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君
瀛滇律师事务所,云南 昆明 650100
高校转型背景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李晓君
瀛滇律师事务所,云南 昆明 650100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实践教学的缺位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文章以高校转型为写作背景,首先分析了我国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模式和先进经验进行考察,并对建立系统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对多元、立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总体设计、运行体系和支撑体系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高校转型;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
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结构失衡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教育部启动了“应用技术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1]项目,并且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应当肯定的是,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是推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然而,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无论对于高校自身,还是法学专业和法学教育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理论教学已经形成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体系。近年来,教育部门开始关注、研究法学的实践教学环节,并为此做了许多工作:1、在教学计划中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分配一定的学分和学时;2、鼓励学校加大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大程度的改善了实践教学的条件;3、鼓励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拓展实践基地,为实践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下问题普遍存在:
(一)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由于长期受“经院式”教育的影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物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系统的指导实践教学的教材并不丰富,由此带来的问题有:第一,实践教学缺乏具体的操作模式。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如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这些能力?实践教学的内容有哪些?如何针对每个环节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如何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以上问题只能由各个学校甚至教师自行解决,导致实践教学的操作不规范、不统一。第二,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体系。实践教学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分散性、自主性等特点,教学活动经常发生在课堂之外甚至学校之外,如何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对实践教学的参加者以及实践教学活动本身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具有较大难度。
(二)实践教学不受重视,课时量很少
受大陆法系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强调法律制度的理论概括和知识体系的完整传授,却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就目前而言,大部分法律院校均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开设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然后,以教育部法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16门核心课程为依据开设专业必修课,同时,再配以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中的绝大部分在传授法学的理论知识,其学分占到总学分的95%以上,而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的实践教学却不受重视,课时量很少,所占比重不足5%,有的学校甚至更少。
(三)实践教学师资薄弱
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必须有一桶水。同样的,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指导,否则,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提高。然而,与理论教学相比,实践教学师资十分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高等教育对教师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比较高,相当多的法学专业教师虽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缺乏司法实践经历,遇事往往纸上谈兵,这样的师资队伍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第二,目前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政策中,科研成果是决定教师是否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依据,而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只是参考条件而已。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教师们情愿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申报课题、发表论文、编写教材以及出版专著等有利于自我发展的工作中,而不愿意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第三,在实践教学的师资培养方面,教师大胆“走出去”,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是有效的途径。但是,学校常常因为担心教师的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增加学校的办学成本甚至导致师资流失,而为教师的“走出去”设置诸多障碍。于是,很多教师常常处于应当“走出去”却又无法“走出去”的矛盾与尴尬之中。
(四)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松散,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社会调查、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实习等等,然而,由于组织管理松散等原因,实践教学常常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模拟法庭为例,由于案件的事实、理由以及审判结果已经预先设定,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小,参加者更加注重模仿和表演。最终,模拟法庭不是培养学生思考、表达能力的教学过程,而变成了有剧本的舞台表演,这样的结果与教学目标相去甚远。再说社会实习,它是学生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然而,很多学校将社会实习集中安排在第四学年,由于实习基地、实习岗位有限,部分学生的实习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另外,毕业前夕许多学生忙于参加各种各样的考试,或者奔波于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之间,加之学校管理松散,社会实习中应付了事、随意敷衍的现象十分严重。
(一)英国
英国法学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学院的培养,使学生掌握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律人所需的知识和能力。英国的法学教育因为分为三个阶段而被形象的称为“三明治”教育,第一阶段是在法学院进行为期3年的理论知识学习,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契约法》等,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将获得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所需的理论知识基本能力。第二阶段是进行为期1年的职业训练,学生要通过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严格考试,完成一系列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包括《诉讼法》、《证据法》、《辩护技巧》、《谈判技巧》等。第三阶段是为期1年的实习阶段,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师徒传授的方式指导学生,目的是让学生尽快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2]英国“学徒制”的学习方式设计科学而且安排紧凑,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美国
美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其法理思想和法律体系移植于英国,传承了判例法的传统。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将学生培养为出色的出庭律师,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充分阐述了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因此,美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培养。著名的判例教学法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长兰达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其核心是通过阅读、分析、理解判例来研究法官的判决,从中学习法的精神和原则。到本世纪中叶,判例教学法已普及至美国的各个法学院,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另外,美国法学院还设立了许多实习中心,如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上诉法院实习中心等[3],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三)德国
在德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核心,分为大学学习阶段和见习服务阶段。第一阶段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二阶段要求学生参加为期2年的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练习课是德国特有的教学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思维训练。另外,德国的学生还应当在假期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包括进行企业缔约谈判演习、研讨律师的辩护策略等。[4]2002年3月21日,德国公布了《法律教育改革法》,更加强化了培养实践能力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完备的法学教育制度为法学学科的繁荣和法治程度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四)日本
