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哲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实践与理论反思
曾宪哲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一种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更简化,适应了繁简分流、员额制司法改革大潮的需要。本文通过反思实践以及理论中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参考西方辩诉交易、刑事和解等制度,提出改进方向,以期更好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使之成为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助力器。
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处罚令
随着扒窃、醉驾行为入刑和劳动教养制度废除,轻微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及时有效惩罚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落实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①相继出台,对各大城市的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刑事速裁程序的选择主体有三个: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法院拥有最终决定权,即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速裁案件条件的情况,即转化为普通程序。
截至2016年6月30日,各试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52540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②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上诉率为2.10%,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率、抗诉率为0。③由此可见,刑事速裁程序逐步融入审判机制,作用明显。
(一)预留足够的庭后工作时间
检察院在建议速裁程序的时候,往往没有考虑到某些速裁案件的庭后工作需要较长时间。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需要时间去协调被害人的赔偿、谅解问题。速裁案件的审限一般为十天,短时间内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开庭审理并送达材料,移送执行是十分困难的。同期同时处理大量速裁案件,法院工作量巨大,易出现错漏。因此,检察院在建议立速裁案件的时候,应当就案件类型区分对待。一些涉及人身赔偿、家属谅解的案件在选择速裁程序的时候要谨慎考虑,避免出现审限不够,需要转普处理的现象。法院享有对是否采用速裁程序的最终决定权,因此法院的审查至关重要。对于不合适的案件,及时更改程序也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
(二)保证被告人同意速裁程序的自愿性及其诉讼权利
实践中,有试点地方出现公安机关使用“诱供”等手段获得非法、瑕疵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显然是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违背。除交通类犯罪被告人范围较广外,大部分速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点为家庭条件差、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极其薄弱、多有相似的犯罪前科,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理解极其有可能出现偏差,因此指派律师进行援助必不可缺。
由于速裁案件案情清晰,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的辩护词提前上交,法官庭审时基本上不需要讯问,其心证乃至判决书主体部分亦都是提前完成的,且审限有限,数量多,因此在部分庭审中出现法官直接打断辩护人辩护词的发表,直接宣判的情况。可见,过分追求诉讼效率易导致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因此,速裁程序的适用应当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查清事实,坚守程序正义。
(三)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在《办法》中,关于被害人的规定有三条,分别是“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除了谅解规定以外,被害人在庭审中却仍是一个没有实质影响力的角色,规定之粗糙可见。由此可知,速裁案件作为一种效率审判,鉴于其侦查、起诉、审判周期短,除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需要被害人出具谅解等材料以外,对于程序适用的问题被害人并不享有知情和参与权。在审理阶段,被害人的诉求如在开庭前未能让法官知悉,即便其出庭,也无法对案件审判发表影响性意见。公诉机关代表的更多是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个人的诉求仍需要通过他们自己去发声。因此,选择速裁程序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程序的权利,同时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四)建立专门的速裁案件处理机制
速裁案件应当建立专门的速裁立案窗口、建立专门审理速裁案件的工作班子,设置庭前集中排期、庭后送达和判决执行的“一条龙”作业形式。速裁案件应当与其他案件区别相错,组建专门的办案队伍,既可以完善速裁审判机制,又可以减轻负责普通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工作量。繁简分流,各有重点,才能高质高效完成案件审理。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创立的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在看守所建立速裁办公区、包括公检法机关的3个刑事速裁办公室、监区内的速裁法庭和院内的同步数字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和犯罪嫌疑人视频会见室。
(五)建立五机关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执行局和司法局的充分交流协作,无缝对接,及时回馈是速裁程序能够正确、有效适用的保证。刑事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重心不在审判,而是移动到了审判工作之前。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不能各自为战,在证据收集、证据标准等方面应当加强沟通,统一看法,让速裁案件的“速”能高效落实。另外,检察院和法院的交流必须充分到位。之前提到,由于检察院不了解法院庭后工作,适用速裁程序时未考虑特定案件的需时性导致速裁转普,增加工作量。速裁案件判处罚金和缓刑的较多,因此与传统的强调三机关联动不同,对五机关的联动的要求更高。如北京市海淀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设立速裁办公区,将公检法三机关速裁办公室及速裁法庭相邻而建的做法可取。
(六)增加电子信息化科技的审判设施建设
判决书,开庭公告表等材料送达目前仍多采用传统现场送取方式,给一些距离较远,有工作在身,有亲人需要照顾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律师造成不便。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审判设施电子化建设势不可挡。电子送达判决书,短信、微博、微信方式通知开庭时间、地点,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保证了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从速裁案件审理现状来看,速裁案件中被羁押的被告人多利用视频直播开庭,但经常会因为设备损坏,接触不良等问题而无法开庭,导致诉讼拖延,因此,法院需要及时更新设备,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做好庭前检查,庭审过程在场指导的工作。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进行协商,通常以不起诉、撤销某项罪名或者从轻判处作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经法官同意,一般不开庭审理。而刑事和解制度概括来说,就是在办案机关等第三方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以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换得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机会。
笔者认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借鉴于辩诉交易制度,但制度实质更偏向于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融合性、特色性制度。
首先,从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以换取检察院的从宽量刑建议,与辩诉交易制度类似。《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以”的考量因素里面最重要的一点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的思想从中得以体现。此外,是否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也是是否从宽处理的考量依据之一。
另外,从交易内容上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虑的主要是被害人利益能否得到弥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能否修复,社会效益能否体现,而不是被告人个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自由和独立。
