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政治、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以民国施剑翘案为例
齐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是民国时期的著名大案,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是施剑翘从被判刑到减刑再到被特赦,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当时的刑法是相悖的。然而,施剑翘为什么会得到如此宽宥却是值得探讨的。应当说,政治人物的干预和社会舆论的绑架是施剑翘得以被特赦的关键因素,这些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政治、舆论与司法的冲突,而这种冲突背后则具有深厚的文化因素。
剑翘刺杀孙传芳案;政治;舆论;司法;冲突;文化①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是民国时期的著名案件。孙传芳是北洋军阀的重要代表人物,施剑翘也是民国时期有相当知名度的人物,施剑翘为何要刺杀孙传芳?这要从施、孙两家的恩怨说起。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发生过一场浙奉战争。1925年10月,直系军队与奉系军队之间因争夺地盘爆发了战争。11月,作为奉系张宗昌部第二军军长的施从滨率部与直系孙传芳的部队交战,施从滨战败被俘。之后,孙传芳将施从滨枪决,并暴尸三日,悬首示众。
此事与施剑翘有何关系?施剑翘生于1905年,原名施谷兰,亲生父亲是施从云,但是被施从云过继给了自己的堂弟施从滨,于是公开的说法就变为施剑翘是施从滨之女。在得知施从滨的死讯后,是年20岁的施剑翘当即决定要为父报仇。
施剑翘最初把复仇寄希望于兄长施中诚,但是身为警务司令的施中诚拒绝了她,并反过来劝她打消复仇的想法。在施从滨被杀三周年之际,施中诚的军校同学施靖公表示愿意为施剑翘报仇,施剑翘因此嫁给了他。待施靖公功成名就、成为旅长后也拒绝了施剑翘为父报仇的请求。施剑翘深感失望,自己带着儿子返回娘家,并改名为施剑翘。
在这种情况下,施剑翘决定独自报仇。在之后的日子里,她苦练枪法,并且不断打听关于孙传芳的消息。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得知孙传芳避居在天津租界,并且定期在天津居士林佛堂拜佛。在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和准备后,施剑翘于1935年11月13日下午,在居士林趁孙传芳拜佛时,近距离从身后向孙传芳头部射击两枪、背部射击一枪,致使孙传芳当场死亡。
天津居士林的枪声不但震惊了天津,也惊动了全国。事发当天的报纸就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事发的十二天后即1935年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让我们回顾一下当时庭审的一些片段。
当日上午8点,案件开审。主审法官文人豪讯问被告的基本情况,施剑翘一一作了回答。接着由检察官宣读公诉书,公诉书陈述被告持有军用枪弹杀死孙传芳,除自供不讳外,且有证人及值日岗警,还有凶手传单、手枪、枪弹等证据,凶手犯《中华民国刑法》第187条、271条第一项之杀人罪,请求法庭公判。由于施剑翘持枪杀死孙传芳的事实清楚,施剑翘本人也供认不讳,第一次开庭休庭。到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律师要求法庭以杀人罪从重判处;施剑翘的辩护律师认为其有自首行为,按照《刑法》第62条,可以减刑;报父仇与其他原因不同,在现今时代,此情孝义可嘉,应按《刑法》第59条酌情减刑。[1](P40)控辩双方据此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这里有一个应当特别注意的细节:施剑翘的辩护律师说,施剑翘在杀孙传芳之前,即决心自首,有她在杀死孙传芳后当场散发的《告国人书》及传单为证;其次她杀孙后没有逃跑,反而对现场的人说“不要害怕,快去报警。”之后未等警察开口,即声称自首,交出了枪弹。接着,施剑翘将《告国人书》等物递上,主审法官文人豪接过递上来的《告国人书》,当庭展开阅看,看到写有“大仇已报,我即去法院自首”的词句。此时,文人豪法官“眼前顿时一亮”,心里盘算着“有一线生机了”[1](P41)。可见,本案主审法官文人豪至少此时已经有心为施剑翘“开脱”。
负责本案公诉的检察官发表意见认为,施剑翘在杀人之后散发传单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控方指出施从滨并非死于孙传芳个人之手,竭力强调施从滨之死,乃按军法处置,若以其死为仇,应仇法,而不能仇人;[2](P44)而施剑翘预谋杀人,应当依法处罚。施剑翘在庭审中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她陈述了自己杀人的经过和原因,并且为自己辩护声称:其父如果战死于两军阵前,她不会拿孙传芳做仇人;但是孙传芳在俘虏施从滨后将其残杀并悬头,她这才与他不共戴天。
12月16 日,天津地方法院以“诉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对施剑翘枪杀孙传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书认为自首成立,以“其主观方面,纯为孝思冲激所致,与穷凶极恶者究有不同,合于上述自首减刑,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1](P41)。
