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彤
员工休病假遭辞退 法院裁判不合法
文/关彤
案情回顾:
几年前,李娜入职沈阳某公司,任财务会计。2014年12月22日,李娜突感身体不适到第一医院就诊。经诊断,医院为其开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书建议李娜从2014年12月22日至24日休息三天。拿到医院的诊断后,李娜遵照医嘱在家休息了三天,并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向单位请了假。
令李娜没想到的是,当她病愈上班一周后,突然接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李娜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了《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故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单位的考勤制度:单位要求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经人事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李娜认为自己已经请了假,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娜提交的诊断证明,医院建议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至24日休息三天,可以证明其确有因病需要休假的事实。加之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屏、录音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其已经履行了向单位请假的义务,被告的病休权就应当得到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病休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
病假是劳动者被动休息,以保证自身健康的权利;而事假则是劳动者可以主动选择的休假。对于事假,单位可以拥有审批权;而对于病假,若劳动者患病确需休息,则单位必须让劳动者休假。
现单位以被告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认定旷工,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休病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患病事实,通常劳动者会持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便于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劳动者的情况,行使其人事管理权,也有利于单位安排下一步生产工作,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履行通知义务是劳动者休病假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