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雁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欧美食品犯罪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陈 雁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自从食品工业发展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广泛存在,由此带来的食品犯罪现象更是在近几十年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本文梳理了欧盟地区和美国食品犯罪发展的历程,分析了各自的现状与特点。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食品犯罪是与各国社会背景、经济状况、文化环境以及法规制度情况密切相关的。我们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立法与管控,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并把食品造假犯罪作为当前关注的重点问题。
食品安全;食品犯罪;食品造假犯罪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时期,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食品犯罪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风险之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情况下,我们研究欧美食品犯罪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能够帮助我们了解食品犯罪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掌握食品犯罪的最新发展动态,从而帮助我们把握我国食品犯罪的总体态势,进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食品犯罪。
(一)欧洲食品犯罪的历史
纵观欧洲食品犯罪的发展历程,可以将其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无立法规制阶段。在19世纪初的欧洲,伴随着工业化的实现,食品犯罪大肆横行,首当其冲的便是食品掺假问题。在经济背景上,当时的英国政府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对于食品掺假持自由放任的态度,认为在食物中掺假被是另一种“商业手段”,食品生产者的制假行为并不会受到惩罚。
第二个阶段是食品安全立法初步确立阶段。1860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法案——《抵制假货法案》。这部法案虽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但给食品经销商们敲响了警钟,认识到欺骗并不总是最有利可图的竞争方式。同时,英国政府也开始担心掺假食品会损害英国在欧洲的商业信誉,先后于1872年、1875年颁布《反食品与药品掺假法案》与《食品与药品销售法》。法案实施后的十年间英国食品的进步可谓突飞猛进。
第三阶段是战争时期,食品替代品出现并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整个欧洲因贫穷和食物短缺陷入了“食物替代品”的泥沼之中。当时,玉米和马铃薯被制成了“鸡蛋”,核桃壳制成的冲剂被冠以“咖啡”的名称,果酱代替了肉脂和黄油……在这一时期,这些伪造品不仅拥有合法身份,而且得到了政府的鼓励。
第四阶段为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科技、文化水平的飞速发展以及欧洲共同体的成立,欧洲各国加快了食品立法的进程,逐步建立起从原料到餐桌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但是食品犯罪并没有销声匿迹,随着现代科学日趋精妙复杂,食品犯罪的手段也变得更具隐蔽性和富含科技性。
(二)欧洲食品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二战以后,对欧洲影响最大的一次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当时,疯牛病牛肉、李斯特杆菌肉制品、变质饮料和受污染巧克力等事件层出不穷,并且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除了因食源性污染导致的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之外,21世纪以后欧洲的食品犯罪类型主要是食品欺诈。据英国有关部门在2006年所做的一项关于单独食品的调查显示,将近10%的食品存在欺诈的成分。[1]
1.因食源性污染引发的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提到欧洲的食源性污染,首当其冲的就是疯牛病。疯牛病最早发生并流行在英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大量爆发。2001年再次爆发,并于2003年扩散到全球几十个国家,2003年底累计有137人因此死亡。除了疯牛病问题,1999年,比利时维克斯特饲料公司把被二恶英污染的饲料出售给上千家欧洲农场和家禽饲养公司,造成欧盟生鲜肉类和肉类深加工产品的重大污染。2006年,世界著名巧克力食品企业英国吉百利公司因管道泄露导致清洁设备污水污染了巧克力,使42人因食用被沙门氏菌污染的巧克力而发生食物中毒。2011年,受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污染”的黄瓜引发的致命性的溶血性尿毒症在德国蔓延。这些都是因食源性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犯罪现象。
