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两少一宽”的法理控制研究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措施多种多样,诸如行为法治思维化,结果法治过程化,核心刑事法治化,初步形成理论法治、实践刑法、道德理性和法理科学的整体防控系统。这既有现实原因,又有理论根据;既有实在法根据,又有自然法原理;既有法理基础,又有法治根基,还有道德哲学精神支持;既有法治性控制,又有道德性控制。所以,法理控制有学理基础,法治总体控制有原则,法治价值控制有标准,刑法哲学控制有精神,善良理性控制有核心,刑事法治控制有路径。据之,既有法治控制方法,又有刑法哲学精神控制理念,还有善良理性的道德控制手段。
两少一宽;法理控制;法治控制;法治价值;刑法哲学;刑事法治①
“两少一宽”(为了表述简便,以下一般不带引号)的刑事政策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既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底线),又要坚持“少捕少杀”刑事政策立场(原则立场),还要一般从宽处理(刑罚处理方法)。具体来说,既要少逮捕关押一般犯罪分子,又要坚持少杀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还要相对从宽判处刑罚。两少一宽属于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刑事政策,既来源于刑事政策的宏观环境,又是刑事政策在民族地区的具体实践运用;既是宏观抽象的原则定位,又是刑事法律的价值指导,还是中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两少一宽在化解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和促进民族和谐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积极作用,社会效果也值得称赞,但有可能损耗刑事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法治价值,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还有“法律差距”,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转引[1](P472))。两少一宽作为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刑事政策,不可避免地制造权力滥用滋生权力腐败,既损害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科学性(抽象的一般公正价值),又在个体案件上产生差别性“不平等”(具体的个体公正价值)。鉴于此,在基本肯定前提下力争减少甚至避免权力寻租空间,既要构建权力腐败的防控体系,又要设置具体的防范措施,还从法理上构筑坚实的控制网络,力争将其打造为高品质的特色性极强的民族刑事政策,以此夯实中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体系的法理基础。
两少一宽有机结合民族政策和刑事政策,给予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较多的法律优先,基本出发点是重点考虑民族团结、稳定民族关系和促进民族和谐事项,既属于民族政策的具体落实,又属于刑事政策的特殊化运行,极可能会在法治轨道上产生负面后果,而法理控制之依赖于理论基础。
1.价值基础。两少一宽属于民族刑事政策,具有不同层面的价值基础,发挥差异性的价值功能,但本质还属于国家公共政策。例如,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政治系统和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目标(共性价值目标)并以防控犯罪为个性价值目标而有组织地采取的一系列方略[2](P28)。两少一宽既有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公共政策价值目标,又有国家公权力体系中的权力价值目标,还有防控犯罪的个体性价值导向功能和价值追求目标,共同归属于有科学组织体系的国家公共政策方略,这些构建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法理基础,为其夯实必要的法治价值基础。
2.思想基础。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不是凭空想象的事物,而是有较为深刻的思想基础,既有思想源泉,又有思想根基,还有思想价值,集中体现为民族精神。例如,民族精神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是伴随着后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或者说,民族精神是对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对民族的思想、信仰、情感、心理素质、生活习惯以及行为方式的倾向性[3](P132)。据此,两少一宽总体上具有坚实的思想基础,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的继续发展,还是民族文化的思想基础;既是历史性文化概念,又是有民族特色的政策规则;既是精神型载体,又是思想性方向,还是行为的指引规则,这些为法治控制之提供思想要素并且汇集思想基础素材。
3.宪法基础。法律事项需要宪法基础,两少一宽更不能例外,宪法为其提供宏观精神指引和基本原则规制,确立原始的宪法精神,树立科学合理的价值方向,指引着健康的发展路径,维护共同的根本利益。例如,宪法之治,首先要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正义的宪法,这要求宪法必须保障自由、平等、基本人权、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4](P41)。所以,两少一宽是由执政党发起制定的民族刑事政策,符合宪法理念精神,依托于宪法而治,宪法基础观念能够成为法理控制的重要素材,维护宪法的原始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和主权等),这些属于宪法基础的原生性构成要素,反过来说,它们既丰富法理控制的理论内涵,又夯实法治控制的宪法基础,既提供宏观宪法基础前提,又解决宪法权威问题,还提供宪法法理价值支持,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法理控制体系。
4.平等基础。两少一宽基于平等起步,依赖于平等的法治基础。平等既是所有公平、公正的原始基因,又是反对特权的有力工具,还是规制权力的制度规则,进而追求更多、更广和更真实的平等。其实,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5](P165)。平等的目标是反对特权,规制权力滥用,追求权利保障,构建品质更高的平等理念。另外,民主意味着追求更多、更实质的平等,平等是制度规则的核心灵魂;法治需要平等反对特权,在反对特权的推动下逐渐实现法治的平等价值[6](P49~50)。可知,平等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又是法治的原始基础,即在民主前提下力推法治形成合力,终究追逐真实平等价值。据此分析,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重要现实原因是相对缺乏“平等”要素,或者说该政策一定程度上直接破坏了平等规则,反过来说,使用“平等”的规则、理念和观念来法理控制之有价值可能性。因此,法理控制之既要平等价值支持,又要有平等基础,还要有与之相关联的“旁系血亲”提供价值保障;既有民主性的工具因素,又有法治性的价值要素,还有独特的平等价值。