一审宣判后,控辩双方均不满意。原告孙传芳之子孙家震认为自首一说难以成立,量刑过轻,并提出要被告承担丧葬费等赔偿;被告施剑翘则认为自己是为父报仇,并且杀死的是孙传芳这样的大恶军阀,而没有受到法律的怜悯宽恕,双方均向河北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等法院受理上诉后,虽然认为施剑翘杀人后的行为属于自白而不是自首,但念其事出有因,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但施剑翘仍然不服,继续上诉;原告孙家方面对减刑更为不满,也要求检察官提出上诉。双方于1936年2月先后提出上诉,分别上诉至最高法院。
本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后,很多社会团体特别是江苏、安徽、浙江、湖南等地的妇女会、商会等同情施剑翘,纷纷通电呼吁,希望最高法院能对施剑翘援例特赦。当时的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指责孙传芳为罪恶的军阀,认为施剑翘的所作所为不但是为父报仇,而且是为国除奸,是“惊天”的孝行。1936年8月1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判决。
最高法院的判决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各界纷纷要求赦免施剑翘。国民党的党政大员们也积极活动、运作。在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和司法院院长居正共同签署公告,决定对施剑翘予以特赦。这样,施剑翘实际只服刑九个月二十六天就重获自由。
通过前文所述,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的案情已经基本清楚。对于本案,当时社会舆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其志可嘉、其情可悯。当时国内主要媒体对这一消息均进行了报道,《大公报》以“孙传芳如此下场”为题的文章指出,孙传芳之死是罪有应得,是十年前一时快意之举埋下的冤冤相报的祸根;《大众生活》杂志发表感言称:孙传芳皈依佛门,一面做和尚,一面当间谍,是今天“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明天“放下佛经,立地成屠”的典型屠夫。许多社会人士对施剑翘的行为表示莫大同情,并称其孝心惊天地、泣鬼神。[1](P41)
而且,本案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对孙家一方不利。在案件庭审开始后,法官早就有意为施剑翘“网开一面”。 本案主审法官文人豪在庭审拿到施剑翘的《告国人书》后,就打算在“自首”问题上做文章,一审就是以自首为由判处施剑翘十年有期徒刑的。此外,社会舆论对案件审理的巨大干扰这一点也得到了文人豪本人的证实。他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此案庭审中,受到社会权威人士种种干扰是毋容多说的,法庭几经合议,肯定了被告的自首行为。没有判其死刑,这在当时是尽了最大努力。[3](P36)
除了主审法官有意为施剑翘开脱以外,整个社会舆论为何对施剑翘以残忍手段(近距离枪击致使孙传芳脑浆四溢,当场身亡)杀死孙传芳视而不见,而一致认为报仇有理,一边倒地为施剑翘求情并且肯定其复仇行为?我们看一看当时的社会舆论,以下两例极具代表性:
《新民报》发表了著名女报人邓季惺“对施剑翘判决书之意见”的文章,她认为,孙传芳系祸国罪首,按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本应处极刑,国民政府也曾通缉在案,株杀国法不容之人,古今均不为罪,施剑翘以一弱女,诛杀了因租界荫庇,政府无能追捕的凶犯,法庭却判以十年、七年之刑,实欠公允。[1](P41)《朝报》发表扬州妇女致首都、上海同仁请求联合营救的通电,历数孙传芳的罪恶,赞扬施剑翘为父报仇、手刃巨恶、从容自首、大义凛然的精神,敬乞各界人士一致营救,早脱囹圄。[1](P41)
上述《朝报》提到了“为父报仇”。复仇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普遍现象,“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是中国人自古流传的一种特有的忠孝观念。复仇是一种野蛮的私力救济方式,与司法等公力救济方式完全相悖,虽然中国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正统,历代王朝都大力宣扬孝道,但对复仇这种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行为争议比较多,至晚至隋唐时已不为官方所公开认可。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由于清末以来全面、持续引进西方法律,至20世纪30年代时“六法全书”体系已经确立,中国的整体法制面貌已经有了根本性变化。民国的刑法典正是在全面引进西方近代刑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私自复仇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可见,施剑翘的行为依当时刑法无疑构成犯罪,但当时的主导性社会舆论却认为她的行为不但不应当受到处罚,反而应予赞扬和褒奖,因此群体性地置法律于不顾,并且不断向主审法院和法官施压。在当时新闻、报纸、戏剧、小说等集体“轰炸”之下,“公共舆论”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媒介给公众呈现的是倾向于给予施剑翘“特赦”的舆论场。在这个舆论场中,个体为了维护自己本能的道德判断,在媒介报道的影响下发出自己的意见——给予施剑翘特赦。[2](P45)而最终,施剑翘确实得到了特赦。关于这一点,时任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在特赦公告中的所言可谓这种观点的集大成者:“二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二二六号呈一件,为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所惨害,乘机行刺,以复父仇,事后坦白自陈,其志可衷,其情尤可原,拟请将该施剑翘原判处徒刑七年,免其执行,以示矜恤由。”[4](P24)
