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专利权属分析

2017-02-04 14:53罗艳娥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9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

罗艳娥

摘 要:民办高校教师完成科研项目形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对应专利权的归属,与资助该科研项目的资金来源性质相关,更与相关合同的约定有关。

关键词:民办高校;专利权属;职务发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9.085

专利权的确权是专利转让转化等利益分配的基础。与公办院校的“一切都属于国有资产”的红线相比,民办高校教师完成科研项目形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对应专利权的归属理应多样化。

1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权属的规定

一般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属与发明创造的属性相关,不同属性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属是不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表1。

2 发明创造属性与对应专利权属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高校教师作为发明创造的完成者(即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有四种情况,一种属于高校教师(即发明人设计人),一种属于单位(即教师所在高校),第三种属于委托方,第四种为共同共有(包含合作方与高校共有和合作方与教师共有两种情形)。

2.1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于教师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于教师的情形具体包括:

第一,自由发明,即高校教师在自己的时间采用自己的物资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高校教师就是个普通的发明创造者。《专利法》第七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二,职务发明中约定属于教师的。高校教师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高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教师)。

第三,合作发明或委托发明中,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教师)。

第四,委托发明中,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属,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受托方(即高校教师)。

2.2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于高校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于高校的情形具体包括:

第一,职务发明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职务发明中,高校教师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高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高校)的。

第三,合作发明或委托发明中,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校的。

2.3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于第三方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于第三方的情形包括:

合作发明或委托发明中,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第三方。

2.4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属共同共有的情形包括:

第一,合作发明。合作合同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各合作方共同共有,即属于高校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共有,或者教师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共有。

第二,委托发明。委托合同中约定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共有。

3 资助科研项目资金属性与对应专利权属分析

怎样判断发明创造的种类属性呢?高校教师完成的发明创造,除自由发明外,一般是基于完成有关研究课题项目产生的成果。高教教师研究课题来源分三种类型。

3.1 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俗称纵向项目。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因此,不论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高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属于该项目承担者——高校。

3.2 高校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各高校为了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设立校内各种科研基金。此类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对应专利权属属于单位(高校)。

不过,发明人与学校也可以约定,属于高校、教师,或者约定属于高校与教师共同共有,因为民办高校的出资不属于国有资产,按照《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3.3 社会其他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其他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俗称横向课题。

该种项目研究,一般属于合作发明或者委托发明,其他社会单位委托高校完成科学研究或者其他单位与高校合作完成科学研究。其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相对应的专利权属,取决于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的约定情况。如果合同中对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属做了约定,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4 民办院校专利权属建议

4.1 鼓励教师申请专利作为科研项目成果

绝大多数公办高校指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教师申报专利。创新不分公办民营。民办高校更具有灵活性鼓励教师创新,鼓励教师申请专利。

(1)与中介合作帮助教师申请专利。大多数高校都积极与专利事务所合作,将专利事务所请进校园,介绍专利申请基本技巧,实时帮助教师申请专利。

(2)专利申请费用的支付。一般高校对教师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更有高校全部支付教师申请专利的费用。

(3)获得专利权后的奖励。高校对教师的科研评定中,将获得专利权视同发表一定级别的论文,因而获得一项专利权直接对应一定数额的奖金。

(4)资助专利维护费。获得专利权后,一些发明人因为无力支付专利维护费用而导致专利失效的情况时有发生,高校可以资助部分或全部专利维护费。

4.2 重视契约精神

前面分析了教师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对应专利权属问题,其中有一个显著特点:合同优先。即使是职务发明,发明人也可以与单位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中更是明确规定,对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对应专利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那么,合同中可以如何约定呢?

4.2.1 职务发明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与单位约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对应专利权属。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发明人,也可以约定归属单位,当然还可以约定由发明人与单位共有。

4.2.2 合作发明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首先可以约定属于各合作者共同共有。涉及到高校与社会单位的合作,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可以约定社会单位与高校共有,二是可以约定社会单位与教师共有。当然这里需要辨别合作者身份问题。与社会单位合作,究竟是高校是合作者还是教师是合作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算是发明人,也才能作为合作者。

其次,可以约定属于合作者其中一方,即:可以约定属于社会单位,也可以约定属于高校,或者约定属于高校教师。

第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其他任何第三方。

4.2.3 委托发明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首先可以约定归委托方或者受托方。这是大多数委托合同采用的方式。当然,约定属于受托方区分为属于高校和属于教师两种。

其次,也可以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共有。当让也有两种共有方式,一种是约定委托方与高校共同共有,一种是约定委托方与教师共同共有。

参考文献

[1]朱雪忠,乔永忠等.国家资助科技发明创造专利权属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1.

[2]胡朝阳.试论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中的qualifications干预机制[J].中国科技论坛,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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