5.公正基础。公正是价值追求目标,现实表现为客观存在的个体不公正,通常与应然的公正之间有相当大的法理差距,而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确立于公正基础之上,是对现实不公正的把握性反思。例如,现实社会中,法律所伸张的“一般公正”经常与现实所面对的“个体不公正”之间存在现实差距,通常制度性公正是美好的,但现实是个体性不公正常现于眼前,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在所难免[7](P75)。可知,存在于现实环境中的个体不公正是科学体系中理论公正的“致命伤”,在不知不觉过程中毒害公正价值,进而在现实社会中有“感觉”时,将会发现没有“后悔药”可救,将会损害牺牲大量的公正价值,并且破坏社会的公正秩序状态。另外,时间上的准时公正[8](P72)和空间上的完整公正[9] (P36),在传统公正的基础之上丰富了现代公正的价值内涵,既要准时到达公正目标,又要全面不缺少整体公正价值,即从时空维度扩充公正的法理内涵。据此分析,法理控制两少一宽既要解决现实个体不公正与法治一般公正之间存在的差距矛盾,又要有时空公正的立体维度的价值支持和规则保障,还要有努力追求公正的法治合力动力推动,共同扩张公正价值内涵,共同发掘创新发展的价值目标,共同提升两少一宽的法治品质,共同确立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反过来说,公正的价值追求又能反向控制两少一宽滋生的不公正问(难)题,既主动缩减其幅度,又自觉寻求控制滥用,还契合现代法治控权理念。
由此可见,法理控制两少一宽是面临现实难题不得不采取的应急措施,既有现实根据原因,又有理论可能性催促,还有对非正常的反思性批判,这些共同构成法理控制的重要缘由。价值基础提供宏观抽象指导,思想基础提供特色性价值源泉,宪法基础解决实在法根据,平等基础确立起步要素,公正基础追求目标价值,分别从不同角度或方面夯实法理控制基础。
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思想主线,既是实在法根据,又是思想精髓,还是价值的总体抽象根据,也是权力滥用的重要控制手段,更可能成为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体权利的总体体制机制。法理控制两少一宽既有现实压力,又有理论动力,还有主动性的惯性作用,既符合法理控制的“大方向”,又满足具体控制的“技术标准”,还契合法理控制的法治精神。
1.法治控制根源。法治控制权力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必然步骤,法治不是治理私人权利,而是通过控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即权力被规制是要求法治控制的现实根源。其实,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制的制约与监督[10](P499)。据之,权力存在滥用的情形,根据法治要求应当受到法治控制,具体来说两少一宽必须受法治的监督与制约,以保证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科学合理运行。两少一宽名义上是民族刑事政策,事实上成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手段措施,属于国家机器的重要日常行为,容易产生“不按规矩出牌”的滥用权力情形。因此,法治控制两少一宽属于规范公权力运行范畴,进而确保相对人权利不受任性权力的侵害,以法治控制手段控制权力滥用,以法治控制落实两少一宽的任性活动,从法治根源上努力清除其滥用的“苗头”,属于落实法治控制的重要步骤。
2.法治控制缘由。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有充分的现实根源,还应有直接的具体缘由,主要原因在于:刑法涉及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基于刑法的犯罪评价是对行为无价值的彻底性否定[11](P135~136)。根据刑法公理可知,刑法决定着犯罪有无,刑罚决定着刑种类别和轻重,这实质上是刑罚“自由裁量”的理论根源。由于两少一宽是重要的民族刑事政策,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涉及到剥夺生命权,生命是不可恢复的一次性权利,这在权利生物特性上要求必须从严控制之,导致法治控制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显得特别重要,既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敬畏,又主动顺势生命的自然规律,更会涉及到彻底性否定评价价值。据此,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既有法治缘由,又有理论源头,还有刑法现实和理论价值,即表明从法治源头控制之又成为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路径。
3.宪法法治控制。法治既依托于宪法之治,又成为其宏观指导。宪法法治是法治核心指引,为其确立国家层面的总体方向,进而为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行为提供宪法层面的控制手段。其实,法治原则是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也是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最集中、最核心的内涵表达是罪刑法定原则,这又是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2](P97)。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归属于现代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具体领域,宏观总体上依托于现代法治原则,既是宪政国家的宪法要求,又是政治国家的刑事要求,更是刑事国家罪刑法定的技术要求,更具体来说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运用。据此,宪法法治控制两少一宽属于可以尝试的重要途径,既有现实必要,又有宪法性的地位要求,还有刑事政策的紧迫压力;既有助于丰富法治内涵,又有助于落实刑事政策,还有助于将民族刑事政策公平地落实到个案;既有助于继续落实法治控制,又有助于增加宪法力度,还有助于将法治控制落实到宪法的权威位置。
4.法治优位控制。法治的核心理念推行“法律至上”,法律是一切与之相关主体从事法律事项的准则规范和最高标准,优先将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处理纠纷的基本标准和首要根据,从而形成法治优位的特性。据此,法治优先控制可以成为法理控制之控制手段,应当尽力缩减自由裁量幅度,以保证最大限度的事实公正,追求客观真实的法治价值。例如,法治的特质是“法律至上”,国家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包括主政者、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内的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12](P78~79)。由主政者(执政党)发起设立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进而法律化为国家意志,立法者将其运行于民族刑事法律实践,司法者具体操作于个案,犯罪者直接感觉其“效果”,但这些措施或过程会有任性扩张的可能性,为此必要运行法治(法律至上)观念,优先适用法治优位理念控制之,规范国家机器的任性行为,监督控制权力滥用,避免不必要的权力任性,最大程度显现法治控制的优越性,扩展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丰富发展法治控制的创新通道,体现法治优先的中国特色,形成法治型的顺序控制路径。
