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静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探析
李 静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头戏,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侦查人员办理案件的合法性、公正性,维护我国法制的权威性。
合法性;权威性;对策
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审查逮捕工作、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三大内容。近年来,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地位不断提高,与审查逮捕工作并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不仅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工作内容之一。本文仅就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现状研究、探究存在的问题、分许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破解瓶颈的对策。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侦查活动监督是指对于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有通过审查案件、接到当事人等的控告、申诉、举报等。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卷宗材料不规范、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强制措施超期限告知、制作笔录不如实记录等问题。虽然侦查活动中存在了一定的问题,但是,目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相比审查逮捕工作的开展不够顺畅,监督难的现象长期存在。目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实践中,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少,主要途径为审查案件和嫌疑人的控告。而案件审查和嫌疑人的控告也不能做到对全部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监督,因为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只是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刑事案件不经审查逮捕阶段,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没有有效的监督途径进行侦查活动监督。
(二)侦查活动监督口头纠正违法效果差。对于侦查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能予以口头纠正,但是口头纠正往往难以引起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监督效果能以实现。书面纠正违法仅适用于较为严重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
(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开展的不够细致。该情况仅针对通过审查案件途径进行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且限于已对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此类案件,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定办案期限为七日,在七日内要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掌握案情,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时还要询问被害人、证人,要形成审查报告书,最后在证据材料还不够扎实的情况下,作出准确的判断、正确的决定,工作强度非常大。在此情况下,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比如对录音录像的审查等。
如上所述,实践中,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任何问题的出现,都有其内在、外在的原因。笔者认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究因如下:
(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淡薄、法治意识没有达到一定高度,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控告、申诉、举报意识不强,这是侦查活动监督途径较少的原因之一。
(二)侦查人员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口头纠正违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因口头纠正违法不会对侦查人员的考核等直接利益造成实质的影响,往往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期限短,案件多,任务重,客观上造成了对侦查活动监督的滞后。例如对讯问录像的审查不够细致,而往往讯问录像能够客观地还原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违法行为往往会通过审查讯问录像被发现。对搜查、检查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的审查也不够细致,而往往在搜查、检查的过程中是比较容易出现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
(四)侦查部门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做法不够坚决。有些侦查监督部门还未能对侦查活动监督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将其与审查逮捕工作并重。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上,缺乏清晰的思路,不知如何系统的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盲目性较强。
(五)一些侦查人员采取“情况说明”、“另案处理”等简单的说明,规避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违法活动的监督。在案卷中常常出现一份或者多份加盖侦查机关公章的“情况说明”,用“情况说明”的方式补充部分证据的不足,而该“情况说明”虽加盖了公章,但其真实性不得而知。而这样的做法往往掩盖了一些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来非常棘手,一方面给审查逮捕工作证据的审查造成了阻碍,另一方面也无利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结合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和特点,针对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今后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积极拓宽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控告。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涉嫌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引起足够的认识,进行调查。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增加广大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首先有认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的意识,其次知晓其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要让其明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侦查监督人员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更重要的是提高侦查监督人员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识到侦查活动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不能只重视审查逮捕工作,而忽视监督工作。转变观念,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日常化,树立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逮捕工作并重的科学理念。
(四)适当增加侦查监督部门人员,缓解办案压力,拿出更多的精力放在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上。侦查监督部门时间紧、任务重,这是客观存在的苦难,但是面对苦难,应该迎难而上,千方百计客服困难,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因为客观的苦难,在工作上,将工作的重点人为地轻视。
(五)加强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另案处理”等说明的审查力度,通过审查“情况说明”、“另案处理”等说明性材料,探究该说明的真实性,细查是否存在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正确处理配合、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六)注重侦查监督人员的能力建设。以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能力为突破口,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审细查,严把证据关,对依法应予以排除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对能够补正的证据坚决要求侦查机关应予补正,不能作出补正的要求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倒逼侦查机关在今后的侦查活动中依法开展工作。
(七)加强各地的交流、学习。虽然各地有各地的工作实际和特点,但是,在不同中找共同,总有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经验做法,将他人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的工作实际,加以创新,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少走弯路,拓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视野,有利于科学有效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从批捕到侦查监督,部门名称的变动,并不是文字游戏,而是部门工作任务和重心的变化。从以审查逮捕为主,以两项监督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工作格局到三项基本工作任务并重的转变。无不说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转变思路,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科学地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将会进一步推进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1]李逸强,许军旺.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7,06(上):45.
[2]黄河,赵学武.侦查监督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方向[J].人民检察,2016(21):26.
D925.2
A
2095-4379-(2017)35-0118-02
李静(1982-),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