化路径,农业经营方式也从集体经营进化到家庭经营,形成了中国农业的家庭经营传统。
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形塑了中国当前的农业生产特征:一是农业活动主体必须及时而充分地获得巨量的不规则信息,并且立即做出有效反应;二是农业经营组织既要有果断而权威的决策,又要有贯彻决策时高度自觉的积极、负责和主动精神*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农村经济变革的系统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61页。。前面的逻辑告诉我们:若上述农业生产特征不发生改变,则中国农业将继续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这是由农业的技术特征导致的交易费用所决定的。
这个结论对中国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在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高计量、高监督成本特征之时,任何背离家庭经营的经营方式,终将带来失败——金人、满人的“奴耕”以及人民公社的尝试都为此留下注脚;另外,存在交易成本之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对农业生产中的劳动效率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土地经营权的归属。
【责任编辑:杨海文;责任校对:杨海文,赵洪艳】
2016—01—1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71333004);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滚动项目“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转型理论与创新逻辑”(IRT—14R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家庭农场的产业特性、社会网络与经营方式选择研究”(15CJY05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村庄权力结构、缔约特征及合约治理绩效”(GD13XGL40);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产专用性、权力结构与农业经营合约选择”(14Q13)
谢 琳,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州 510642); 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州 510642)。
10.13471/j.cnki.jsysusse.2017.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