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感情支配下的斗争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017-01-28 05:55邢小月夏丽娟杨小爱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理工大学斗争感情

邢小月 夏丽娟 杨小爱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法感情支配下的斗争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邢小月 夏丽娟 杨小爱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为权利而斗争,对维护社会和谐,社会公正法治起到了非常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Thestruggleforlaw),想起了2003年孙某的案、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以及因两元地铁车票纠纷,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4元赔偿的案件。看完该书,我终于明白原告人诉讼举动的意义,并非只是表面意义上的诉讼癖,而是他们的法感情受到了伤害,他们想要的并非物质而是精神上的补偿。这是我们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因此,《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弥足珍贵,值得我们好好借鉴和解读。

权利;斗争;法治

一、法的产生

法是斗争正当性的来源。耶林在书中首先提及到法的起源,论证法是斗争而来的。其强调了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是在一系列的斗争中形成的,并且提及到了“关于法成立萨维尼(SAVIGNY)—普夫达(PUCHTA)说”①,更进一步论证了法不是自发形成。因为“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是靠抛弃原来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法,产生新法,使法得以延续下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语言是在我们无意识之中产生与形成的,纵观语言的发展的历史进程,语言的发展并未遇到任何强大的反抗和破坏。当一个时代到来之际,除了这个时代的时尚之外,语言没有其他必须要克服的对象。而作为法而言,法的产生必须要考虑到很多的社会因素,譬如:政治、经济、文化等,为了发现正确符合当代社会的法,则必须要摧毁阻碍前行的道路,使法得以普及下去。法和语言的形成是不同的,前者起源于清除一切障碍的,为此铺平道路的斗争;而语言不涉及利益、斗争,而是一种接受不接受。因此我们可以说世界上的法是通过斗争得来的,斗争是法延续的生命。法律的产生使得我们的斗争有了权利的来源。

二、法感情下的正当斗争

斗争是法的生命即“the life of the law a struggle”。②耶林提到生活中不乏有人为主观的或具体的权利而斗争。这些人可以称为诉讼癖,即自以为是令人头疼的人,纠纷好事的人,即使支付高额的诉讼费或沉重的代价还要向对方提起诉讼的冲动。对于此,耶林对这种行为是赞扬的。他认为一个农民主张一寸的土地所有权而进行繁琐的诉讼,也是值得赞扬的。因为对农民而言,提起诉讼不是为了金钱上的补偿和标的物的返还,而是因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正当权利的损害。在这里斗争的不再是金钱和利益而是更深一层的法感情。通过查询国内的诉讼案件,前几年因两元的地铁票而引起的纠纷,原告人花费两年的时间和两万元的代价最终赢得了四元的地铁票赔偿。不少人会给其戴上“诉讼癖”的帽子,会说这个人是不是得不偿失抑或是有点傻,浪费了时间、花费的金钱最终却是这样的结果。在未读该本书之前,我也是这样的一种想法,但是通过拜读耶林大师的风采,我明白了原告人的举动。他是为了自己受侵害的法感情,这包含了对法律的特别信仰和依赖。当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伤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能依靠法律去维护,并非是滥用司法资源的。俗话说的,争来一个正义的结果、公正的审判,使得我们社会更加和谐。因此,通过维护具体的权利,进而形成对此的法感情,只有培养对法的感情,民众才能在此基础上更有勇气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才能加快。

三、怎样为权利而斗争

在本文中,耶林通过提出法感情这样的一个概念诠释了人民为权利而斗争的正当性以及该如何通过对具体权利的维护来培养法感情。法感情不是对于物质利益的索取,而是对精神上的索取,可以说是法的一种高级形态。无论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是有权还是无权,是处于高层还是底层,均都会平等地享有它。

在我看来,在这个世事混杂的时代,法感情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法的信仰,无信则不立。如果保持对国家对民族有信仰,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强大,如果保持对法有信仰,那么当我们的法,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有勇气站起来向黑恶势力抗争,不会屈服。因此我们要培养它,始终保持这样的热枕,高昂的激情,不断斗争,我们的法才会有新鲜的血液涌出,使其更加适应我们当代社会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

而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我们要善于发现在立法上缺陷和不足之处,并且不断的去填补这些漏洞。更重要一点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因为人民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法律健全的主力军,我们要培养他们的法感情,培养他们在面对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宝剑是对抗。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秩序稳定,国家才能和平。

[ 注 释 ]

①“关于法成立萨维尼(SAVIGNY)—普夫达(PUCHTA)说”主张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及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

②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1]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郑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D

A

2095-4379-(2017)25-0280-01

邢小月(1992-),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夏丽娟,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杨小爱,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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