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彬彬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的完善
单彬彬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它的兴起为民间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笔者认为应当从监管、信用机制和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三个角度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征信机制;民间借贷
(一)明确监管主体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为民众提供民间融资、借贷的平台,是随着网络技术新兴起的一种投融资方式的整合平台,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规定,银监会应该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也负责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所以银监会理所当然的负有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职责。但是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又有其特殊之处,其运用完全借助网络。所以,工信部门也应当对其运行进行监管。
(二)完善监管规范
1.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公司的方式进行注册,符合了法定的公司成立条件。但是因为其涉及特殊的行业和领域,设立条件应当比普通公司更加严格,其注册资本应该要求更高。
其次,对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应该坚持依法退出、金融稳定、及时处置、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等原则,①当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经营难题时,应通过《公司法》规定的手段使平台能够平和的退出市场。
2.完善市场运作的监管
基于目前其已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重点应当围绕资金安全对网络平台提出要求。
首先,加强对借款方的审核与监督。第一,在放款前加大借款人的审核力度。第二,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管,不能一放了之。第三,建立有效的债务追讨机制,并在必要时协助出借人进行维权。第四,对出现不同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的再次借款资格分别予以限制,加强借款人的诚信意识。
其次,限制贷款额度。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使不同信用级别的借款人得到的贷款额度有所差异。第二,针对同一贷款人设置最高贷款额度。
再次,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与完善。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金融机构,可以沿用普通金融机构的方法。加强对内部部门和人员的监管,尤其是核心收付钱款业务、财务人员和运营系统的监管。对业务核心岗位和核心人员定期换岗,定期硬性休假。完善内部监督管理。
最后,完善反洗钱系统建设。就平台来说,面临充当洗钱工具的风险。所以,负有反洗钱监管义务的机构应当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有效监管。
(三)完善个人征信机制
1.加强信用价值宣传,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首先,通过多样化的渠道对信用价值进行宣传。其次,“黑名单”的制度是对付失信行为的常见手段,我国各地也已经进行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效果。
2.解决个人征信信息共享问题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制。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监管的同时,参照上述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征信管理方式对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目前不同网络平台对用户虽有不同的评级标准,但总体上大同小异,因此行业内部可以组成联盟,在行业范围内就信用评估标准达成一致,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降低信用风险。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缺乏必要规范,被P2P网络借贷平台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同样会面临被泄露的风险,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做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②,相信在信息保护方面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四)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讨论离不开对民间借贷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宏观背景。我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采取高压管制的措施,但这并未导致民间借贷的消亡,相反,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并发展着。有必要顺应社会现实,对法律进行相应调整,从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基础。
1.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立法,引导民间借贷发展
首先,调整借贷主体范围。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应当允许其在限制总额、笔数和利息收入的基础上,依法从事放贷行为。其次,调整借贷利率的限制。在综合考虑贷款用途、贷款种类、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条件下合理放宽利率上限的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的稳定。
2.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犯罪相关刑法条款和国务院相关金融法规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文件作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③,但有学者指出该解释对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仍然不够明确,集资性和公开性的界定因为仍存在问题。④同时,对于相关规定,如果严格予以执行,大多数民间借贷都会被归于非法活动,这会严重束缚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使民间借贷运行的风险上升。因此,可以考虑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将正当民间借贷纳入法治轨道。
[ 注 释 ]
①卞志村主编.金融监管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33.
②2012年11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④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J].法学家,2011(6).
D922.2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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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1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