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吃里扒外”解除其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2017-02-07 06:19
北方人 2017年14期
关键词:本法赔偿金劳务

派遣工“吃里扒外”解除其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北方人》编辑部:

我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后,因为工作比较轻松,也为增加一些收入,遂私下决定利用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发挥自己的专长,悄悄到一家与用工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工厂兼职。用工单位发现后,以我“吃里扒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其利益为由,根据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约定,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则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于近日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尽管我曾百般解释,但无济于事。

请问:我能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赵莉萍

赵莉萍读者:

你无权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且必须是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为前提。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本案中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故其不属于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的主体之列,其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解除劳动关系,不能适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况且用工单位将你退回派遣公司,只是根据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约定,而退回与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两个不同概念和法律关系。

从另一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你“吃里扒外”,私自到与用工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工厂兼职,虽然损害的只是用工单位的利益,但由此也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纪律,导致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受到负面评价,进而对其造成损害。因此,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你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正当的,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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