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的五个维度*

2017-01-29 19:53王巨山
文化遗产 2017年4期
关键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文化遗产

王巨山

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的五个维度*

王巨山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重要国际性法律文书,是缔约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协定,也是国家层面履约和落实保护责任的行动指南。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发展,在保护政策实施中,有关非遗保护理念、保护精神和保护措施等争议依然不断,因此,对于文化主管部门和广大学者,正确理解和领会《公约》精神关系着保护政策的制定、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理论研究的导向。要深刻领会和理解《公约》精神和旨向,需要从五个维度入手:“文本”是根本,“文字”是重点,“文献”是基础,“文化”是前提,同时,对社会文化思潮的了解是必要补充。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精神 维度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在这十几年中,国人,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对这一类型文化遗产从陌生逐渐到熟悉,并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队伍建设、四级名录建设、法制法规建设、传承人遴选与扶持机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硬件建设都初见成效。根据文化部2016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在文化厅(局)成立了非遗处,31个省(区、市)、223个市、1291个县成立了本级非遗保护中心,全国从事非遗保护工作专兼职人员近2万人。全国累计投入保护资金42亿元,已经公布四批共13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四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兆伦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方网站http://www.mcprc.gov.cn/whzx/whyw/201601/t20160119_460360.html。与此同时,我国已有3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的各类代表作名录。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持续推进,并逐步从开始“粗放”式保护向当前“精准”式保护转变、从名录项目数量扩张向项目内涵保护转变时,一些保护政策和保护实践在学者中不断引发争议,如文化部、教育部于2015年开始实施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在学界争论不断,并由此引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概念、内涵及保护方法讨论的“新热潮”。

回顾两年来的讨论,众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精神和“保护”内涵的理解上。笔者认为,当前一些争议的产生源于对《公约》理解不足、误读和对《公约》保护精神领会的差异,因此,正确解读《公约》、理解《公约》精神和保护旨向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识不足的关键,也关系到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线选择和保护成效。文化部也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努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从“原点”出发,*巴莫曲布嫫:《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分析》,《民族艺术》2015年6期。2016年10月在北京举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专题培训班,并委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中心于同年11月在上海举办两期以“履约”为主题的培训班。不可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都研读过《公约》,而如何做到准确、透彻的理解《公约》?笔者认为从文本、文字、文献、文化以及文化思潮等方面入手,是全面认识和理解《公约》及其保护精神必不可少的五个维度。

一、文本

所谓文本,是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conventiononsafeguarding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文件本身。任何文本都通过词汇、语句、段落和逻辑的构建,进而形成一套独特的话语体系,并完整、清晰的表达出制订者的意图和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定背景下,组织相关专家几易其稿、在国际范围内形成广泛共识的国际法律文书,其在求同存异基础上,围绕表述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构建起的概念表述、逻辑框架、话语体系和保护机制,进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公约的有关机关、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角色、国际合作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等内容。而缔约国的加入则表明其认可《公约》的话语体系,并会自觉遵守《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坚持《公约》宗旨和落实保护任务。因此,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的保护行动,《公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和理论研究的“原点”,是缔约国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根本和核心文件,是国际合作、国家行动以及在地行动的理论指导与行动指南。

《公约》共9章40条,文本有英文、法文、阿拉伯文、中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等6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the six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oritative)。目前已有172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该《公约》*数据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鉴于《公约》第一稿使用英文起草及中文版翻译问题,研读《公约》文本时,研究者如有能力可先阅读英文版本,并将其与中文版本对照进行研读。需要注意的是,《公约》中文版有两个版本,巴莫曲布嫫将其称之为“前在本”和“订正本”,并对两种版本产生的背景、使用情况和文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巴莫曲布嫫:《从词语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分析》。这篇文章廓清了《公约》文本前期使用和理解产生的混淆,对《公约》的理解具有积极的帮助意义。

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构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话语体系,《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OperationalDirectiv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Heritage)也是必须关注和研读的另一个重要文本。该文件于《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2008年6月16-19日)通过,其诞生至今进行了5次修订,201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正,在内容上增加了“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一章。目前,该文件内容共有6章,涉及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国际合作与国际援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使用方针和增资办法、各方(社区、群体、个人、专家、专业机构、研究中心等)参与《公约》实施、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向委员会报告、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该文件既是对《公约》所构建的保护话语体系的补充,也是《公约》保护宗旨得以落实的具体操作指南。鉴于其与《公约》的紧密关系和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中更具针对性的指导作用,在理解和研究《公约》时是不能回避的重要文本。

通常情况下,文本具有告知(Informative function)和指导功能(Directive function)。*平洪:《文本功能与翻译策略》,《中国翻译》2002年5期。作为在文化遗产领域具有积极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向全世界宣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诞生和其所包含的范畴,同时也构建了保护行动的方向和操作细则,是各缔约国如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而各缔约国能否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取决于对《公约》及其话语体系的理解和把握程度。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来说,其研究和理论阐释应紧密围绕两大“文本”,脱离《公约》文本和文本所设定的话语体系和行动指向,研究将失去意义。

