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伯文
吉林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8
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反思与完善
董伯文
吉林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8
本文针对我国法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本次研究最终提出了确立法律教学的职业化与实践化理念、制定培养方案、建立科学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等实施策略,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为相关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内容。
实践性;法律教学;反思;完善
随着教育制度的改革,各大高校招生计划逐渐增加,法学专业的开设也是必然,因此法律学习逐渐变得普遍。社会上法律人才供大于求,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也在逐渐降低,法学专业学生的未来将无从可知。我国是法治国家,但是法学专业学生在社会上的地位显然与此不匹配,不能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做出贡献,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据此下文之中将主要就实践性法律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完善方法,展开相关的探讨。
法学专业教学效果不好是目前许多高校都重视的问题,有些学校对法律教学方式进行了改革。例如学校将当地法院、检察院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使学生真正体验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的感受,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依然存在很多值得反思的问题。
(一)法律实践教学范围的科学化
通过教师的指导,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务操作,具体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提升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法律实践教学范围在具体实践中界定不明,需要进一步科学化。部分学校将一些没有实践意义的教学活动纳入实践教学范围,例如课堂讨论、社会实践报告、法学论文写作等,它们并不属于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有特定实务操作内容的教学活动。学校并未将真正的法律实践教学内容融入到教学环节中,专业相关实习机会不多,且实习时间不能合理安排等。
(二)法律实践教学项目的具体化
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化过于严重,为了培养实践能力较强、法律素养较高的法学人才,必须将法律实践教学项目具体化。许多学校法律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毕业实习,另一种形式是模拟法庭,尽管这些学校开展了法律实践活动,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模拟法庭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案件材料与法律文书如何书写,以及一些司法流程,使学生经历了理论上的程序。学生在最初接触模拟法庭时,有浓厚的兴趣与好奇心,对于自己将可以扮演法官、检察人员、律师等角色而兴奋,在信心满满的准备下,真正体会到了想象中的感受。但是有些学校模拟法庭只是形式化的实践教学,教师不参与,任由学生自导自演。经常如此,学生对于模拟法庭的兴趣逐渐减弱,法律教学实践只剩下了形式。还存在一些教学条件差的学校,教学设备单一,不能为学生提供专门的模拟法庭学习场所。
(三)法律实践教学相关制度的健全
教师是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一部分,一个具有法律事务操作经验的教师是培养实践型人才的关键。一个没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口才等都是法律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学校应开展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专业的培训。对于法学专业不是主要专业的学校,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教学设备不足,无法进行日常的法律实践教学。
法学专业是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只有在不断的实践活动中,才能把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在寻找适合自身特色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需要不断思考并完善。
(一)树立法律教学的实践化理念
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知识,更要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而法学教学现状是理论知识才是重点。但是学校应该与时俱进,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的法律人才。要想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必须在教学过程中树立职业化观念、实践化观念,使法律实践教学更加具体、规范。
(二)制定正确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中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日常教学活动都以此为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时应将实践性教学理念融入其中,与日常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紧密结合。为了使学生在以后工作中可以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在学生的日常课程设置中,应满足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要求。课程可以分为基本技能素质的培养与实践性课程,基本技能素质课程如演讲与口才之类,实践性课程如模拟法庭审判等。
(三)构建科学的实践性法律教学体系
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过程中,科学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是不可或缺的。教师与学生相互配合才能使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正常实施,课程体系与价值体系是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主要内容。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对法律人才培养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对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关系需要处理好,规范法律实践教学体系。
为了应对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挑战,学校应负起责任,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对于法律这种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应多开展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实践性法律教学十分重要,应深刻认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使法学专业学生的处境得以改善。
[1]张艳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2]胡卫萍.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法律职业素质教育[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S1).
[3]侯斌.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反思[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
D90-4
A
2095-4379-(2017)32-0247-01
董伯文(1968-),女,汉族,吉林长春人,硕士,吉林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