5.法治原则控制。刑事政策一般能在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前提下发挥刑法效用,即要事先确立不突破原则界线,必须严格区分在犯罪、刑罚和行刑过程中是与非的原则红线,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应有权利,重点汇集于法治原则控制。其实,刑事政策在坚持保护自由和保障自由中,应体现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司法中刑罚化与“非刑罚化”,行刑中监狱化与“非监狱化”的关系(详情参见该文)[13](P310)。据此,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扩张,必须严格把握犯罪与非犯罪、刑罚与非刑罚、监狱与非监狱化的处理界线,只有在准确确定犯罪应受刑法处罚时才能“适用”刑事政策裁判具体刑罚,否则将突破原则红线可能构成违法,即前腿违法、后脚可能合法。为避免如此尴尬怪状,法治原则主动控制才是必由道路,既体现法治的原则特性,又促进更加公正形象,更能实现刑罚公正目标,最终努力追求法治原则控制的技术目标。
6.法治控制的法治目的。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是现代法治发展的积极趋势,既有法治内涵,又有法治目标,还有法治动力,更有保障自由权利的外在力量。其实,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14](P349)。据此,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目的既要实现个人自由权利,又要保障基本人权,还要促进社会整体健康发展,这集中起来说,重点在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权利和谐,实现权利自由,和谐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整体健康,构筑法治控制特色的法治目的。
由此可见,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既来源于现实压力的推动,又是法治精神的必然发展,还是法治科学化的自然规律结果,更是科学提升法治品质的重要途径,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控制特殊通道。其实,法治控制的根源和缘由构成事实物质基础,宪法法治控制确立宏观指导原则,法治优位控制确立控制顺位,法治原则控制划定不能突破的红线,最后归纳出法治特色,构筑现代法治的特殊性目的。
法治总体控制两少一宽既是宏观方法,又是总体概括,更是法治具体控制或价值控制的重要前提基础。法治既有实在法要求,又有法治价值内涵,还为理论法治提供原理支持,有助于法治价值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适用行为(情形),有助于缩减人为操控幅度,有助于提升现代法治质量。法治价值控制既要有自由、平等的基础价值,又要有相对高端的法治价值,还要若干的“配套措施”共同控制之,共同提升法治价值控制的法治品质。
1.自由基础价值控制。自由既是法学的基础价值,更是其他相关社会科学的根基。没有充分的自由,所有事项都将失去现代法治灵魂,所有的法律事项都没有法治衡量基准。其实,自由是法治的重要核心价值,也是其他法治价值的基因性价值[15](P21)。这表明自由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地位,既是法治的核心价值灵魂,又是其他价值的价值基础,更是构成其他法治价值的价值。另外,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6](P16)。这表明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要扩充保障自由,保证主体最大程度的自由权利,显现自由的重要地位,发挥自由的重要功能,表明自由的重要意义。据此,公民自由的保障也就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处罚公民,刑罚权的发动应当有社会事实依据(立法上)和严格的刑法根据(司法上),具体包括:保障犯罪公民受到合法追究和保障善良公民不受非法追究[11](P136~137)。可知,自由反馈到刑法社会,运行于刑法轨道,表明刑法不以剥夺自由为目的,而是以保障自由为最终归宿,即表明国家机构既不能任性处罚公民,又不能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剥夺公民自由,更不能根据领导的个体意愿实施限制或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治行动;既要保证合法地追究犯罪公民的刑事责任,又要保证诚实善良公民不受违法追究,还要保证以公民自由为重要核心,这些共同表明自由基础价值控制两少一宽有物质/理论根源,既有事实尝试的可能性,又有法律确定的定力性,还有法治自由目标的价值意蕴。因此,通过自由基础价值控制两少一宽,既有类比借鉴于法治控制自由裁量的“参照物”根据,又有“真金白银”般的自由理论价值,还有若干配套性的法治价值根据。
2.自由平等价值控制。法律保障自由,自由又来源于法律,平等取决于自由,三者之间既有内在的关联性,又有较大的差异性,自由与平等共同构成特定的法治价值,有可能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自由任性行为的重要手段,成为创新控制通道,成为法治控制的重要创新路径。据此,洛克认为,在一切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6](P36)。这表明法律是自由的实在法根据,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实在依据;有自由即说明有法律的客观存在,没有法律即无自由,表明法律依赖于自由,自由又是法律的保障基础。其实,个人自由的原则必须永远与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做自己想要做的事[17](P174)。可知,自由离不开平等,平等在自由基础上才有价值,自由关联平等才是真实的自由,才能显示真实的自由面貌,才能让所有主体都有平等资质处理法律事务,形成独特的自由平等法治价值。据此分析,自由平等价值具有独立的法治内涵,既有自身的法治价值,又有追求的法治价值,还有源于自由的平等价值,尤其在主动追求自由平等价值过程中,主动追求自由价值规制两少一宽任性冲动,主动使用自由的价值目标要求自律性减少其“自由裁量”幅度,主动用自由的法治最高标准努力避免两少一宽的滥用“职权”,努力追求在最小幅度范围内运行两少一宽政策,这些直(间)接表明自由平等价值成为基础性的价值控制手段。
3.程序价值控制。程序既是实体的保障,又具有独立的法治价值,还能在特殊情形下发挥价值效用,促进程序正当运行,保持程序公正状态。例如,程序法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18](P28)。另外,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又是现代程序法治价值理念,更是实体生存之来源和前提[19](P88)。这表明程序的价值效用是保障实现实体法,反衬出程序自身蕴涵着公正价值。正如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20](P13~14)。可知,公正既是法治秩序的基本要求,又是它的衡量评价标准,还是重要的程序价值,通过正当程序来维护和体现公正价值。据此分析,程序既有程序的基本价值,又有程序正当价值,还有程序公正价值;既成为独立工具,又能发挥程序效用控制任性行为,还能成为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重要抓手,更能运行程序价值从抽象视角法治控制其任性滥用,从而优化两少一宽的内在结构,提升其法治质量,追求正义和保障公正,发挥现代公正程序积极功能于法治控制两少一宽。