之所以食源性污染引发的犯罪对欧洲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欧洲的食品监管更注重终端上市的产品,忽视了产品的原料安全、动物自身防疫安全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其二,欧盟各国在对欧盟法律的执行水平参差不齐,而经贸往来频繁且密切,一旦食源受到污染而问题产品没能得到及时控制,那么其造成的后果必然是极其严重的。
2.食品造假问题卷入重来
食品造假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存在的老问题。2013年,欧洲“马肉丑闻”曝光,使得食品造假问题再次成为众矢之的。爱尔兰、英国、法国等多个国家相继发现本国超市中销售的牛肉产品中掺入了马肉。“马肉丑闻”爆发之后,调查人员又相继发现多起重大的食品造假犯罪,范围涉及大米、蜂蜜、鱼肉制品等。[2]可以说,以“马肉丑闻”为标志,欧洲各国又陷入新一波食品造假危机之中。
3.食品生产的长链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以马肉风波为例,欧洲的2013年的马肉风波涉及到生产、供货到销售的整个链条,涉及的范围极大。比如,被查出有问题的英国超市的冷冻意大利千层面和牛肉汉堡,是由同一家位于法国东北部的食品商提供的。法国食品商从超市手中接过订单后,指派下辖的一家位于卢森堡的食品厂负责加工生产。这家食品厂随后向法国南部某肉食厂订购牛肉。法国肉食厂又把这批牛肉订单转而承包给一家塞浦路斯的分包商,塞浦路斯商家进而去找一家荷兰贸易公司进货,荷兰贸易公司到罗马尼亚的屠宰场采购牛肉……[3]由于在现代食品工业之中,生产周期长、程序复杂,分工精细,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时机,即使是在拥有相对完善的食品追溯制度的欧洲,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成本来确认犯罪的环节和源头。
(一)美国食品犯罪的历史
美国进入工业社会相较欧洲较晚,其对食品犯罪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内战结束到1906年《纯净食品与药品法案》出台。在美国食品犯罪的历史上,最著名的莫过于19世纪50年代的泔水奶事件。在当时的美国,大多数城市的市场上流通的都是所谓的“泔水奶”或“酒渣奶”,产自开在酿酒厂或精馏厂旁边的奶牛场。这些牛产下的泔水奶中含有“传染病”和“动物体内的毒素”,每年都会导致数千名儿童死亡。在19世纪的中后期,美国各州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食品质量。1906年6月,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批准了《纯净食物与药品法案》,该法案规定:禁止商品贴假商标,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和运输掺假食品和药品。
第二阶段是20世纪上半叶,这一时期美国出台了针对低质量商品和人造食品的标签化规定。虽然美国没有经历像欧洲那样的由于战争导致的极度贫困的阶段,但是在20世纪大萧条的那段岁月里,食物替代品同样充斥了大街小巷的食品商店。当时出现了大量不合格的商品,依照“1906年法案”这些商品是禁止销售的,但是没有这些商品,很多挣扎在饥饿边缘的人将无法生存。为此,1931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一项修正法案,规定不合规格但是对身体无害的罐装商品可以出售,但前提是这些商品要标明其为低质量的商品。在这一时期,人造食品也开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1938年6月25日签署了一项《联邦食品、药敏和化妆品法案》,要求食品商标要提供普通名称或常用名称。同时,FDA还针对诸如牛奶、奶油、果汁等一些重要的食品制定了强制性标准。
第三阶段以1952年的人造果酱裁定事件为标志。1951年,FDA受理了62起可口牌人造果酱的案件,这些果酱的水果含量只有25%,比法定标准低了20%。FDA认为,即便食品标签显示它并非法律定义的真正果酱,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可能仍视其为真正的果酱。FDA试图通过这个案例来支持真正的果酱制造商,同时也加强自己监管食品安全的权力。但最终,高级法院认为:只有在商标同样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人造食品才能被视为欺诈;鉴于可口牌果酱的商标中写有明确的“人造”字样,因此其中水果含量的高低不足为凭。[4]这一审判结果驳斥了FDA的观点,使得人造食品获得了合法地位。在1952年之后,美国进入了所谓的“食品加工的黄金时期”。
(二)美国食品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美国相关部门的检测数据显示,美国每年估计有7600万人患食源性疾病,其中3215万人因此而住院,5000人因此而死亡,约1400万病例是由已知的病原体引起,6200个病例病原不明。[5]近年来,美国已经发生多起严重的食品受污染事件:2006年,美国发生毒菠菜事件,波及美国26个州,导致200与人感染大肠杆菌,其中3人死亡。2007年,美国发生花生酱污染事件,导致全美41个州共有329人感染田纳西型沙门菌,并引发了大规模的食品召回。2008年2月,美国农业部下令召回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屠宰场处理的1.43亿磅(1磅约合0.45千克)冷冻牛肉,因为这些牛肉没有经过“全面和适当”的检验。2008年11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向媒体透露了检出含有“微量”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的生产商以及产品种类……