二、文字

所谓文字,是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行文中使用的文字表述,对《公约》话语体系中每个用词的准确理解,进而对《公约》形成正确认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点。《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制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书,鉴于《公约》的严肃性、适用性和影响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公约》过程中也非常谨慎,对《公约》中使用的词汇也经过反复讨论、推敲,保证表达的准确性,以便形成更广泛的认同。2002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组织专家编写过词汇表(GLOSSARY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doc/src/00265.pdf。,列出了33个词汇并进行了解释,而达成的共识在后来的《公约》文本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虽然《公约》通过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没有再组织专家编写和发布针对《公约》内容进行解释的词汇表,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相关专家对《公约》用词的关注和讨论无疑为研读和理解《公约》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对《公约》进行研读和理解时,尤其是对英文版《公约》研读时,对文本中每个词的含义、每一句表述准确理解成为理解《公约》精神和保护旨向的关键,只有对文字、词汇,甚至是整句的准确理解,才能深刻把握《公约》所要表达的准确含义和目的。如《公约》通过初期,国内学界曾讨论的关于“物即非物”的悖论问题,在《公约》的定义表述中,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practices、representations、expressions、knowledge、skills)与后面工具、实物、文化场所(instruments、objects、artefacts、cultural spaces)之间使用的连接词是as well as,在英语语法中,as well as与and一样表示一种并列关系,但该词与and稍有不同,如A and B,一般强调A和B同等重要,而使用as well as时,在强调A的同时也强调B,但更着重强调A。因此,笔者认为《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表述使用as well as一词,而非使用and一词,并非强调工具、实物、手工艺品等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意在引起人们注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不能忽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密切相关的“物”的保护。同样,《公约》中需要仔细推敲的词汇还有社区(community),在《公约》“前在本”中翻译为“群体”,在“订正本”中翻译为“社区”,其对应中文翻译还有“共同体”,笔者在比较社区与共同体的概念后,认为在《公约》语境下,community翻译为共同体更为合适、准确。*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学苑出版社2012年版。

在《公约》文本中还有大量出现safeguarding、preservation、protection等词,这些词汇都可以翻译为“保护”,尤其在《公约》的文件名中使用safeguarding,而不是protection,究其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强调自我表述、活态呈现、不断被传承和发展的文化遗产,对其保护更注重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激发项目的生命力(viability)和可见度(visibility),促进其存续与创新。而safeguard所指代的保护比protect指代的保护更为积极主动,更关注如何促进文化传承发展的过程和人本身。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和遗产保有者(bearers or practitioners)相比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conservator)在保护行动上有更多的选择,在保护措施上也有更多的方法进行保护或恢复。*[西班牙]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张鹏等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需要注意的是,《公约》制定过程中,有些词汇的使用本身是专家讨论协商、甚至是妥协的结果,在对《公约》中涉及词汇进行理解时,我们既要参照《公约》表述语境和话语体系,也要注意讨论背景,更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进行仔细推敲、理解和阐释。

三、文献

所谓文献,是指与《公约》密切相关的其他文件或资料,这些文件或资料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提出和《公约》形成的基础,或是涉及保护实践中必须要参照的横向问题。因此,相关文件与文献的梳理与研读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史和研究学术史的关照,也是准确把握《公约》精神的基础性工作。

国际层面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和历史实践是有着一定思想基础和行动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经历了从产生到论争再到达成共识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发展和衍变过程中,其内涵逐渐丰富起来,尤其是与国际上其他有关文件和文化行动的关系也逐渐明晰。因此,从1950年代至今这段时期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多样性的一些公约、建议案、宣言以及一些决议等文献资料是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程、理解《公约》精神和保护意图的重要基础资料。《公约》已经提及部分代表性文献,如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RecommendationontheSafeguardingof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of1989)、1993年的《“活的文化财”保护大纲》(GuidelinesfortheEstablishmentofNational“LivingHumanTreasures”Systems)、1998年《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RegulationsrelatingtotheproclamationbyUNESCOof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2001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nCulturalDiversityof2001)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Declarationof2002adoptedbytheThirdRoundTableofMinistersofCulture)。而更为重要的是,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Th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of1972)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重要背景性文件。

《公约》序言部分也提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人权与社会发展问题,并列出了需要参照的文件,研读和理解这些文件、文献也有助于落实《公约》保护宗旨和理解保护行动的意义。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nHumanRightsof1948)、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of1966)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of1966)。

《公约》实施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于2005年通过《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ProtectionandPromotionoftheDiversityofCulturalExpressions)和2016年发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EthicalPrinciplesforSafeguarding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该些文件与《公约》保护行动开展和国家保护任务落地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两大文件、文献的研读更能加深对这项国际文化行动的理解和保护实践走向深入。