4.效率衡量价值控制。效率是法治借鉴于其他事项的派生价值,经常紧密相连公平公正,协调经济成本和经济产出之间的对应关系:效率高低取决于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通常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产出表示效率高,否则将是效率低,这在具体刑罚领域(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同样有类似性“参照物”。例如,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投资,不仅具有生产性,而且具有消费性,所以应当建立刑罚的经济性观念[21](P388)。据此,两少一宽应当有效率观念,运行使用经济衡量标准,评价刑罚政策的经济优劣,这说明保持追求高效率运行有可能尽力缩减适用刑罚的自由裁量幅度,最少程度减少滥用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保持公正立场,最大意愿追求现代法治效率价值目标,最好地完成效率的法治任务,尽最大努力通过效率价值衡量控制其“自由裁量”幅度,促进相对公平、公正地适用刑罚。
5.人权价值控制。人权是法治价值的重要核心方面,法治来源于人权保障,又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还是优化人权的法治措施,人权价值能够成为法治控制的重要途径;既保障人权权利,又促进人权发展,还实现人权公正,甚至还能促进其他法治价值的协调共生发展。据此,只有人权保障优先的刑事政策才在根本上有利于彻底实现人权保障和公正价值,才能够实现社会整体的全面健康发展,其中包括实现社会发展的整体性效率价值,即在刑事政策论域中的效率价值表述为“社会发展价值”[2](P84)。据此可知,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既要符合人权价值标准,又要主动追求人权价值,还要保障基本人权,更要为人权公正夯实法治基础,为社会整体健康发展准备效率条件,最终有助于追逐社会发展的效率价值,而鉴于效率价值又是两少一宽的控制路径之一,从而间接表明人权价值控制有助于主动缩减两少一宽的自由裁量幅度,促进提升更高质量的法治控制水平。
6.秩序价值控制。秩序是社会良性状态的必要前置,具有独立的法治价值,能够成为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手段措施,既是法治环境的良性追求,又是刑法的价值使命,还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例如,秩序之所以是刑法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因为秩序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维持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现实需要,也是人类追求有序生活的心理需要[22](P87)。可知,秩序的价值意义诸多,既成为刑法的价值追求,又是社会生活的现实追求,还是人类生活的心理秩序必备,秩序价值可能成为法治控制手段。另外,秩序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安全的需要,是一种价值追求,秩序是刑事政策的基础价值和直接的价值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以维护社会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为必需[13](P311~313)。可知,秩序首先定位为价值追求,再次才是安全需要,最后才成为刑事政策的基础性价值,构成社会底线原则的社会秩序状态。据此,秩序价值成为两少一宽的法治控制手段既有现实生活的秩序要求,又有刑法价值追求的结果;既有价值基础价值,又有秩序安全追求;既有生活性价值,又有价值性价值。因此,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既来源于秩序价值,又高于秩序价值,还是秩序价值控制其任性运行和自由裁量幅度的重要工具手段,更是秩序公正价值控制的“有力武器”,开辟了秩序价值控制两少一宽的理论道路。
7.公正价值目标控制。公正是法治的目标价值,法治又需要公正价值。实现公正目标必须主动遵循法定程序,程序既是公正的理论基础,又是公正的应有法治品质,还是追求公正目标的程序步骤。例如,崇尚程序公正是量刑程序应有的品质,程序公正是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理论基础[23](P98)。据此,量刑属于程序范畴,既要主动遵循程序步骤,又要崇尚程序公正,还要通过程序控制量刑幅度,而这又是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重要类比借鉴“参照物”,即公正价值能够成为控制量刑幅度的重要措施。据此类比分析,两少一宽的品质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正目标,追求法治价值实现实质公正,公正的圆满状态成为法治的顺势结论,保持真实公正既要遵循法定程序规则,又要主动追求公正的价值意愿,还要公正价值的配套措施,共同形成公正价值目标体系,既有利于法治价值控制适用两少一宽的任性幅度,又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持最客观的公正位置,还有利于通过公正价值控制完成法理控制任务,力争获取法治价值控制的理想状态。
8.正义价值控制。比公正价值更客观抽象的价值是正义,正义既是法治的重要目标追求,又是法治控制的重要方面,还是抽象的指导原则。其实,正义是对各种任务的平衡,追求一种和谐、合作的制度[24](P148)。这表明正义属于利益衡平工具发挥衡平功能,通过正义目标追求和谐合作的法治秩序状态。另外,在此借鉴:税权具有公平性的同时,理所当然具有衡平性,可以发挥衡平功能[25](P56)。可知,正义类比借鉴衡平功能,既能发挥衡平功能效用,又能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还能运行于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既力争保持实现正义目标,又分别完成抽象正义和具体正义的法治任务。据之,根据犯罪与正义的关系辨析,可以据此发挥正义控制犯罪(刑罚)的积极效用。例如,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来保障正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正义的背离和损害,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可以使社会正义得到修复和回归,即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13](P315~316)。据此分析,任何犯罪都将背离并直接破坏法治正义,刑罚惩罚是修复被破坏的正义,间接保护正义价值目标,成为修复正义的法治手段,反过来说,通过正义手段能够法治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幅度。因此,正义价值属于重要的法治目标,既能成为衡量性的价值标准,又能发挥法治控制的特殊效用,更能成为控制任性运行两少一宽的法治手段,将两少一宽的可操作空间压缩至最低,反过来又促进推动获取更加优质的正义价值。
由此可见,法治价值控制两少一宽既有现实压力的推动,又有价值主动追求,更有法理价值支持,共同形成特殊的法理和法治合力,共同作用于之形成有特色的法治手段措施。自由基础价值提供最原始的法治根基控制,自由平等价值属于法治价值的价值控制,程序价值积累控制轨道规则,效率衡量价值确立评价判断标准实施控制,人权价值控制目的在于保障相对人的基本人权,秩序价值控制追求完美的法治状态,公正价值目标控制确立法治目标,正义价值控制树立较宏观的追求目标,共同或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完成法治价值控制方面的法治任务。
