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 彭 磊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对策*
刘 勇 彭 磊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在社会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的当下,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问题得到教育界各类专家的关注,是否应该参与以及如何参与都是需要商榷的问题点,因此法治层面上的合法成为问题的关键点。在此,从依法治校的角度来分析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中权力的合法性界定、权力行使以及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策略,为更完善的教育发展添砖添瓦。
依法治校;大学生;学校管理;对策
在2005年的时候,中国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迅速的在各大高校间开始被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关于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决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话题的关注度随着社会发展正逐年上升,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当下阶段高校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由于我国的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起步比较晚,至今也只是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未形成一个成熟的运行机制,就连现有的发展模式也大多是基于西方的经验发展而来的,许多方面并未契合我国的政治、社会环境,因而对于依法背景下的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研究在此颇具意义。
有关大学参与学校管理的依法治校背景的研究,最应该的明确的一点是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这一权利的合法性。
(一)权力的委托
著名学者洛克曾如此表达过:“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从该理论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观念,政府的权力来源本身就是群众,是人民赋予了政府管理的权力,也可以说这是人民权力的让渡与授权。即可印证一句话,政府本身属性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并非是对人民的统治。这种服务关系所得到的权力更像是一种有限委托关系,且认为这样的权力是“有限权力”,有限权力的产生应该发生于不侵犯人民群众正常的自由的前提下。洛克的理论向今天的权力阶级在进行管理时需要守住的权力底线与道德规范提供了方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与授权,那么在这份权力分支的高等院校,管理层的权力合法性也就是师生群体等利益团体对其的授权,学生是被管理者中的组成部分,在高校中学生的占比最大,在一些有关学生的决策的是,学校当然需要最大程度的了解学生的意志。学生与教师群体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在学校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师的选择等方面都应该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力。西方国家的大学管理者已经意识到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的合法性,从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的学者以及政府官员开始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力纳入正规的法律的系统之中,此项权力逐渐变成合法有依据。德国以及葡萄牙等国家已经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在自身国家的法律系统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代理人的有限理性
人的属性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却不是完全的,仅是有限理性,自然由个体的有限理性组成的高校的管理层集体理性也是有限的,这个过程就会出现能力不足以及有所缺失的地方,也就决定了高校管理能力的是有自然范围的。且人的另一方面属性在于理性外的自私,自私的个人在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非完全理性的干扰,在不但增大的权力面前也容易失去克制。因而,为了在一定程度控制这种不受控情况的出现,针对这种理性有限性,并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赋予学生与教师群体等学校运营中的利益相关者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权力。[1]
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既然是天然合法的,那么对于此权力的行使需要明确的参与方式以及途径有哪些参考方面呢?
(一)权力的法律保障
尽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是天然规定的,这种权力在法制社会的当下,是以法律形式进行确立与确认的,因此需要严格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否则就如同不实际的空中楼阁一般,随时可以轰然倒塌。过分强调这种“天赋人权”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力,却不能将之落到实处,则所谓的权力赋予都是假象。各国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以及方式方法提供了完善有关参与学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最大化的满足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诉求。葡萄牙在1982年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写入了国家宪法之中,尊重学生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令各大高校在民主化下运行。
(二)权力的组织形式
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力的落脚点还应该放在有效的组织形式面前,也仅有通过此才能更好的让权力行使落地。观之西方国家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教育改革过程中,形式多样的组织形式为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帮助。大量的学校在其所管理的机构中积极纳入学生代表,这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最高形式表现。在此,通过对巴黎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说明这种参与方式,在巴黎大学的学校管理中,组织机构的核心是大学理事会与教学研究单位,其中理事会的管理地位尤其重要,理事会的成员结构来自于学校的各个领域的代表,大学生、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与重要的教师群体都在其组成之中。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学校的学术委员会与各种有针对性的委员会的选举都需要通过理事会来产生。并且将家长群体也纳入学校管理,以便于实现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良好接触,值得说明的是,校长以及副校长也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从巴黎大学的学校管理组织形式结构能够发现,大学生团体以及其他利益团体在学校管理中的独特地位与重要作用,显著的体现出大学生对于参与学校权力的行使。