请注意,上述特赦公告并未提及施剑翘的“自首”,而是说“事后坦白自陈”,可见自首一说之牵强。由此,在本案中社会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尖锐冲突也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评析
本案经过审理,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上诉至河北省高等法院后,改判为七年;接着上诉至南京的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如果抛开人为干扰因素,根据当时的刑法,本案应当怎样依法处理呢?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发生于1935年11月13日,应当适用当年7月1日生效的国民政府第二部刑法典即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该法在第271至276条、第187条、第62条、第59条分别对杀人罪、持有危险物犯罪预备、自首、悯恕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案案情,应当适用该法第187条及271条。其中,第187条规定“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或军用枪炮、子弹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1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5](P226)根据本条,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应适用第一项,即“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施剑翘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应当依据第62条,该条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5](P109)其实,正如负责本案公诉的检察官在法庭上陈述的那样,自首应当是被告在犯罪事实未经发觉前或无人知情时,由其本人向有关侦察或审判机关人员的主动承认,这样才能构成自首。而在本案中,施剑翘的杀人行为是在大庭广众中、在众目睽睽下实施的,虽然她事后直陈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这只能属于自白,不构成自首。
可见,一审法院对施剑翘所做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其复仇的“合理性”,是最低量刑,已属从轻处罚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第三项“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预备杀人已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在预备阶段已经构成犯罪,仅仅预备就应当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本案就法律适用而言是没有问题的,并且法官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可以说已经做到最大限度的从宽了。
(二)本案背后的政治与文化因素
本案在当时轰动全国,其最终处理结果不但与社会舆论密切相关,也与当时的政治背景有密切关系。可以说,本案的最终处理表面上看是“舆论审判”的胜利,背后其实更多的是政治干预的结果。
施剑翘的所作所为究竟是罪行还是义举?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看孙传芳遇刺案,施剑翘是为父报仇的孝女、侠女,但问题在于当时的中国已经逐渐走向法治,为什么还会出现大力宣扬这种以暴力报私仇的现象,个中缘由颇值得玩味。
如前所述,施剑翘刺杀孙传芳的行为无论有多么“充分”的理由,已经构成了犯罪,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本案的处理结果是:施剑翘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二审改判为七年,终审维持了七年的判决,最后被国民政府特赦。所有这些都证明,她的行为构成犯罪。
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在三四年时间内制定了“六法全书”,这是一个完整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刑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虽然制定有符合国际化要求的法律制度,但法律只是形式上的东西,实际上人们并未真正接受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念,仍然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影响,因此才会在施剑翘被判刑之后仍然不顾法律而要求赦免施剑翘。[6](P298)