法治价值控制两少一宽具体落实法治总体控制,继续向前发展到刑法哲学领域,能够从哲学价值层面继续从事价值控制,这具有相对独立的哲学价值,既关联前述法治价值控制,又与之可能有重合,但不能等同之;既定位于刑法领地,又集中于哲学层面,更是重点突出刑法哲学思维,提升刑事和哲学控制的法治档次,继而将其逐渐引领至刑法哲学控制,丰富法理控制的学理内涵。
1.刑法公正性控制。公正是法治的通用价值目标,刑法公正是在刑法领域内的特殊公正目标,能够成为刑法哲学控制两少一宽的哲学因素,既有哲学因素(哲学一般特征,刑法特殊特征),又有刑法因素(哲学特殊特征,刑法一般特征)。例如,刑法公正性有立法公正、审判公正与行刑公正之分,立法公正是基础,没有立法公正根本谈不上其他的刑法公正性[26](P6)。刑法公正属于基础性的刑法哲学价值,形成立法、司法和行刑公正的完整体系,追求内在全面的协调公正,其中立法公正是基础中的基础,司法公正和行刑公正是立法公正的继续发展和具体落实。进而推之,刑法哲学控制两少一宽应从立法公正入手,首先提前预设规则公正,然后在司法审判和行刑过程中逐步落实公正,形成相对全面合理的公正刑法哲学体系,从而形成既以刑法公正为核心的哲学控制路径,又以刑法为特色的控制轨道,实质上是刑法公正发挥控制两少一宽的功能,逐步获取刑法哲学控制的法治成果。
2.刑法谦抑性控制。刑法具有谦抑性成为特有的刑法哲学要素,这不是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有深远的历史思想源泉,并且有缩减幅度促进公正的特殊因素,还能发挥控制功能,追求控制性的价值目标。其实,刑法谦抑的思想基础: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对刑法功能有限性认识[22](P94)。可知,刑法谦抑在于人格尊重,在于保护自由权利,在于发挥刑法功能,在于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权利,在于将人格尊严提升到哲学高度,在于通过哲学思维控制非理性滥用。另外,学者对刑法谦抑有不同的理解,但意蕴会有一定的内在关联。例如,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收缩性,是指应当尽量缩小刑法制裁的范围[11](P55)。可见,刑法谦抑性重心在于缩减刑法可自由裁量的制裁范围,体现幅度缩减的特性,既保持刑罚的公正性,又体现刑法哲学上的公正价值,还发挥公正调节功能。另外,刑法谦抑性又称刑法经济性或者节制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限地预防和抵制犯罪[27](P6)。可知,该观点是对前述观点的创新发展,既不同于之又高于之,但有特定的精神意蕴关联,重点在于刑罚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通过减少刑罚运用以节省刑罚成本提高社会效益,体现刑法谦抑性特色,最终预防和抵制犯罪。据此分析,刑法谦抑性既主动尊重保障基本人权,又主动缩减“量刑幅度”,还节省刑罚成本提升社会效益,最终追求目标在于控制犯罪,进而减少甚至避免运用刑罚,从而提高刑法谦抑的法治质量和法治效益,提升刑法社会的刑法哲学品质,有助于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扩张,有助于压缩其“量刑幅度”,有助于创新发展刑法公正性,有助于为刑法公正提供“洪荒之力”,有助于运行刑法谦抑性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滥用,有助于通过刑法哲学控制追求更加公正的状态。
3.刑法人道性控制。刑法人道源于一般人道价值,人道既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又是刑法的基础价值,还是与道德紧密相连的价值内涵,更是刑法人道的宏观环境。所谓人道,从理念或道德观层面看,其基本蕴含是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23](P119)。可知,人道以“人”为核心,以“人”为重心,以“人”圆心,形成人的生命、人的幸福、人的人格和人的权利为主线的人道体系,体现人道的道德价值,体现人道善良本性,体现人道人性本色。具体言之,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在更广泛、更重要的意义上还表现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26](P12~13)。可知,刑法人道应归属于刑法领域,重点集中于与人性相符的自由权利尊重,既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又要避免善良无辜者错误地受刑法追究,还发挥刑法人道的特有功效,通过刑法人道追求刑法公正价值目标。据此分析,刑法人道既坚守“人”的道德底线,又以人道为基本道德准则,还主动尊重自由权利,更避免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逐渐形成刑法哲学控制体系。因此,刑法哲学思维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潜在滥用行为,既是法理控制的哲学创新,又是刑事政策特色运用,还是法治创新的哲学渗透;既具体落实刑法人道的思维控制,又坚持“以人为本”的哲学本位,还坚守人道底线的法治原则,主动尊重人的尊严价值,追求公正、人道和最小成本的刑法哲学控制目标,获取最大社会效益的法理控制任务,重点汇集至刑法人道的刑法哲学控制轨道。
4.刑法个性控制。刑法哲学还要重点强调个性发挥,重点突出个性发展,以保障个性自由权利为中心,形成个性权利路径刑法哲学控制两少一宽,原因在于: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个性的发挥,个性发挥的根本条件是自由,自由便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28](P167)。个性发展在于保障自由,自由既是个体发展的基础前提要素,又是自我发展的保障条件,反过来说,为了保障自由促进个性发展,需要控制减少与之相关的不利手段,这既为刑法哲学控制准备哲学物质条件,又夯实了刑法哲学的价值基础,还丰富了个性价值内涵,共同有利于提升刑法哲学控制质量。可见,刑法哲学层面的个性控制不是客观具体的控制手段,而是哲学精神层面的较为理想的控制思维,既以个性特色为核心,又以个性施展为追求目标,还以个性优先为基本原则,更以个性精神的圆满实至为追求价值,尝试刑法哲学控制两少一宽的滥用职权行为,将来能够成为配套性的控制创新路径。
5.刑法平等性控制。平等既是法治价值,又是刑法哲学的重要内涵;刑法平等既是刑法实在法的重要原则,又是刑法哲学的核心理念,通常紧密相连自由共同发挥刑法哲学效用,共同控制被控制事项获取控制效果。其实,自由与平等同等重要,自由至上,平等优先[29](P170)。因此,自由与平等都属于法治的重要内涵价值,居于同等的重要地位,确定谁更重要有理论难度,自由至上和平等优先是比较科学合理的顺序规则,进而表明刑法平等的重要性,以刑法平等为基本追求。另外,追求平等既是价值目标,又是控制手段,还是控制价值标准,更是刑法哲学控制的创新发展,追求更加公平、公正的适用结果,反过来以平等目标价值控制任性滥用,能够创新刑法哲学类型方面的法理控制途径,既用平等规则理念控制,又追求平等的目标控制,还运行平等思维控制,优化提升两少一宽的适用质量,努力获取较好的法理控制效果。
