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一般标准

2017-01-28 05:55刘婉星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笔录质量标准

刘婉星 马 潇

1.西安市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陕西 西安 710300;2.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陕西 西安 710000

简论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一般标准

刘婉星1马 潇2

1.西安市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陕西 西安 710300;2.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陕西 西安 710000

民事法律援助不仅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而民事法律援助的生命线,就是办案质量。要保障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就要制定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一般标准。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标准;制定原则

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一般标准应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形式标准,指案卷中应具备的符合一定形式标准的材料。如案情笔录、案情分析、裁判文书等。

实质标准,指对案件质量(受援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又分为程序法实质标准和实体法实质标准。前者指律师对受援人的程序性权利、义务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后者指以法律关系分析为基础的案件质量标准。即:1.对各种法律法规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2.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全面、准确;3.尽职收集证据,并准确判断、分析证据三性等;4.根据证据和法律关系对案件做出较为合理、相对准确的判断。

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的形式标准

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以过程导向为主。具体讲即客观上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案卷目录;

(二)法律援助申请;

(三)经济状况证明;

(四)法律援助审批表;

(五)收案笔录;

(六)程序法分析报告;

(七)证据目录;

(八)调查取证情况报告;

(九)证据分析和运用情况报告;

(十)实体法律关系分析报告;

(十一)诉状或答辩意见;

(十二)代理意见;

(十三)庭审记录;

(十四)裁判文书或结案材料;

(十五)结案报告表;

(十六)案件质量反馈表。

主观上,应认真填写,无错漏,用语专业。另外,以过程导向为主,即指只要具备这些材料,且对于律师没有证据明确的负面评价,就可认为符合标准。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的程序法实质标准

程序法实质标准要以客观标准为主;以过程导向为主。

以客观标准为主,指满足下列条件,就可认为符合质量标准:

(一)律师充分告知、释明并注意到了受援人的程序法权利义务;

(二)律师尽最大可能进行了调查取证;

(三)前述行为都有笔录记录;

(四)如发生投诉或负面评价,也确实无承办律师未执行质量标准的证据。

以过程导向为主,指只要承办律师依照法律规定、行业惯例提供了适当的法律服务且有笔录记录,使受援人妥善完成了整个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就可认为符合质量标准。

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的实体法实质标准

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主观标准;以结果导向为主,兼顾过程导向。

因为实体法的实质标准直接关系到受援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情况,所以要以结果导向为主,兼顾程序导向。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可降水量与比湿的结论较为一致(图7),秋季暴雨时段可降水量最大,且不同暴雨强度的可降水量值并没有明显差别;夏季暴雨时段可降水量较秋季略偏低,且70 mm以上暴雨的可降水量比50~70 mm暴雨的可降水量要略高一些;春季的可降水量最小,且暴雨强度强时,可降水量要更小。不同量级暴雨过程时段可降水量四分位数分析见表7。

具体来讲,就是:

(一)律师在收案时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依据规定了解案情。

(二)前述行为有笔录记录在案。

(三)笔录应符合形式要求:(1)谈话人及姓名;(2)被谈话人及姓名;(3)记录人及姓名(原则上应由谈话人之外的人记录);(4)时间(原则上应精确到分);(5)地点;(6)第几次笔录;(7)连续编页;(8)笔录中必须有对目前证据情况的询问和记录;(9)笔录中必须有告知被谈话人相关权利义务或注意事项的记载;(10)笔录中必须有告知受援人如何投诉的记载;(11)笔录中必须有“经被谈话人核对”或“向被谈话人宣读”的记载;(12)被谈话人逐页签署姓名;(13)被谈话人在末页签名、签署时间,并注明“无误”;(14)无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四)根据受援人提供的信息或线索,尽最大努力调查取证。

(五)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之前了解案情的结果,对案件做出实体法上的分析,计算出合理合法的标的额,提示受援人提出合适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并形成笔录、证据分析和运用情况报告和实体法法律关系分析报告。

(六)在了解并尊重受援人意见的基础上,撰写诉状。

(七)在了解并尊重受援人意见的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必须能准确、深刻分析实体法律关系,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用语准确、恰当,论证有理(有法理依据)有据(有证据支持)。

(八)应有庭审记录。

(九)根据案件结果,律师首先应自评,并计入结案报告表。

有标的额的案件,只要最终结果符合一定比例,即可认定为“胜诉”;无标的额的案件,原则上只要案件的结果基本符合律师在实体法法律关系分析报告中的分析,且承办律师无重大过失,也可以认为是“胜诉”。

(十)受援人等对案件质量的反馈,只要律师没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质量标准,原则上就认为是合格的。

主观上,上述材料都应认真填写,无错漏,用语专业,书写美观。

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节点,都应当可以被援助,也都应当有办案质量标准。只有制定明确的、可量化的、因地制宜的办案质量标准,才能客观、科学的评估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能简要论述。要将抽象的原则转换成可用于实践的规范性文件,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1]郝静,杨永志.构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之实证检视与对策研究——以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为样本[J].西部法学评论,2015(6).

[2]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2014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二)[J].中国司法,2015(7).

D

A

2095-4379-(2017)25-0187-01

刘婉星(1985-),女,蒙古族,内蒙赤峰人,任职于西安市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马潇(1983-),男,汉族,陕西西安人,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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