再者,从适用范围来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来说不可能运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当中。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重就轻获得从宽处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势必会激起民愤,亦有牺牲司法公正之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从结果上看,除依法不起诉的以外,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设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以提高庭审效率,但没有跳过庭审环节。
可见,辩诉交易的思想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所体现,而刑事和解正在被不断创造性纳入我国这项制度当中。速裁程序作为其中一个特别程序,也是一个开创性的设置。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大陆法系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程序④也称处刑命令程序,是指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直接作出处刑命令,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特别程序。处罚令是大陆法系一种协商性的简易审判程序,适用范围是简单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代表国家是德国。处罚令程序的一大特点就是书面审理案件。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可以参照处罚令程序设置书面审的形式。第一,现有速裁程序的现场庭审趋于形式,主要工作还是庭前的书面审阅;第二,书面审理的形式相比现场庭审,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认罪认罚的几率会更高;第三,节约司法资源,适应司法员额制改革的新形势。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从宽处罚可操作化
《办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此规定中对从宽处理使用了“可以”二字,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内。“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但审判须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操作办法才能做到各个试点地方的协调一致,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同人不同命”的现象。《办法》缺乏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具体指导。因此,各试点单位定时报告,及时归纳案件经验,敢于提出新想法和新问题,不断更新试点办法,汇编刑事速裁的专门规定,是确保和提升办案质量,完善速裁程序的重要保证。
(四)刑事速裁案件当庭辩护的有效性
经调查统计,在速裁案件中,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外乎以下几点: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家庭情况。这四点既包括了较基础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官依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判案经验和相应材料都会对被告人作出合理的判决,律师在其中起到的实体作用不大。反观现状,部分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的被告人宁愿选择用仅有的钱财去聘请律师也不选择赔偿受害人,依照规定他们的从宽幅度肯定比获得被害人谅解要小。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被告人提供实质的帮助。如对一些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庭审阶段聘请律师必要性引导、如何做好前期工作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宽大处理等。如此,庭前阅卷、庭后送达的工作量势必会有所减少,庭审速度也能提高;被害人受偿、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也会上升。需注意,被告人的辩护权掌握在其自己手中,无论如何也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被告人放弃辩护的权利。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推广价值
新的试点办法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一年以下扩大到了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类型没有了限定。刑事速裁程序的范围被扩大从侧面反映其适应现实状况的需要,效率价值、惩罚价值与社会价值并重的思想值得推广。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有人提出速裁程序可以推广到所有刑事案件中,但笔者认为,目前来说,速裁程序短时间内还未能运用到被判三年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其效率第一的思想不能适应疑难案件的审理;第二,其庭前工作为重的思想不能代替传统、重大刑事案件的当庭讯问、辩护等工作;第三,其短审限的特点未能满足其他刑事案件的要求;第四,其认罪与认罚同步的要求在传统、重大刑事案件中通常无法达到。
(六)刑事速裁程序与AI审判
随着人工智能浪潮兴起,2016年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的科学家研制出一款新的人工智能,其判案结果和人工判案结果的一致率达79%。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事实清晰,争议不大,多为危险驾驶、盗窃等有确凿证据、具体数额的案件。试想,若开发一个系统,将对应的数据编程,利用AI是否能够快速得出判决结果?笔者认为,随着速裁程序量刑参考的不断完善,利用AI代替人工审判,亦非无稽之谈。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进入了第三年,前两年的实践证明了刑事速裁程序再中国司法的可行性,同时现实状况也反映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加强办案机关间的交流,接纳电子信息科技技术;在理论中借鉴西方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和处罚令程序,不断反思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相信认罪认罚制度下的速裁程序终能实现其最高司法价值而被推广应用。
[注释]
①以下简称<办法>.
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宽严相济“简”程序不“减”权利>.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④冯喜恒.刑事处罚令中的量刑协商——德国的时间及其对我国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36(2).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
[2]冯喜恒.刑事处罚令中的量刑协商——德国的时间及其对我国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36(2).
[3]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2016(4).
[4]叶肖华.处罚令程序的比较与借鉴[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
[5]刘宇.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探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刘广三,李艳霞.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2016(2).
[7]李永航.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7,31(4).
[8]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
[9]汪建成.以效率为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J].政法论坛,2016,1,34(1).
[10]纪艽.浅议我国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9月上.
[11]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宽严相济“简”程序不“减”权利[EB/OL].https://mp.weixin.qq.com/s/IMDbsaWBz1EB0hyV4pRU2g,2017-8-20.
[12]依法惩治刑事犯罪 守护国家法治生态——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情况分析[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5/id/1612546.shtml,2017-8-10.
[13][聚焦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事速裁试点情况报告:适当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EB/OL].https://mp.weixin.qq.com/s/fv4chaN_M6Ve_vmih2zFUg,2017-8-22.
[14][砥砺奋进的五年· 司改:让百姓感受公正]刑事速裁,48小时全流程审结醉驾案![EB/OL]https://mp.weixin.qq.com/s/ZL9F9rHIoGJ88auX7I6KVA,2017-8-25.
[15]最高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办案质效双升[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905/c1001-28690660.html,2017-8-25.
[16]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1102/c70731-27768108.html,2017-8-25.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925.2
A
2095-4379-(2017)35-0005-04
曾宪哲(1997-),女,汉族,广东阳江人,华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