6.权力道德控制。权力具有任性滥用的天性,自然容易滋生自我扩张,容易侵害合法对象,据此权力应当被规制,既要实在法规则规制,更要自我约束,即创新权力道德的自我控制,将权力控制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将其打造成为权利服务的工具,而不能成为侵害权利的武器。据此借鉴:“四个意识”以权力为被规范的对象,以权力道德为重要的价值衡量判断标准,以法治为根本行为准则,以道德为更高的价值要求,以法治生态为理想的积极追求,以法治创新思维来推进发展,追求目的是运行法治生态新思维,打造权力道德新生态[30](P74)。另外类比借鉴:道德控制自由裁量不是凭空而生,要基于坚实的道德基础,尤其是集中于道德价值方面,既为道德控制提供道德材料,又为价值衡量提供价值标准,还为道德控制研究夯实牢固的道德根基[31](P122)。可知,道德控制成为压缩自由裁量任性创新手段,依然可以借鉴到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领域,通过类比借鉴提供相似性的学理支持。据此分析,权力道德属于刑法哲学思想的重要借鉴,既是权力道德的创新发展,又是刑法哲学的领域突破,还是刑法哲学控制两少一宽的重要借鉴,反过来说,权力道德控制两少一宽既有道德根据,又有刑法哲学基础,更能在两者结合的基础上创新突破,努力压缩任性滥用的自由裁量幅度,从而追求公正、公平和健康合理运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提升权力道德控制的法理质量,起核心关键作用的因素归依为权力道德自律。另外补充说明,由于主动性是自律的核心特征[32](P51),道德控制既需要自律,又要以自律为核心。自律以权利为核心导向,追求权利目标并保卫权利不受侵犯,这既是重要的道德价值,又是道德行为规范[33](P21)。可知,权力道德控制以自律为核心特征,既要道德自律控制,又要追求主动自律控制,还提升权力道德的自律品质,通过形成特色的权力道德控制路径,继续夯实道德控制两少一宽的“自由裁量”,以促使更加公平、公正适用刑罚。
由此可见,刑法哲学既有刑法的场域,又有哲学的精神理念,更有刑法特色的哲学和哲学色彩的刑法;既显现哲学精神,又包括刑法原理,还融合刑事法治与哲学的通用原理,共同融合出鲜明特色的刑法哲学精神。其中,刑法公正性控制确立追求目标,刑法谦抑性控制压缩“量刑幅度”和节省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刑法人道性控制树立善良人性标准,刑法个性控制彰显个体自由,刑法平等性控制提供创新扩充控制途径,权力道德控制促使主动自律,共同形成刑法哲学控制两少一宽的学理体系。
从学理角度刑法哲学原理控制既有充足的学理根源,又是法治控制的继续发展创新,而善良理性控制是更高层面的理念控制,主要集中于道德、善良、理性和正义方面的高端控制,既是前述控制重要途径的创新发展,又是提升控制质量的重要举措,还是法治控制之外的道德善良理性控制,全面升华完善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体系内涵。
1.正义精神控制。正义既是现代法治的主题,又是道德的精神主旨;既是历史传统的继续发展,又是时代精神的创新发展;既是法治价值的重要内涵,又是道德价值的重要核心;既是传统的产物,又是现代的追求结果。例如,正义成为我们时代的主题,争取平等权利的自由精神,是人类现代文明的精髓[34](P36)。追求正义目标、保持正义状态和创新正义发展,都能够成为善良理性的重要内涵,都能构建善良理性,都有发展为善良控制的重要路径,既能提升科学质量,又能创新控制路径,还能发挥正义的价值调节功能。据此,一切以正义为核心目标,一切以正义为手段,一切以正义为路径,一切以正义为评价衡量标准,一切以正义为发展方向,都能够形成有特色的控制精神,确保两少一宽按照正义标准运行,按照正义方向发展,按照正义轨道前行。因此,运行正义精神法理控制,努力追求公正的正义结果,创新控制的正义通道,完善正义控制的善良状态,更进一步提升两少一宽的运行质量,大幅压缩“自由裁量”的人为可操控空间,优化善良法治品质,提升善良理性的法治水平。
2.科学理性控制。科学的实在法应当是理性的,理性应当成为立法的价值导向,应当符合善良的基本标准,应当有特殊的善良基础。据此,贝卡利亚认为,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35](P60)。可知,立法保持理性取决于立法者的行动,既要相对温和,又要宽容,还要人道,形成有特色的客观科学理性。其实,“康德将法的原理归于权利,而将权利的原则又归于自由,而自由又是理性推导出来的。所以,康德的法的理念就是自由的理念,就是理性的理念。”[36](P77)可知,理性推导出自由,自由构建权利,权利构筑法的原理基础,从而紧密关联法与理性,即表明理性能够成为法的控制手段或控制措施。善良性质的理性控制两少一宽运行既有立法上的学理支持可能性,又有理性的根源性根据,还有善良性的原始支撑。因此,以科学理性为核心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有无或“量刑幅度”,全面缩减非公正场域,追求更大程度的相对公正,力争保持最大程度的理性公正,即表明科学理性控制两少一宽有学理根据,会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渐成为重要的法理控制路径,全面丰富法理控制的法治要素。
3.道德善良控制。道德善良既是积极追求的目标,又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还是重要的价值判断衡量标准。道德原则上是善良的,不能保证都是善良的,善良不全是道德的外观。其实,善的生活被归结为道德生活,而道德生活则被归结为理性的愿望和对义务的忠实履行[37](P99)。可知,道德生活追求“善”,既要正向追求道德善良,又要善良忠实地主动履行道德义务,还要全面提升道德理性品质。据此,坚持社会道德正价值取向,采取有利措施支持、鼓励和保障道德的善良价值高质量地完成目标,形成整体意义上的道德善良导向。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认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于社会或他人的行为,道德行为选择也就是关于道德价值的选择,逻辑指向是求善[38](P213)。据此,道德善良的指向路径是求善,坚持正确的道德正能量立场,在正确道德意识支配下从事善良行为,科学正确选择道德理性,把握道德理性的尺度,发挥好道德理性的功效,形成符合道德理性和道德善良的技术标准,这些道德内涵将成为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重要因素。因此,一切以道德善良为衡量标准,一切以道德善良为选择方向,一切以道德善良为理性决策,一切以道德善良为技术要素,一切以道德善良为道德正能量,这些将构建道德善良控制的重要路径或内涵,将有助于从道德善良层面控制任性的两少一宽,努力追求理性的公平公正价值目标。
4.道德理性控制。理性既是道德的,又是法治的,还是法理的,更是善良的“重要代表”,理性经常关联善良,共同构建道德的法治内涵价值。其实,理性本身即纯粹理性[39](P249)。例如,理性是用“人的本质”进行符合自然规律思维的起点,因为它是把人同世界上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最基础本质[40](P750)。理性属于人的自然本能符合自然规律,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最具有自我特色的标志性要素,能够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能够增量社会控制路径。据此,理性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状态,以人们对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性认识为基础,为自己设定合理的目的,并选择最适合目的实现的手段,自觉控制和排除与目的相悖的冲动的干扰,以实现自己的目的[22](P25)。可见,道德具有理性特征,理性以客观规律为基础。道德理性属于人类主动积极追求的客观状态,属于根据自我实际选择最有效手段,属于软性社会控制工具,形成有特色的道德理性控制路径,自我控制与之不相关甚至相悖的事项。进而推之,道德理性既符合道德标准,又追求理性价值,还创新融合道德和理性价值,共同有效压缩法理控制两少一宽任性裁量幅度,保证更加公正合理地适用两少一宽,确立道德理性的通用规则,落实具体到个案上显现个案公正,提升道德理性控制的科学品质,完成理性控制的道德型法治任务。