除此之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上,还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匹配的行动项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的二类中心网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亚太地区设立了三个中心,分别是亚太地区培训中心(中国,2012)、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日本,2011)和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和网络中心(韩国,2011)。也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报告和总结性资料,这些行动计划、能力建设项目(Capability building)和实践报告等文献资料也是理解《公约》保护指向的重要文献资料。

四、文化

所谓文化,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研究者在理解《公约》和开展保护与研究时所应具备的文化学素养与文化视角,并在研读、理解和开展履约实践时具备一个更宏大的文化格局。这种文化学素养和文化格局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工作者不可或缺的前提要素。

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畴较广,《公约》通过举例的方式将其分为五大类别。在进行单个项目保护与对策研究时,相关学科领域专家深厚的学术背景和扎实的专业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和支持,这些专业性的帮助和支持是个体项目保护时不可缺少的基础。如对进行杨家埠木版年画项目进行保护时,美术类专业人士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对粤剧、婺剧、皮影戏等地方戏曲项目进行保护时,需要音乐类专业人才的参与。因此,与需要专业技术支持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持。然而,抛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属性和遗产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作为人类文化而存在的,且是不断变化的活态文化事象。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作为一种遗产存在,同时也作为一类超越遗产、与民众生活密切关联的文化现象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粘连着遗产持有者、社区和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的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这就要求保护者和研究者不仅要具备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深厚的文化学素养,能以更为宏大的、超越文化遗产观的文化格局来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基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有必要使自己成为一名文化学者,而后成为一名专业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逻辑要求:即从社区文化中遴选需要保护与传承的项目,在回归到社区文化中实现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对于前文提及的皮影戏保护而言,在实际保护操作中,要实现项目的保护与存续,也要考量项目与地方民俗、民间信仰和地方文化等多种文化因素的关系,合理运用文化学相关理论是更好理解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对文化特性、文化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理解,对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文化软实力与文化安全问题的认识,对文化传承与传播理论的掌握等,都会关照到《公约》精神的理解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也有助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原”为文化事象,将文化遗产融入到民众日常文化生活中来。

五、社会文化思潮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离开特定的时代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是如此。20世纪社会发展迅速,各种社会思潮迭起,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与保护行动之所以在20世纪中叶兴起并在21世纪初成为全球性的文化保护行动,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积极推动外,也与一些社会文化浪潮的勃兴和国家文化诉求、政治诉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呈现出相互交错的形势。对《公约》理解和研读时,20世纪后半叶的社会思潮、国家文化行动和国际背景成为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旨向的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和《公约》的通过与全球化浪潮(包括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有密切关系,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表述,《公约》中明确指出:“承认全球化和社会转型进程在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在缺乏保护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尤为严重”。在《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也有相同的提法。不可否认,全球化影响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然提及的影响因素。事实上,除了全球化浪潮外,20世纪文化领域兴起的种种思潮,尤其是文化民族主义思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提出有着紧密的关系。在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个先行国家时,如日本、韩国、法国等“无形文化财”保护时,不能不将这些国家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置于20世纪文化民族主义思潮的背景下去观察,这样才能认清这些国家进行“无形文化财”保护的深刻背景,才能明晰保护的隐含目的,这些国家提出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维护民族自信心,确立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的手段;是政治和经济失意时,通过文化的自我保护和延续来寻求民族合理地位的一种诉求,是政治追求在文化上的异化。”*王巨山:《文化民族主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提出》,《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1期。

在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时,我们也不可回避20世纪文化领域的“文化例外论”和文化经济化(文化产业)浪潮的交错。20世纪全球化浪潮四处蔓延时,在文化产品贸易领域也发出了与众不同的声音,即“文化例外论”。“文化例外论”于1993年问世,是在一次关于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上首次提出,*[法]贝尔纳·古奈著、李颖译:《反思文化例外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页。而一些国家也“更需要民族文化和强有力的表达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主权和特性……”*[法]贝尔纳·古奈著、李颖译:《反思文化例外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6页。文化例外论思潮发展到今天人们更愿意使用“文化多样性”,如今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已经形成了全世界的共识,并成为国际共同行动,其最大的成果就是《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公约》。今天,我们时常将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2005年的《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公约》相比较,视其为文化领域两大重要国际性法律文书,二者虽然强调的保护对象不同,但却指向了共同的目标——人类文化多样性。

综上所述,充分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和保护旨向,“文本”是根本,“文字”是重点,“文献”是基础,“文化”是前提,同时,对社会文化思潮的了解是必要补充。这也要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者和研究者既需要从宏观上把握,也需要从微观出发深化认识;既需要专业知识和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继承,也需要超越遗产观,从项目本身的发展延伸到更为宏大的文化发展格局中来;既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国家优秀传统文化保护行动,也需要将其置于更为宏大的社会文化浪潮中来理解《公约》的指向和所表达的精神。否则,我们所实施的保护政策仅仅是一项政策,而非为长远计。

[责任编辑]王霄冰

王巨山(1979-),男,辽宁鞍山人,历史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文传学院副教授。(浙江 金华,321004)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博物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2YJCZH19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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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890(2017)04-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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