从1868年的明治维新开始,日本法学界就以兼收并蓄、为我所用的立场对待西方的教育模式,培养了大批推行变法维新的法律人才。改革后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为期6年的理论学习,教学任务由“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承担;第二阶段为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考试通过率仅为3%左右;第三阶段为为期2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包括4个月的基础培训、4个月的民事审判业务培训、4个月的刑事审判培训、4个月的检察官业务培训、4个月的律师业务培训和4个月的全面培训。[5]
(五)各国法学教育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人才培养目标清晰、准确
各国的法学教育均有明确的层次划分,不同的教育层次分别确定了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初级的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以培养通识人才和从事一般法律事务的人才为目标,高级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以培养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和研究人员为目标。
2.教育模式科学合理
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职业的培养都是由专业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共同组成,采用的是一种既分阶段,又相互衔接的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其模式可以概括为“专业素质教育+职业培训”。
3.教学方法形式多样
法学院校的授课方式既有传统的讲授法律知识的直接授课,又有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法,还有参与式、体验式的教学法,通过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法律素养。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紧密衔接是一个国家践行法治的基础性、前提性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是有机结合、紧密衔接的。各国在法学基础教育结束后,一般都会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至少1年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由专业的、拥有丰富经验的人士负责,每个阶段都设计科学、衔接紧密、目标明确,为法律学习者转变为法律职业者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一)有利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改善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这架马车上的两个车轮,缺少任何一方,法学教育将无法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而法律教育这辆马车也不能正常行驶。对英、美、德、日等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进行考察后不难发现,其法学教育往往是以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为最终目标,而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也是如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必然是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目标。因此,科学合理的构建实践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平衡协调与相互促进,对完善法学教育体系、改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法学专业的办学水平
实践能力指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毕业生只有具备了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巧,才可能学以致用、学而善用,才能实现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的目标。可见,实践能力不但是检验人才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法学专业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然而,中国目前的现状是,每年从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的法学本科生超过10万,但是,这些学生的就业数量和就业质量却令人失望。严峻的现实不但使人们对法学毕业生的人才质量产生越来越多的怀疑,也引发了社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指责与批评。突破这一困境的有效做法是,在分析中国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规范、系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并建立相应的支撑体系和运行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实践教学的随意性、教学环节无法落实、教学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实践教学模式的总体设计
在对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总体设计时,应当大胆打破传统的做法,不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集中安排在特定的时间段,而是遵循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渐进性、系统性规律,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在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设计具有层次性、阶段性的教学环节,构建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立体、多元的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的具体安排是:第一层次,针对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开展基础性实践教学,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法院旁听、社会调查、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针对大学二、三年级的学生开展技能性实践教学,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文书写作等课程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职业技能训练。第三层次,针对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开展综合性实践教学,通过到实践部门实习、提供法律咨询、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奉献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二)实践教学模式的支撑体系
支撑体系是实践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1、课程体系:将实践教学纳入课程体系中并进行学分管理,即为每项实践教学活动开设专门的课程并分配一定比例的学分,其管理方式与理论课程一致,这样既能够强化教师、学生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又能确保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2、组织体系:建立一个专门的教研团队,负责安排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工作,包括统筹安排、学分分配、成绩评定以及教师工作量核算等。3、师资体系:一方面,以学校的名义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者讲授实践课程,让学生学习、领悟“活的法律”。另一方面,学校应当抛弃阻碍教师“走出去”的短视做法,并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锻炼和学习,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4、保障体系:加强学校与社会的沟通,通过用人单位赞助、校友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为实践教学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5、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出一套既科学又便于操作的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和学生投入程度的评价以及对实践教学意义的评价,这既能真实的反映教学过程,也有利于吸取教训、不断创新。
(三)实践教学模式的运行体系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效果,制定一套详细的考核指标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运行体系不仅要合理安排各项实践活动,还要考虑实践活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仔细梳理每一项活动的要点,对时间安排、组织方式、具体要求、考核方式、学分核算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使实践教学具有了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法院旁听为例,将其列入必修课程,大学一年级期间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完成2次旁听才能获得1个学分。学生既可以参加学校集体组织的旁听,也可以自己选择合适的案件进行旁听。该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是认真参加旁听,旁听结束后10日内提交书面的分析报告,包括案情介绍、庭审过程记录以及旁听体会等内容,对该课程的考核以教师对分析报告的评价和学生的自我评价为依据。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实践。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大学应当借高校转型的契机对传统的实践教学进行全方位改革,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教学模式,唯有如此,才能够为依法治国培养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并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社会价值。
[1]教育部酝酿启动高校转型改革[EB/OL].http://china.cnr.cn/news/201405/t20140511_515479691.shtml,2014-5-11.
[2]张丽英.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05.
[3]董万程.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98.
[4]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J].比较法研究,2004(1):25.
[5]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10-112.
D90-4;G642
A
2095-4379-(2017)35-0021-03
李晓君(1966-),男,汉族,云南临沧人,民商法硕士,瀛滇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主席,主要从事经济法、法学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