5.求善与治恶并重控制。两少一宽是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刑事政策,既有政策层面的政治范畴,又有刑事政治学的基因,还有中国特色民族性道德善恶区分;既有政治学追逐的“求善”,又有刑事政策倡导的“治恶”。例如,如果可以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理解为是追求善的学问,刑事政治学是如何治恶的学问,求善与治恶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不可分离的[41](P55~56)。据此,两少一宽既是刑事政策范畴,又是民族刑事政策的核心要点,还是求善与治恶的共同体,反过来又能通过求善与治恶并重共同控制两少一宽的非正当行为,甚至以此为圆心发散扩充、引领民族刑事政策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法理控制路径既运行求善方法控制任性适用两少一宽,又要治恶手段来清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恶,要求求善与治恶并重的双重手段共同控制非善良道德、非法治理性的因素,努力提升道德理性的法治质量,力求在法治之外寻求重大理论突破,共同创新善良理性控制两少一宽的新时代通道,共同提升善良理性的道德法治水平,共同获取逐渐高升的求善与治恶共同协调进步的结果,共同在并重控制过程中夯实善良的道德基础,共同优化法理控制的善良理性结构。
6.自然法精神控制。实在法来源于自然法,自然法为实在法的原始法治基因,这表明自然法能够提供精神引领,规制特定事项,发挥原始法则功能,极可能成为法理控制力量或控制新通道。其实,自然法是制定法的依据,即自然法成为制定法的实质依据,不依据自然法制定的法律既不合理,又不符合人性。同时,自然法也是评判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准[42](P29)。自然法既是实在法的制定根据,又是法律评价判断衡量标准,其中发挥核心效用的是自然法精神,自然规则是其重要的控制标准。据此,类比借鉴到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领域,只要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措施都可能成为重要的控制手段,只要符合自然法的价值衡量标准的措施都能尝试法理控制,只要有自然法根据的制定法能够用来法理控制,共同促进追求治理公正目标,共同夯实治理的善良理性基础,共同创新发展法理控制的新途径,共同在新时代创新发展两少一宽的控制新思维。
由此可见,善良和理性层面控制两少一宽既积极发展前述控制价值,又继续创新升华刑法哲学方面的核心精神控制;既追求通用善良目标,又实现特殊善良任务;既追逐道德理性,又实现法治理性;既属于道德普遍性原理,又属于善良求善目标,还属于理性的高端价值,共同形成相对科学合理的法理控制创新体系。其中,正义精神控制提前确立理念指引,运行抽象精神控制,科学理性控制确立衡量标准,道德善良控制引领追求目标,道德理性控制确立技术参考标准,求善与治恶并重创新控制路径,自然法精神控制提供原始控制基因,共同形成特色鲜明的善良理性控制标准和控制途径,共同升华法理控制的高端品质,共同继续发展创新刑事法治控制。
宏观抽象两少一宽既是出发点,又是主要的核心要点,还是具体化刑事法治控制的前提基础;既有现实困难,又有创新路径;既有正向控制,又有反向控制;既依托于法治控制、道德控制和善良理性控制,又独创出特殊性的刑事法治控制。从最抽象的法治控制基础逐渐过渡到相对具体的刑法法治控制,逐步形成有程序特色的法理控制学理体系,这又成为优化法理控制两少一宽任性滥用的重要措施。
1.现实困境。刑罚是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来追求公正、正义,其中的刑罚结果的个案公正会影响国家的刑罚形象,这要求适度控制刑罚的非恰当运用,以确保最大程度公正刑罚。正如有刑法学家认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43](P127)。运行两少一宽的结果是适用刑罚,刑罚直接致命于犯罪人,这既是刑罚适用的重要方法,又是客观性的指导政策,更是决定是否公正刑罚的重要因素,进而推之刑事法治控制面临的现实困境诸多。因此,我们既不能故意回避,又不能任性扩张,而要主动科学面对诸多现实困境,寻求相对科学合理的创新方法克服之,以公正心态适用刑罚,维护国家的公正刑罚形象,保障犯罪人免受错误的刑罚追究,体现刑事法治公正形象,最优地协调好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高质量落实刑事法治控制措施,逐渐提升法理控制之的刑事法治质量。
2.路径目标。刑事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既要确立公正的法治目标,又要坚持刑法善行方向,还要符合刑法的科学发展规律,有选择、有区分和有重点善待刑法,根据善良标准适用刑法,裁决更为科学合理的刑罚,准确分配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刑法利益,既让国家“满意”刑法利益分配机制,又让犯罪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刑法利益分配结果。例如,善待刑法要求:对犯罪有正确的认识,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事立法民主、合法、科学,刑法调控范围适度和刑罚轻轻重重[4](P46~50)。刑事法治控制是符合科学规律的自然趋势,有可能尝试成为特殊类型的刑事领域内的手段控制,既是自然法的发展趋势,又是刑事法的科学规律,还是满足法治目标的应然道德要求;既有法治性的总体性控制,又有刑事法律的特殊性控制,还有与之配套的相关因素控制。所以,科学合理适用刑罚,维护刑罚运行的公开形象,维持刑罚中立的法治立场,维系刑罚正义的路径目标,才能逐步夯实刑事法治控制的专业性学理基础。
3.罪刑法定控制。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帝王原则”,重点在于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而与之密切相关是“税权法定”,重点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权利,两者分别成为保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武器,这既表明“罪刑法定”在刑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又能够成为控制两少一宽的重要抓手,还能成为创新控制的法定理念。其实,启蒙运动显然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最直接的动因,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44](P7)。可知,罪刑法定主义来源近现代的思想启蒙运动,属于反对封建专制追求平等的客观产物。另外,从刑法价值论考察,罪刑法定主义的古典形态无疑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之上的,是深受中世纪刑罚权无节制扩张和滥用之苦作出的价值选择;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它倾向于保障人权,实现一般正义和增加社会安全感[45](P31)。可知,罪刑法定既有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的事实基础,又有刑罚任性扩张的恶果压力;既有人权保障的现实追求,又有社会安全感的现实推动,共同构建罪刑法定主义的控制系统,共同优化控制质量,共同提升控制的品质,从而努力控制容易任性运行的刑罚权力。其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实质上体现了刑法精神:以法治为基底,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与公民自由权利保障[11](P146)。可知,罪刑法定主义以法治为基础,既要控制国家刑罚权力,又要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形成有机协调统一的刑事法治系统。罪刑法定原则(主义)以控制国家刑罚权力为核心,以保障自由权利为重心,共同协调处理好相互关系,实质上是控制任性的刑罚权力,还可能成为法理控制两少一宽的“活学活用”,即要求以最严格的标准规制刑罚权力的运行范围、幅度和标准,以最大诚信来维护个体自由权利,以最严格标准保障基本人权免遭非法定侵害,以全面从严的技术要求规制国家刑罚权力,努力完成罪刑法定控制的刑事法治任务,逐渐形成科学合理的法理控制创新学理体系。