1.生物危害是威胁美国食品安全的首要问题
在食品的加工和生产中,通常需要严格控制的危害有三种,分别是:化学危害、生物危害和物理危害。在美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反映在生物危害,尤其是致病菌上,最主要的致病菌即是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李斯特菌。近几年,在美国引发大规模食品召回事件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几乎都是由于这三种致病菌感染所致的。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与美国人的饮食习惯密切相关,譬如生食蔬菜以及未完全熟透的肉制品,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在食品生产源头的防控出现了监管真空。因此,近年来,美国的食品监管机构和立法部门愈发重视从农场一级开始预防动物感染,以期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例如,通过改进鸡场管理,减少鸡场中的沙门氏菌量。
2.打击食品犯罪措施严厉
2015年9月21日,美国出现了“历史上最严的食品犯罪判决”,显示了美国司法界对食品产销中的违规和犯罪愈发严格的趋势。在2008年至2009年之间,美国花生公司生产的花生酱导致714人感染沙门氏菌,并造成9人死亡。该公司的老板斯图尔特·帕内尔因这起事故被指控70多项罪行,被判28年;其弟迈克尔·帕内尔被判20年;公司质控经理玛丽·威尔克森被判5年。实际上,这几个人被重判,并不仅仅是因为造成了众多的感染和死亡。更重要的是被告明知产品被沙门氏菌污染,但隐瞒了检测结果,下令把被污染的花生酱销往下游厂商。此外,还有一批产品没有进行检测,就伪造了检测结果后售出。也就是说,被告的罪行主要是“明知食品污染,依然进行销售”,性质极为恶劣。
除此之外,对于非蓄意食品安全犯罪在美国也受到了处罚。2011年,杰恩森兄弟种植的哈密瓜直接或间接导致43名消费者感染李斯特菌而死亡,遭到了科罗拉多州地方检察官的成功起诉。
3.“有机食品”成为虚假标签的新阵地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与健康的愈发重视,“有机食品”在近十几年来已经成为食品行业中的新锐,也成为了虚假标签的重灾区。据统计,在2004年,全球市场有机食品及饮品的价值达到278亿美元。北美和欧洲合在一起占全球有机食品市场的96%,而最大的价值增长即出现在北美,美国和加拿大的销售额以每年15亿美元增长。2006年,美国的有机食品销售额达到169亿美元,占食品和饮品的零售额的3%。[6]在美国,有机食物是指按照美国农业部(USDA)制定的标准生产的食物。这些标准包括作物的生长没有使用常规杀虫剂、人工肥料或者污泥,动物的饲养没有使用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等等。
然而,评价某一食品是否符合属于“有机食品”的标准大多无法得到科学证明,例如,在有机农业中禁止使用的人工合成化肥几户无法与自然化肥区别开来,而通过实地考察跟踪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并没有万无一失的方法来对“有机食品”进行检测。由于贴上“有机”标签的食品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有机食品”虚假标签的泛滥也就不足为奇。
(一)食品犯罪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密切
食品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通过对欧洲及美国食品犯罪的历史的梳理以及对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食品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是与社会背景、经济状况、文化环境以及法规制度情况密切相关的。
从空间上看,在社会稳定、经济平稳、法规健全的地区,食品犯罪形势相对良好。这源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社会稳定、法规相对健全的地区,能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资金用于治理和打击食品犯罪,导致食品犯罪的成本大大提高。由于食品犯罪的最大动因是经济利益,提高犯罪成本将降低犯罪动力,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但是,食品犯罪并不因为犯罪成本的增加就完全消失,从特征上看,为了降低犯罪成本,实现规模效应,社会稳定、法规相对健全的地区食品犯罪职业化的特征明显,犯罪团伙化、规模化的程度高。第二,在经济形势平稳的地区,就业率高,居民的购买力也强,社会上对于廉价食品的需求较低,而对于食品品质的要求强烈,这就挤压了食品犯罪的生存空间。但同一地区的经济形势并非一成不变,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的低迷,而欧盟和美国的食品犯罪势头抬头,也正反映了经济形势与食品犯罪形势的相关性。
