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研究
——以100份刑事判决书为例

2017-12-07 06:16陈美君
法制博览 2017年35期
关键词:罗列语料证据

陈美君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研究
——以100份刑事判决书为例

陈美君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说理是判决书重要功能之一,证据是判决书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法律语言学界,对于判决书的说理研究已涵盖多个角度,但遗憾的是,对于判决书证据部分的说理研究几近于无。本文以判决书证据部分为研究对象,从判决书的说理功能出发,结合语料分析,总结归纳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判决书;说理性;证据

证据说理是判决书说理论证的起点。“证据与事实相统一、事实与法律相统一”是判决书说理的最基本要求。认定的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适用的法律必须基于相应的事实。简言之,证据证明事实,事实适用法律。

一方面,证据说理是事实说理、得出裁判结论的前提;另一方面,证据说理也是判决书说理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判决书证据的说理性,撰写判决书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即:内容上必须包含双方都提供了什么证据、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认定证据内容是什么、其证明力如何以及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及其原因所在。本文从证据说理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判决书证据说理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的规范化尽绵薄之力。

一、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问题分析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1)案件类型:刑事案件;(2)法院地域:北京市;(3)文书类型:判决书。随机选取100份判决书作为本文的研究语料,其中刑事一审79份,刑事二审20份,以及审判监督1份。涉及故意杀人罪、受贿罪等35个罪名。

本文从证据罗列、证据释明两个角度对上述语料进行了分析、整理,具体结果如下:

表1 证据部分证据罗列、证据释明情况结果统计

据表1统计,100份判决书中,共有10份判决书罗列了证据出示的情况;58份判决书写明了法院认定证据的证明内容;24份判决书释明了证据的证明能力;8份判决书对法院不予认定的证据予以释明其原因;所有判决书均罗列了法院认定证据的情况。

通过语料分析,本文发现证据部分的说理主要存在四类问题:未罗列出示证据、未述明证据认定情况、为写明证据证明内容以及未释明证据能力。

(一)未罗列双方出示证据情况分析

1.具体情况

罗列证据出示情况是指,当事人庭审时出示的所有证据的罗列,据统计,仅有10份判决书明确列举出双方出示了什么证据,表现形式比较单一,如:

例1: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王×2、被告人王×1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王×1的辩护人宣读、出示了证人钱×、蒋×的证明材料……

其余判决书未列明证据出示情况,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仅列明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了什么证据,而对辩护方证据出示情况避而不谈;其二,仅提及原审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而对原审双方出示证据情况避而不谈,此种情况仅出现在二审和再审案件中。

2.问题探析

未明确罗列证据出示情况,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由于本文选取的语料仅涉及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搜集证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而被告人作为被控诉的一方,往往没有证据可以提供。其二,对于二审案件,往往没有新证据的提交,而是根据其他条件启动二审程序。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己方所主张的事实予以举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往往是诉求能否被支持的关键所在。写明证据出示情况,与法院认定事实及其证明内容息息相关,其意义在于,既助于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和一体性,又保证判决书的说理性。

(二)未罗列证据认定情况分析

罗列证据认定情况是指,法院对所示证据认定与否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其二,法院对什么证据没有认定。对于第二种情形,法院应当释明不予认定的原因所在。

1.具体情形

上述语料中,所有判决书均明确提及法院认定的证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被出示或移交的证据表示认可,如例3。例3来源于一份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详细列举了原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及其内容,并在最后表示对证据与事实的认可。实践中,如果是一审案件,判决书则会详细列举公诉机关所移交的证据,并在最后表示肯定。其二,详细描述认定的事实,并罗列相应的证据。

例2: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正确。原判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例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对下列证据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而对于另一种情况,仅有8份判决书明确提及未采纳证据的情况及原因。未明确表明法院不予采纳证据的情形也分为两种:其一,在文中从未提及哪些证据未采纳及其原因所在;其二,采取比较模糊的方式,如例5。

2.问题探析

绝大多数判决书中,只提法院认定的证据,而不提未被采纳的证据,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法院对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认定;二,单纯的说理缺失。

实践中,当事人会提出很多证据,而法院却不一定均予认定。阅读时,当事人会特别留意证据认定情况及原因。故而,述明法院不予认定的证据及原因之意义在于,一方面,提升判决文书的说理性,确保其论证有理有据;另一方面,提升文书的可接受性,进而缓和社会矛盾。

(三)未写明证据内容情况分析

写明证据证明内容情况是指,法院认定证据的证明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此证明内容不同于当事人出示证据是欲表明的证据内容,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欲表明的证据内容予以确认,但是不可将两者等同。

1.具体情况

语料中,有58份判决书对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了表述,表现形式比较单一,多采取“证据名称+证明内容”的方式书写。上文中例3则是未述明证据证明内容情况的体现。

2.问题探析

证据的灵魂在于为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依据,没有证明内容的证据,无异于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在上述语料分析中,虽然每份判决书都写清了法院认定的证据,但是却并未均表示了证明内容。法院认定证据的证明内容并不等同于举证的证明内容。

(四)未释明证据能力情况分析

释明证据证明能力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二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1.具体情况

语料中,仅24份判决书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予以肯定。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例4的判决书明确写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述明。例5则是对证人孙×1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予以肯定的体现。

例4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各自意见,在案证据均系依法调取,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例5证人孙×1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长兴就是蔡姓男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张×1。

2.问题探析

证明力的大小并没有一个固定的量化标准,实践中是采用模糊语的手法加以运用和理解。故而在判决书中,很难以精准的语言表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但并非毫无办法。在有的判决书中,采用了“标题—内容”的方式来表述证据及其证明内容,并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添加了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的后续工作,侧面上表述了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证明力,为整份判决书的说理性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二、规范化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对判决书中的证据部分内容提出如下规范化建议:其一,从证据说理角度来说,证据部分应当首先全面罗列公、辩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进而澄明法院认定的证据、内容及其证明能力,最后对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进行说明。

其二,从规范化撰写的角度来说,首先应遵照正确的撰写方式进行撰写,即“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的证据、内容及证明能力—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及原因”的顺序;其次,应当注意规范自己的用词用句,避免出现歧义、含混的现象;最后,应当注意采用正确的撰写方式,适当采用原证据内容,但切记照搬照抄。

[1]王贵东.裁判书事实部分之探讨[J].法制博览,2017.01.

[2]陈梦依,王茹.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J].知识经济,2012.03.

[3]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J].中国法学,2015.08.

D926.13

A

2095-4379-(2017)35-0165-02

陈美君(1968-),女,满族,黑龙江五常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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