4.罪刑平等控制。平等是道德和法治的基础内涵价值,刑法社会更不能缺席“平等”。其实,平等不仅是法治的事实基础和重要构成部分,而且是公正价值的重要特征或构成要素[46](P107)。据此,罪刑平等既是罪刑法定的继续发展,又是其他原则的事实前提。罪刑法定控制以制定法的要求控制适用刑罚,而罪刑平等是在司法过程中确保平等用刑和判刑,理所当然能够成为刑事法治控制的创新途径。例如,罪刑平等原则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必然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提供制度保障,平等观念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4](P105)。罪刑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根本原因在于“平等”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征,平等即意味竞争,竞争要求平等,而运行至刑法适用领域将对应要求平等协调“定罪”和“刑罚”关系,既要刑法理论上平等,又要司法用刑、判刑上平等,还要求罪刑相适应,以全面体现刑法公正形象。同样,刑事法治严格控制两少一宽的任性行为,实质上是最大限度衡平“罪”与“刑”的平等关系,尽可能确立衡量双方的平等地位,尽可能追求刑罚公正彰显刑法法治的公正形象,尽可能追逐平等刑法价值目标。
5.无罪推定控制。罪刑法定是要根据成文制定法衡量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罪刑平等要求在构成犯罪和应处刑罚的前提下相应平等地用刑和判刑,追求和保证公正的刑罚形象。无罪推定是罪刑法定和罪刑平等的继续发展和创新运用,属于反向的控制刑罚滥用的重要措施。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13](P253)。据此类比分析,无罪推定属于反向刑事法治控制措施,既是罪刑法定和罪刑平等的反向控制,又是独立的无罪性质的推定控制,以无罪的反向刑事法治方式控制经常被滥用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因此,无罪推定控制既有助于确保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又有助于丰富刑事法治精神,还有助于提升刑事法治的控制质量,逐渐丰富刑事法治控制内涵,逐步提高法理控制的控制质量。
由此可见,刑事法治控制两少一宽既是宏观抽象控制的具体落实,又是个案到人的具体实践;既是法治控制的继续前行,又是具体微观控制的典型范例;既是善良理性控制的创新,又是刑事自我控制的自律实践。其实,刑事法治控制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但有方向性的路径目标,以法治为基底,以刑事法治为落实,罪刑法定和罪刑平等控制属于基本手段措施,无罪推定控制构建为重要弥补性补充措施,共同充实有鲜明特色的刑事法治控制创新体系。
综上撰论,两少一宽属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开启的特殊刑事政策,能够在特定情形下发挥积极效用,前提是存在与当时(基本)相当的社会环境,但是历史总是向前发展,在各项历史条件(尤其是法治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后,继续简单套用当时的刑事政策极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政策难题,同时又可能带来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尴尬状态。因此,法理控制两少一宽属于特殊创新视角,既将“问题”提出来,又为解决“问题”提供可行的尝试,还为现代刑事法治创新增量新路径,既要规范两少一宽的正常运行,又要力争紧跟现代法治步伐,还能创新发展民族刑事政策,更能适应法治理念在新常态、新思维和新语境中的创新运用,以追求全面契合现代法治的时代步伐。所以,法理控制两少一宽总体上融合、契合依法治国的法治步伐,理念上创新法治思维,精神上体现刑法哲学思想,道德上体现善良理性,具体技术上参照刑事法治控制,形成体系严密、规律科学、法理坚实的整体学理防控系统。总之,法理控制之既有利于全面控制刑罚滥用,又有利于保障最大程度的刑罚公正,还有利于真正落实刑法(罚)公平,更有利于通过法理控制彰显刑法正义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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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昌林]
The Juridical Control of “Two Less and One Wide”
HU Li-ming
(School of Law,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
The juridical control of Two Less and One Wide has varieties of methods,such as legalization of behavior,results of process of rule of law,and criminal legalization,so that they initially form overall preventive and controlling system including theorical rule of law,practical criminal law,moral rationality and juridical science.There are both realistic reasons and theoretical basis;both positive law basis and natural law principle;both juridical basis and rule of law basis as well as moral philosophy’s spiritual support;both rule of law control and moral control.Therefore,this paper argues that juridical control has theoretical basis,general control of rule of law has principles, rule of law value’s control has standards,and criminal philosophy’s control has spirits,good and rational control has cores,criminal control has pathes.Accordingly,there are not only controlling methods of rule of law,but also spiritual control of criminal philosophy,as well as control means of good and rational morality.
Two Less and One Wide;juridical control;legal control;vaule of rule of law; criminal philosophy;criminal rule of law
2017-03-01
胡利明(1979-),男,湖北孝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
D924.13
A
1004-7077(2017)03-009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