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压强力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各地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但这些腐败分子,大多数都是当地的基层党员干部,很少有扶贫队干部。在很多人眼中,扶贫队干部是帮助他人、给他人好处的人,怎么会索要其他人好处呢?但从现实案例来看,有的扶贫队干部打起了扶贫资金的主意,出乎很多人预料。
为了更好地精准扶贫,各地都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扶贫工作队,对扶贫村或扶贫户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扶。这些扶贫干部对贫困村或贫困户进行了资金、技术、物资等帮扶,推动了脱贫步伐,但是一些扶贫干部却反其道而行之,借着帮扶的机会索要扶贫经费。广东省阳江市委政法委610办负责人罗光科、市公安局副调研员黄敦佳、市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副处长李丰华作为阳江市派驻阳春市春湾镇卫国村扶贫工作队员,在开展扶贫工作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向该村索要扶贫经费10.6万元并私分。
上述扶贫队员违法违纪的例子并不是个案。2015年,湖南省岳阳市委、市政府派出一支扶贫督查队去基层督查扶贫工作,结果拗不过村干部的“热情”就收下了土特产。后来大概是感觉这步子迈得太大,风险太高,收到的礼物又退回去了。当地扶贫办对这些“收礼队队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去督查扶贫纪律执行情况的,反而却成了违纪者。
扶贫队违纪除了索要好处、收受礼品外,在违纪上还有一种类型,就是自己直接从扶贫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有的扶贫队认为自己帮助扶贫对象争取了不少好处,自己有功劳,花费了不少人力财力,就直接从扶贫资金中提成当作自己的工作经费。如2013年至2014年,驻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原城郊乡猪槽溪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简公和、队员许发松,违规从扶贫资金中(含争取的其他项目资金)提取5%的工作经费27,940元,用于扶贫期间下乡租车、生活接待、印制材料等开支,违反了廉洁纪律。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简公和、许发松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有的扶贫队员把帮扶当作形式,不认真履行扶贫责任,得过且过。有的就是担个名,根本不真心帮扶。如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法院驻龙泉岩乡苏家滩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张必强,不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扶贫工作队员必须驻村的制度规定,2016年1至4月长时间未入村开展工作,且被市委督查组暗访发现,既违反了工作纪律,又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必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近些年,有的地方为了提高扶贫效果,加大了对扶贫队伍考核力度,不脱贫扶贫队不解散,扶贫成绩和干部奖励任用挂钩。可是面对这样的考核力度,有的扶贫队不去真扶贫,而是想到了弄虚作假,应付上级考核检查。如湖南省保靖县教体局工作人员、驻清水坪镇三溪村第一书记向黎,清水坪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驻三溪村工作队队长王云,因县督察组在清水坪镇三溪村检查精准扶贫工作时发现,该村无法当场提供扶贫对象档案等相关资料,后补交的资料存在造假现象,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
扶贫队干部为什么成为违纪者甚至腐败分子,首先,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随着扶贫力度的加大,各地都加大了扶贫投入,作为扶贫干部,很多都是代表派出单位,因而派出单位都会在资金、物资上进行支持,按照扶贫干部的要求,从单位拿出一些资金进行帮扶,有的扶贫干部还可以协调一些单位进行帮扶,因而他们也掌握一定的资金拔付权,往往一个扶贫地区能得到多少帮扶资金,扶贫干部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他们正是利用这样的关系索要扶贫经费。
其次,有的扶贫队员来自上级部门,有的扶贫队员的干部级别还较高,就认为基层不能对他们怎么样。即使基层发现他们有什么问题,也无法查处他们,而且在扶贫工作中,基层有很多事情还有求于自己,所以他们不把基层的监督放在眼里。对派出部门来说,由于他们的帮扶行为都发生在基层,离派出单位很远,因而缺少对他们的了解,难以监督。这也是一些扶贫队员敢于腐败的一个原因。
第三,有的扶贫队员认为自己为帮扶对象出了这么多力,把对贫困户的帮扶看成是一种慈善,“扶贫”变成了“施舍”,扶贫队仿佛是慈善家,受到帮扶的对象意思意思、表示一下,仿佛成了应该的。
第四,有的扶贫干部根本就没有群众观念,不想真的帮扶群众。之所以参加扶贫,有的是在单位任务压力下,不得不帮扶;有的把帮扶当作一种捞取政治资本的方法。他们看中的不是扶贫效果,而是扶贫的表面效应,从而不愿在真的扶贫上下功夫,不去深入基层真的帮扶群众。
扶贫干部出现腐败,危害极大。扶贫干部是代表党委、政府下去扶贫的,可是他们不把心思放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上,而是利用扶贫机会来谋取好处,这不但败坏自己形象,也会影响党委、政府形象,影响扶贫效果,侵蚀了群众获得感。
要杜绝腐败干部中的害群之马,就要做到:
一是严把扶贫干部入口关。对思想素质不好、能力不强的人,坚决不让其进入扶贫干部队伍中。当前,我国脱贫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在扶贫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扶贫干部不但需要很强的干事能力,还需要很高的政治素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些扶贫干部怕吃苦、不愿作为等现象。对那些不愿意选派优秀干部到扶贫队伍中而出现问题的单位,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
二是加大教育管理力度。扶贫干部不是派出去就万事大吉,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扶贫干部的管理,督促扶贫干部严格遵守扶贫各项纪律,对不胜任扶贫工作的扶贫干部要坚决召回,对违反扶贫纪律的扶贫干部要从严惩处。如为了加强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管理,今年4月,云南省专门制定公布《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此办法实施后,已有1117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被召回。一下子召回这么多扶贫工作队员,有很多原因,有的当初了解不够,把不合格的扶贫队员派出去,有的扶贫队员在扶贫过程中发生变质、堕落,成为不合格扶贫队员,这再次说明对扶贫队员动态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对扶贫资金,既要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特别是事中的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等工作,又要深入推进党务、村(居)务等各领域事务公开,建立健全低保等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微权力”运行制约。此外还要仔细盘点与梳理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制度,评估其廉洁风险与廉洁实效,及时发现并弥补制度不足。扶贫干部都是受到单位信任才派出的,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扶贫干部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只要监督不到位,就会出现腐败。因此,对扶贫干部,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既要抓源头,也要抓预防,还要抓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会让扶贫干部更加忠诚、干净、担当,在扶贫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编 / 吴耀明)
领导之友·综合版2016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