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杰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抚顺 113300
针对未成年人刑法规定的完善策略
孟凡杰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抚顺 113300
未成年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从法律系统视角出发,未成年指的是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青少年儿童。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保护法指的便是对于这类人的一系列最低程度上的一种保护行为。但是,在我国刑法保护条例中仍存在许多不足,许多条例并不完整,保护力度不强,同时,在最低限度保护行为力度上也不完善。无论是在定罪过程中,还是量刑、形刑过程中。
未成年人;刑法;法律法规;完善策略
由于我国未成年立法实行的时间较短,因此我国对未成年立法的意识也很薄弱,所以目前并没有形成一个好的规章制度。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对未成年犯罪主体人权的保护
未成年犯罪主体主要指的是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公民。他们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控制能力,但仍然不够像成年人那般具有成熟的心理和身体。所以极有可能被成年人所利用,但也正是如此,未成年犯罪主体也很有可能被感化、挽救。再加上要照顾未成年的特殊性。所以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人权的保护法律原则还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未成年被害人在我国法律意义上指的是所有未满18周岁,且受到被侵犯公民人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人群。明确的刑法规定有如下几条:
1.在刑法第237条有明确规定指出,凡是亵渎儿童,把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的群体,一律予以最重刑法处决。
2.“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法第24条规定中能体现出来,凡是该买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等处罚规定的还有刑法的第242条第2款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儿童罪和第262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予以同样的规定处罚。此类规定的成立,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规定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从根本上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3.刑法中第359条第2款规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中,单独把“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单独列款,并对此制定了相对应的惩罚,以此来证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第36条第2款规定中,嫖宿幼女罪,对“嫖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一般行为相比较,其处罚的结果更为严厉,“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以相对的罚金。”
种种罪名的成立都是把未成年对位首要的侵害对象,并且,刑法将其作为转悠罪名规定或者单独列宽,且在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上,对于刑责或从重或加重,以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现今对于未成年的权益维护是十分重视的,但是仍然有许多纰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刑法总则上的缺陷
1.量刑上缺陷。由于出于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在执行刑罚时,一般会从轻发落。在加上我国对于未成年的刑罚事实上没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使得我国没有一个规范的量刑准则。
2.刑罚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方式主要有牢刑、管制、罚金等。绝大多数为后两种。这是出于对你未成年犯罪者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为目的。但是由于这两项刑罚程度较低,往往会不具有更好的规范能力。
(二)刑法中分则上存在的缺陷
1.分则细节补充不足。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定的原则性规定。此类保护会使得对未成年人侵害者的得不到犯罪的严厉打击。刑法分则的存在意义应当是完善、修正、补全相关的法则。但目前我国对某些犯罪事实体现这一精神。
2.分立法则的空白和缺失。刑法对于未成年的保护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主要体现在以下:
(1)偷盗、抢夺、贩卖婴幼儿的犯罪刑罚完善;
(2)猥亵年满14周不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的刑罚条款;
(3)诱奸、骗奸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的刑罚补全。
(一)对未成年教育条款的完善
在未成年保护法中有一条是规定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学校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得到相应的保证,社会中各部门也当各尽其职,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但是目前无论是未成年受教育保护,还是未成年教育设施的完善、或者是未成年所能选择教育的方式方面的规章制度都十分缺乏。
(二)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在我国刑法中第262条中明确规定,“拐卖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脱离家庭组织或监护人的,全部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条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所指侵犯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站在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视角思考,应把不满十四周岁这个年龄范围扩大到“未成年”,从而把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列入到被保护范围之内,从而,让一部分未成年全体回归到法律保护范围当中。
建议提升法定刑的七点,同时应当按照发生事件的轻重程度予以酌情处罚。
[1]舟轻扬.保护未成年人:刑法自身应注重逻辑[J].方圆,2015(19).
[2]肖珊珊.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选择[J].暨南学报,2017(01).
D917
A
2095-4379-(2017)35-0219-01
孟凡杰(1963-),男,满族,辽宁清原人,法学本科,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