从时间上看,世界各国都经历过食品犯罪极其频发的时期,并且因为食品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样的一种历史发展过程是符合人们的事物认识规律的。一方面,过去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极其匮乏,重视程度也不高,这就放任了食品犯罪的大量发生;另一方面,食品犯罪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其犯罪预防和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具有极强的技术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技术的提高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趋势上,随着各国的打击力度和监管强度都不断加强,虽然食品犯罪形势依旧严峻,但是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有所改善。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立法与监管是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必由之路。
(二)食品犯罪危害的跨国传导加剧
随着食品生产与贸易的全球化,各国食品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世界各国蔓延,其跨国传导的程度与速度都不断加剧。一方面,相互关联的全球食品链使得由食物引起的病原体得以远距离广泛传播,食品和饲料异地生产、销售形式为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流行创造了条件,致使食源性疾发生的频率和范围不断升级和扩大。另一方面,食品生产和贸易的全球化,增加了发生涉及污染食品国际事件的可能性,导致在某一地区发生的单一污染源可能导致全球性食品安全危机的爆发。因此,加强世界各国在食品安全监控的国际交流与协作,对于有效控制有害食品流入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三)食品造假问题更应该成为我们当前关注的重点
纵观欧美食品犯罪发展的路径,其食品造假问题曾一度是最严重的食品犯罪现象之一。相对于欧洲的食源性污染和美国的生物性危害,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首要威胁是化学危害,譬如非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添加等。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中国食品安全现状的生物危害并不严重,而是由于美国相对严谨的食品追溯与召回制度使得生物危害问题更能够得到报道和重视,而在中国,因食品食用而感染微生物致病菌的情形往往得不到重视,且不会追溯到食品的生产加工者身上。
然而,之所以说食品造假问题更应该被重视,是基于以下二点原因:第一,犯罪收益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促使食品造假犯罪泛滥。有学者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做过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强度普遍偏低;相对于犯罪的非法营利,对食品安全犯罪附带民事处罚的力度过轻[7],这还未将食品安全犯罪极大的犯罪黑数问题纳入统计范围。第二,相对于生物危害来说,食品造假主观恶意更强。随着食品生产的全球化和分工的细化,食品犯罪的产业链延长,犯罪分子的分工愈加细致,与之相对应的是犯罪团伙的专业化的提高和隐蔽性的加强。若有关监管和执法不尽快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管理和重视,食品造假犯罪很有可能会对民生的安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1]Peter Shears,Food Fraud-A Current Issue But an Old Problem[J].Plymouth Law Review,2008(1):118.
[2]“马肉丑闻”未了“鱼肉风波”再起[EB/OL].http://world.people.com.cn/n/2013/0220/c15727820536599.html.
[3]欧洲“马肉丑闻”继续发酵[EB/OL].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5,20130216273153281.html,2016-08-02.
[4][英]比·威尔逊著,周继岚译.美味欺诈:食品造假与打假的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185.
[5]程景民.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现状和对策研究[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3.7.
[6]Peter Shears,Food Fraud-A Current Issue But an Old Problem[J].Plymouth Law Review,2008(1):131.
[7]全世文,曾寅初.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强度及其相关因素分析——基于160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4):87-94.
D924.3
A
2095-4379-(2017)35-0009-04
陈雁(1989-),女,汉族,福建莆田人,福建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