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朝
长春工业大学林园校区,吉林 长春 130012
论侵权法过错的客观化
黄 朝
长春工业大学林园校区,吉林 长春 130012
由罗马法延续而来的过错理论是近代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核心理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也确立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侵权法更多的主张对“人”本身的保护,这就使得其立法目的与过错归责原则难以适应,因此出现了过错客观化的新理论主张,借由此理论,可以很好地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实现侵权法的立法目的。
侵权法;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客观化
(一)传统主观过错理论的缺陷
近代侵权法中过错理论源自罗马法,王利明教授将过错定义为“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杨立新教授主张“过错永远不能离开人的主观世界,而成为客观的实在状态。”我国的通说也采这一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归责对被侵权人进行损害补偿。而在实践中,其立法目的却往往难以实现。
根据主观过错理论,在实践中为了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主观的过错,法官或是综合行为人年龄、性别等个别因素来看其行为是否与其通常的行为相悖,从而推断出行为人是否应受非难;或是将行为人放入群体环境,与整个群体的一般性行为所比较,以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实际上,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在每个行为中都不相同,其外在表现的解读往往也受解读者当时状态的影响。以上两种推断方式都最终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判断,其结果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主观状态难以被有效证明。
(二)传统理论与侵权责任法目的的冲突
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无过错,无责任”,源于启蒙思想家自由主义的思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自由行动的权利。而正是这一原则使得责任与过错牢牢挂钩,实际上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过错是人的心理状态,人的意图无法被查明,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试想,若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已经对被侵权人造成了危害后果,但仅因不能证明加害人主观是否有过错而无法追责,便会使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背离了其立法目的。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不应该也无法调整意识领域,因此在侵权法理论的发展中,过错从一个纯粹的主观概念越来越多地掺杂了客观色彩,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促进了归责方式的客观化。
过错客观化理论认为,人的内心状态难以认定,应该以某种确定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在这种理论下,过错不应再被理解为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而应被解释为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偏差,即没有遵守一个谨慎的勤勉的人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行为偏差理论。在这种理论基础上,“过错”已经不再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而有了其新的内涵。作为客观阶层的过错,其本质应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尽管在各国侵权法理论中对注意义务有不同的称呼,但其思想核心都是相同的,也即,客观理论中的过错,便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一种客观的行为偏差。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过错的客观化理论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传统的主观过错理论为补充。
(一)过错客观化理论的优势
过错客观化理论极大地减弱了法官个人因素对过错认定的影响作用,过错认定将不再是仅依赖法官来判断了,而是有了客观稳定的标准,有利于司法公正。同时,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主体得自由行动的权利,过错客观化理论同时也很好地起到了预测评价的作用,行为人在为一定行为之前,以客观标准为准绳,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确定了自己行为自由的界限,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价值。
(二)过错客观化理论的不足
过错客观化理论固有其优势,但依旧存在缺陷。客观化标准是从特殊中抽象出的一般标准,有普遍适用性。但个体之间的特殊性也是客观存在的,仅以过错客观化理论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便显得僵化。同时,过错客观化理论仅能判断行为人之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便又回归了主观范畴,此时便需要传统的主观过错理论作为补充以推断其意志因素,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大小。
过错客观化理论的应用,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过错得以从完全的主观范畴过渡到客观的标准化领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侵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但过错客观化理论仍旧有其弊端,需要在往后的实践中发展理论,以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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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梁清.客观与主观的变奏:原因力与过错[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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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245-01
黄朝,长春工业大学林园校区,民商法硕士(研一)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