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定向降准制度研究与思考

2017-01-28 05:55晁诣博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定向资金政策

晁诣博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3

央行定向降准制度研究与思考

晁诣博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3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结构性改革的攻坚阶段,“新常态”成为主旋律。部分产业的结构性调整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题中之义。本文通过对定向降准政策的内容探究和时效性分析,探求其在经济法上的定位,阐述政策利弊,提出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建议,以期实现定向降准政策的效用最大化。

定向降准;资源本位;制度设计

一、引言

2014年4月,央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由此开启了“定向降准”的先河。

截至2016年,我国进行了七轮定向降准政策,包含面向涉农贷款比例高的农发行、县域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的无条件定向降准以及包含面向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非县域农商行、外资行等的有条件定向降准,对其进行动态考评来进行考核调整。定向降准在近三年内频繁实施,央行也针对“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那么定向降准的效果如何,在实践中是否起到了我们的预期效果就甚为重要,因为这关乎这项政策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以及改进的方向。

二、定向降准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定向降准的时效性与合理性

根据相关学者从经济学层面针对前六轮定向降准进行的分析,定向降准对农业和工业都有正影响,提高了农业与工业的产出水平和价格水平。由于相关数据有限,政策实施的时间较短,所以对于该政策的实效性分析仍然欠妥,需要更大量的数据和更长时间的观察才能更好的考察其效果。

(二)定向降准的弊端

1.释放资金总量有限,实施效果有待观察

“定向降准”制度实施仅有数次,就目前而言,该制度能否真正带动经济结构优化与合理发展还有待观察。根据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的预估,现在中国约有100万亿的存款,存款准备金率每降低0.5个百分点,对应释放的资金量约为5000亿。显而易见,5000亿对于100万亿无异于杯水车薪,即使考虑到定向降准的“定向”因素,该力量依然很弱。

2.释放资金流向堪忧,制度监管迫在眉睫

虽然央行实施定向调控货币政策的手段“精准发力”,但是否是“好钢用在刀刃上”人仍很难说。一方面这一大笔资金流出之后能否全部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相关产业很难说,资金的诱惑会使更多的人觊觎,如果没有相关政策的监管,加之银行系统内部的失职渎职,“里应外合”,资金流向的转变极有可能;另一方面,即使相关企业拿到了贷款,在房地产等暴利行业的利润驱使下,很可能这笔资金又一次流入其他行业。如此这般,调控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了。

3.政策实施随机性大,制度连续性有待加强

央行定向降准政策的实施有其自己的考核制度,并且有相关的考核规范出台,满足相关要求才能继续或适合享用该政策。但值得注意的是,从整体来看,定向降准的实施仍有较大不确定性,市场难以确定政策的实施期限,就难以有充分的准备来实施相关制度,调整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在政策上约束和激励相关政策同样值得深思。

三、定向降准制度在经济法层面上的合理性

央行创新推出的定向降准制度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细化,属于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是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整经济的一种手段。定向降准是一种创新的手段,实施效果较为理想,笔者预计,定向降准不日将会成为一种长效化的机制,甚至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来加以应用,并且将其形成制度在经济法的层面也是合理的。经济法讲求资源本位,如果法律的制定能够使得资源合理配置,最大化的应用,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好的,值得运用和完善。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农业、农民、农村经济落后,矛盾凸显,以及经济发展疲软,这种有差别的降准,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优化我国产业组合,使得经济能够朝着更加均衡快速的方向发展,是极其有利的,体现的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合理的。

四、构建定向降准相关法律制度

定向降准就是利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整经济薄弱环节的手段,政策性明显。结合上文对于该制度的利弊分析与构建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定向降准保驾护航意义重大。

(一)关于制度完善的建议

1.完善并增加政策透明度

一方面定向降准制度与国家政策密不可分,另一方面目前政策的不透明与随机性增加了市场和公众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完善政策出台的制度化,增加政策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同时,要增加存款准备金内涵,厘清其效力和适用范围,制定存款准备金相关法律制度,赋予其更多的功能、内涵、目的与作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打牢了定向降准的支持基础。

2.完善财税相关政策法规

定向降准制度要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实施,才能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正向效应的最大化。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一方面注入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加大相关财税制度的支持力度,同时对于银行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形成三方协同的合力,让银行自发自愿的为相关领域服务,并保证银行自身的利益。

3.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从源头上监管金融主体。要实现定向降准的精准发力,效用最大化,需要从管理层做到干净准确。要加强统合监管与统一监管,加大违法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正本清源,防止定向降准释放的资金流向不明,也为更多政策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4.完善融资细则,最大化定向降准作用。央行推出了定向降准范围虽小,与全面降准相比也许资金量并不大,但是资金的集中供应以及货币乘数的作用,定向降准仍会起到很大作用。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降准政策为什么出台?资金如何全部供给给相关产业?会不会出现个别金融机构拿到资金后因为房地产等高利润的趋势又将钱再次投入房地产市场而产生更大的泡沫?

这就需要央行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下功夫。制定定向降准的实施细则,完善监管,合理安排实施进度,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关于法律制度的设计

1.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该法中添加关于定向降准的实施规范,明确相关金融机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以系列条文的形式将定向降准制度从推出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各主题的责任规定明确,使得相关主体有法可依。加大违

法违规处罚力度,建议高额罚款、降级撤职,情况严重的可以考虑入刑,以此来更好的约束相关主题,做好服务,严把审核关。

2.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向降准制度管理条例》。用条例从细节上规定每一个环节。

定向降准的推行条件。从经济学角度合理计算定向降准制度推出需要满足的条件,例如在某一产业的增速与整体经济增速的比例不足某一数值时推出定向降准,或者某一具体产业环比增长低于某一数值是推出相关政策;也可以规定成立专家委员会,由相关经济学家科学运算,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并在央行成立专门部门负责推广、监督事宜。

资金监管的主体确认。建立部门内部的考核机制,可以全部聘请专业人士,由一位行政编制领导,其余工作人员均有社会公开招录事业编制,高薪酬激励并严明考核机制,奖罚分明。

企业等受惠主体的责任。鼓励满足条件的相关企业使用贷款,对按期还款的主体采用提高信用额度、加大资金注入、惠农政策普及等等全方位的专业帮扶,做好宣传,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合理高效的使用资金。同时规定不合理使用贷款的惩罚措施,勒好“紧箍咒”,谨防“歪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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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A

2095-4379-(2017)25-0214-02

晁诣博(1990-),男,汉族,北京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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