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浅思

2017-01-28 07:57柯炳坤李作文
法制博览 2017年35期
关键词:案管承办人法律文书

柯炳坤 李作文

湖北省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浅思

柯炳坤 李作文

湖北省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从当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指出加强和改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三项对策。

案件信息;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检务公开范围广泛,包括多方面内容,其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是案件信息公开。为此,高检院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并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上线运行。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及时把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告知有关人员、把重要案件信息主动地向社会发布,把法律文书全面地向社会展示,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当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案件信息公开仍缺乏主动性、全面性、及时性

实践中存在办案部门不愿意公开、选择性公开、延迟公开等情况。例如,当自侦部门所办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承办人会出于过早公开信息会对案件下一步侦查工作造成影响的而不愿意主动及时公开。又如,普通刑事案件只要案卡填录及时规范,案件程序性信息就会自动公开,但很多情况下由于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只填那些必填项保证案件流程能走下去,而对那些影响案件信息公开的强制措施子案卡往往漏填,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从内网导入到外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二)法律文书公开不及时、不规范

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十日内将起诉书、不起诉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文书予以公开。但实践中一些承办人都是在案管人员的一再催促下才集中公开一批法律文书。而且,有些已公开法律文书也存在格式不正确、屏蔽不到位、案件名称未按规范要求重新命名等问题。

(三)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不严谨,缺乏连续性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定义的重要案件信息是指:(1)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2)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实践中各地检察院对什么是重要案件定性缺乏统一认识,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比较随意。例如,恩施某县级院只要是职务犯罪案件都作为重要案件信息予以发布,而不管其是否满足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条件。对于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存在只发布公诉环节或批捕环节等问题,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缺乏连续性。

(四)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宣传还不到位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首要宗旨是将司法办案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倒逼司法公正,但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业务,在各种新闻媒介中极少进行宣传,检察机关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载体几乎没有涉及该内容。开展的宣传活动也都比较局限,不像原来的“举报宣传周”活动那样大张旗鼓。所以导致人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知晓率却普遍不高。

二、加强和改进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对策

(一)明确责任,严把案件信息公开质量

首先要不断加强案管部门干警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大家讲政治、识大体,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其次要强化案管部门干警技能训练,要积极选派干警参加各类技能学习、培训,并及时传教好案件承办人,全面提升承办人案件信息公开操作技能。第三要强化工作责任。要对照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考核奖惩机制,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检察官年终业务考评范围。最后是要严格审核把关。案管部门案件信息公开人员必须加强对拟公开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力度;对不规范文书一律发回重新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业务部门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案管部门要发挥统筹组织作用,及时掌握和提供可公开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情况,主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接,切实建立沟通、衔接长效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整体工作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检民互动局面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不是搞形式主义,而是要让群众充分参进来,使其切切实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法制宣传等方式、途径大力宣传并推介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工作,加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在具体个案办理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环节,要求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其享有的信息知悉权,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接受群众监督;要增强新技术手段在信息公开工作的运用,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以工作促宣传;在实践工作中也要主动向来访群众、律师介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听取其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检民互动的良好局面。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增强检察机关透明度、构建阳光检察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妥善解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提升。

[1]其其格,王红霞.深化案件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检务[EB/OL].正义网.

[2]王延卫.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难点剖析[N].江苏法制报,2014-7-14.

D926.3

A

2095-4379-(2017)35-0132-01

柯炳坤,男,湖北省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作文,男,湖北省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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