此外,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本案从一开始就几乎注定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众所周知,南京国民政府正是以武力推翻北洋政府才得以建立的。国民政府上台后,作为北洋政府曾经的重要首脑人物,已经完全失势的孙传芳退出了政治舞台。作为一个国民政府发动北伐战争前的南方地区的军政首领,孙传芳是北伐的直接对象之一。南京国民政府在宣扬自己合法性的同时,必然要将更早的军事领袖及其政府非法化,[7](P194)这是本案背后大的政治背景。对孙传芳遇刺案举国关注的时期,正是他被妖魔化的高峰时期。
而且,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正发生在中国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的20世纪30年代中期。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在民族危机下孙传芳的负面形象得以扩大。施剑翘案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呈现“倒孙赞施”趋向的重要原因是施剑翘刺杀对象为“军阀”孙传芳。[8](P110)在“正义复仇”的语境中,当时的社会舆论其实早已对孙传芳作出了“判决”。作为一个“政治不正确”的人,施剑翘对他的复仇很容易获得正当性。“军阀”,这个意识形态色彩很浓的称谓已经牢牢地戴在了他的头上,因为这个称呼本身就是“恶人”和“罪犯”的同义语。
当时,在众多力挺施剑翘的社会舆论中,也有一些宣扬坚持司法独立,法院判决不能被社会舆论所绑架,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一码是一码,不能因人情而影响法律的判决,如《法律评论》《独立评论》中若干文章,都力图申明“法律至上”的观点,也有人指出施剑翘的这种复仇行为是封建礼教的迂腐思想,若是基于孝道的报仇行为就能得到特赦,置法律的公平与威严何地呢?不过这些都在一片为施剑翘的叫好声中边缘化了。[9](P69)
并且,施剑翘这个所谓的弱女子并不弱,她其实有着相当的政治背景。案发时,施剑翘事实上并未真正脱离夫妻关系的丈夫施靖公是阎锡山手下的旅长,几个兄弟也都是有头有脸的军界人物。她的那支勃朗宁手枪就是通过特殊渠道弄到手的。而在本案中,最终对施剑翘的特赦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冯玉祥。据《冯玉祥日记》中有关1935年11月30日的记载:“同施则凡、施中达二世兄去见焦易堂、居觉生先生,专为大赦施剑翘女士之事。”[10](P417)也就是说,就在本案还在审理的过程中,冯玉祥已经在南京开始为施剑翘的特赦问题进行活动了。
不仅如此,当时有媒体披露,冯玉祥还曾经为此事单独见过蒋介石。党政要员们大肆干预司法,加上媒体的大肆炒作和推波助澜,施剑翘最终获得特赦。可见,本案的最终处理也是国民党“党治”原则确立下“党化司法”的一种表现,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可以说早已超出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案件。不过,在民国期间,由政府高层如此公开地干预司法的案件实属罕见。
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尽管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制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并不能掩盖中国社会长期视法律为工具的传统观念,加之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使得表面上一桩杀人案的处理事实上演变成多方力量的纠葛和博弈。国民党与北洋政府原本就是政治死敌,孙传芳是北伐战争的直接对象之一,又是一个杀死施剑翘父亲的凶手;施剑翘表面上只是为父报仇,而在背后她与冯玉祥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视为冯玉祥政治势力的一种延伸;冯玉祥原为北洋系大军阀出身,当时又在国民政府身居要职,借着施剑翘案,他一方面成了主持公道、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借此扩大了自己的政治影响,实在是一石双鸟!
通过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本案是一起相当典型的社会舆论干预司法、政治绑架司法的案例,可见,当人们没有真正接受先进的法律价值观念时,法律很可能陷入徒有其表的尴尬境地。这一案件突出地体现了在当时那个特殊背景下国人“以事实委屈规则,以人心替代法律”的特殊司法观。在历史已经步入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在法治原则正在逐步确立的背景下,施剑翘的私力救济是应受刑罚制裁的犯罪行为,她的行为不值得美化,她不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应予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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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昌林]
2016-02-27
齐盛(1977-),男,陕西凤翔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6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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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77(2017)03-0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