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2017-01-28 05:55谈乔雪唐劲松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判断能力民事法律民事行为

谈乔雪 唐劲松

1.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0;2.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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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0;2.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读朱庆育先生之《民法总论》,其言:“法律行为之实施,可拆分为发出或受领的意思表示两部分。意思表示的发出,以发出时的意识为判断。精神病发病期间或者神志不清之人发出的意识表示,自然无效。”①可见,朱先生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无法形成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其发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然而,依朱先生所言,法律行为之实施中,还有受领的意思表示,而单纯受领的意思表示,按照常人的眼光则不需要太强程度的判断能力,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领的意思表示,又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判断能力;受领的意思表示;

受领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的方式,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领的意思表示生效与否,首先要了解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如何生效和其生效的关键要件。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一个严谨而漫长的过程,以合同为例,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合同成立。而民法之基石乃私法自治,即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交易等自由,尽可能减少法律对其生效的阻却,给予公民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的发挥范围,故在意思表示一致,只要不和自身因素、他人因素和秩序因素相悖,一般认为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故,在大部分情况下,法律效力正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结果。由此可见,当事人意思表示能力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着法律后果。而当事人意思表示能力,其主要为判断能力,②即自然人可以独立去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拥有完整判断能力的自然人能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又是表意行为,即在大部分情况下,自然人可以使自己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发出的意思表示当中,当事人是主动的、积极的发出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直接决定了最后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变动。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囿于其精神疾病或者其年龄限制,其独立判断的能力是受到了限制的,故他们并没有这种主动、积极向他人发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即使做出了此类表达,也是非真实有效的表达,所以毫无疑问其发出的意思表示即为无效。

按照此种逻辑推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判断能力,发出的意思表示和受领的意思表示皆为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的方式,故“判断能力”是其必备要件,其缺失会造成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但受领的意思表示当中,当事人不需要主动的、积极的发出意思表示,仿佛也并不需要经过复杂缜密的价值判断,仅仅是消极的受领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判断能力还是其必要的条件吗?

有人认为是不必要的,因为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承诺的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在到达主义当中,承诺只要到达了要约人即生效,无需要约人做出任何判断行为和意思表示,对方仅仅受领该回复即可。在英美法系中,承诺的到达采取的是投邮主义,即承诺只要投递即生效,虽然和我国规定不一,但是在不需要对方拥有判断能力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承诺的生效不需要要约人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即使要约人

做出了反对的意思表示也无法阻止承诺生效的事实。一个精神病人在病情得到控制时发出要约,在病发时候得到承诺,承诺也不会因为他判断能力的丧失而变为无效。由此可见,仿佛受领的意思表示虽然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的方式,但却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判断能力的意思表示不同,并不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是没有判断能力不能进行完整的意思表示的自然人,也可以做出有效的受领。

然而该看法是错误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的相对方并非本文中阐述的做出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自然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其相对方都是被通知人,被通知人当然不要求判断能力与完整的意思表示,因为他们仅仅是一个被通知的对象而已。而在受领的意思表示中,受领人要在范围内做出受领或者不受领的意思表示,而不仅仅只是一个被通知的对象,是需要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予以反馈的,而受领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也直接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生效与否。故,即使是接受承诺没有要求当事人任何的判断能力,也不能证明受领的意思表示是不需要判断能力的,因为接受承诺只是单纯的被通知,而受领的意思表示是一种需要当事人做出选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领的意思表示,比如在赠与合同中受领的意思表示,其正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赠与合同当中,需要接受赠与的一方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赠与合同才能成立生效。故,受领的意思表示,虽然是一种消极的、程度不强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其仍然受到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要件的约束,应该遵循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过程。故我国《民通意见》第六十七条直接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而没有区分发出的意思表示和受领的意思表示,是因为无论是哪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丧失判断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都是无效的。

[ 注 释 ]

①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38.

②<瑞士民法典>第16条.

[1]张驰.自然人行为能力新思考[J].法学,2009(02).

[2]李霞.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5).

D

A

2095-4379-(2017)25-0262-01

谈乔雪(1991-),女,四川乐山人,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建设工程管理系,教师;唐劲松(1990-),男,四川宜宾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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