(三)权力的自我实现机制
学校管理机构目前的发展状况还是不完善的,权力的实现过程还有所欠缺,尽管学校已经从学生日常的各个方面组成了管理机构,并不断吸纳优秀的愿意参与学校管理的学生,但适合学生充分发挥自身能力的学校管理机构仍不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就会有矛盾产生,矛盾冲突在对撞中,将产生的新的方向继续发展,这已经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了。在此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学生组织的应该的完全独立于学校运行的,是学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用管理学校的权力来更好的维护学生等利益体的权利。在英国,全国学生联合会渗透在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员评价以及学生福利等方面,教育学家埃里克·阿什比曾如此评价过:“学生们对于导师的某些评价就是拿到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谈论席上都毫不逊色。”[2]由此不难看出对于英国全国联合会做事能力的肯定。美国作为全球范围内极其注重民主诉求的国家,大学生对自身权力的实现更加重视,他们权力实现的一个重要载体——学生政府,就是在其诉求下自行组建的,该机构与学校其他学生机构相比,更加受到学生们的信任与喜爱,并发生在美国各个层次的大学之间,college与university都有存在。
(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建设
在当前的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看来,政府对大学的干预行为与重视程度需要适度的调整。[3]相关政策上的不全面当属首要解决的点,首先需要制定相关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具体政策,对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政策方面首先下功夫,政策的制定、实施才是更好的在实践下完善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课题,以此实现大学生更加有效的参与学校管理。再者,对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立法管理的严格,能够把政府的意识以及需求渗透进来,从根源处更好的督促大学生的参与学校管理,并一定程度上补上教育中缺失的学生管理意识。从一定程度既可以强化政府对学校的调控,又可保证大学的充分自治,当然这也是对大学生自主行使法律规范内的权力的保证。第三,加强对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评估监管。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实施监督能够通过评估监督来实现,起到“风向标”与“指南针”的作用,这种导向作用有着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
(二)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重视
加强学校管理人员对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视可保障学校管理能在可控的情况下良好的发展。高校的领导者对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大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需要被明确,尊重他们参与的权利,必须明白大学生群体是学校发展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自然学校的有关学生利益的各项措施颁布与决策都需要学生的知悉,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并调动学生对参与学校管理的兴趣。在一个知识密集的组织中,如果不在组织成员中分布领导职能,要完成类似于教与学的复杂任务是不可能的,领导并不是一个居于高位的、孤独的个体所行使的职能,而是在一种共同文化之下、在合作性工作之中发生的集体行为。对于传统领导者观念的转变是十分重要的,学校领导团队需要学习权力的授予,积极的引导学生更好的运用他们的管理权力,并通过此过程得到成长。
(三)健全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构
当前许多高校的学生参与管理机构表现作用不明显以及机构臃肿,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较小,因推进参与机构的结构扁平化与明确参与机构的职能与责任就显得非常之有必要了。扁平化结构是指在组织扩大的过程中,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受到外部环境与内部系统的影响,致使管理中心下移、管理层面减少,组织结构扁平化。删除臃肿不合理的管理机构,改革原本不合理的管理模式,增加符合大学生权力行使的机构,使领导阶层与下属阶层之间的关系得到很好的协调,通过对管理层次的减少,得到畅通的组织信息,拉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距离,推进参与机构的结果扁平化。学校应该对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机构的职能与责任明确,最大限度让各个机构发挥作用。学生组织内部也应该有严密的管理系统,各部门之间以及各个成员间尽管彼此独立但又是一个拥有共同目标的完整整体。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向着国际化发展,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已经成为趋势所向。这就要求着大学管理者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放权给学生,使其中分发挥其管理学校的能力,这才是真正的改革,通过此,也将拥有更加美好的学校。
[1]杜明明.浅析依法治校背景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科教导刊,2017(06):73-74.
[2]姚利,岳陈军.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J].法制与社会,2015(24):224-225.
[3]李慧鹏.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2.
*2015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L1511)。
G647
A
2095-4379-(2017)35-0039-02
刘勇(1982-),男,江西赣州人,本科,赣南医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高校管理研究;彭磊(1980-),男,江西宁都人,硕士,赣南医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