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平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论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的抽选
孙福平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量增多。案件中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质量维修责任是建设单位主要独立存在的诉请。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工程质量处理方案的确定,专业技术性强,不能达成合意则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本文以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公正性、合法性为立足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实务经验,对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应如何抽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机构;抽选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技术性强,在目前相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公正、合法,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具体到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鉴定人作为案件审理的诉讼参与人,规范地抽选鉴定机构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提升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如何抽选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实务中认识不尽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不属于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未纳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已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应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抽选。
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1.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2.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机构是否可以针对质量处理方案进行司法鉴定;3.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应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抽选。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在具体诉讼案件司法鉴定实务中坚持该观点,进而维护了施工企业的诉讼权利。
(一)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根据司法部SF/Z JD0500001-201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1.2条的条文说明:“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领域涉及诉讼和解决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纠纷鉴定,建设工程灾损鉴定,建设工程其他专项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应属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针对质量处理方案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部SF/Z JD0500001-201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6.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6.1.4款“针对查明的质量问题的原因,必要时可根据相关标准,提出处理方案”;6.2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6.2.2条f)款“加固修复方案或结构适修性评估”,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针对质量处理方案进行司法鉴定,不存在现行司法鉴定名录中无相应鉴定机构的情形。
(三)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法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抽选
依据司法部SF/Z JD0500001-201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因此,《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已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机构,工程质量类鉴定应依法从名册中抽选。
综合上述,应当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应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抽选。
程序公正是实体审判公正的重要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应具备必要的诉讼程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程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只有合法、规范抽选司法鉴定机构,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从而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水平,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司法公正。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
[2]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500001-201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2014.
D918.9
A
2095-4379-(2017)35-0151-01
孙福平(1981-),男,汉族,山东烟台人,本科,任职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