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钗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资源监督工作
——以雅安雨城区办理生态资源类犯罪案件处置情况为视角
朱维钗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近年来,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十分严峻,已经严重影响社会民众生活和经济的健康。如何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加大对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当前雨城区生态环境资源现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特点,深入查找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总结生态检察工作成功经验,为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生态资源;预防犯罪;两法衔接;绿色发展
(一)雨城区生态资源现状
一是生态多样性富集与生态敏感、脆弱并存。雨城区资源丰富,主要河流有青衣江、周公河等7条河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53.30万千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植物种类繁多,分布广,藏量大。森林覆盖率50.3%。境内有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23种。然而,雅安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且呈恶化趋势,动植物资源逐渐减少,植被覆盖率降低,滑坡、泥石流现象时有发生,水土流失等山地自然灾害严重。二是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水环境质量有所下降,总磷超标已成为雅安水资源一个突出问题,水资源质量堪忧。磷污染广泛来自农村面源污染。雅安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重,而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乡镇污水治理设施不完善、运行不稳定,导致流域总磷污染突出。土壤环境质量堪忧,长期施用的农药残存于土壤中,难以降解。
(二)雨城区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概况及特点
2014年至2016年,雨城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3件25人,审查起诉62件83人,批捕人数和审查起诉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滥伐林木类犯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仍然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重灾区”,三年来起诉滥伐林木案件15件17人,占起诉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总人数的20.48%。三年来起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27件33人,占起诉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总人数的39.76%。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呈现出以下趋势和特点:一是犯罪手段极具破坏性。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这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段往往原始、粗暴,使生态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二是非法采矿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在我院与林业、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我区涉林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取得了较好成效。三是“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模式较为突出,助长了犯罪态势。如我院办理的朱某某、万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采矿案中,朱某某以雨城区大兴镇龙溪村7组将重新修建一条生产生活便道为契机邀约万某一、万某二等人共同修建,在修建的过程挖掘砂石出售,朱某某与水津砂场达成协议,以每方45元的价格收购连砂石。每次开采的砂石都能在较短时间内出手,一定程序上助长了犯罪态势。
(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
长期以来,各部门执法司法活动往往各自为战,沟通协调困难。工作中首先拘泥于本部门的利益,若刑事案件的出现会影响考核时或为完成罚没指标时,即使案件涉嫌犯罪也不愿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特别是有些地方将上缴罚没款变相返还办案单位,客观上会助长执法司法中基于是否有利益的判断而看菜吃饭的不良风气。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生态资源领域监管、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不平衡现象突出。
(二)调查取证不规范、不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意识需要加强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要求、执法手段有所不同,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容易产生认识不一,导致对物证的提取固定不及时,有些物证应当做鉴定而未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立案标准模糊增加了查处的现实困难。在非法采矿案件中,刑法修正案(八)立案标准中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至今未能确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此外,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过早的处理掉了有关涉案物品,给办案造成困难。
(三)影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
一是重行政处罚、轻刑事追究,导致此类案件屡禁不止。破坏生态资源领域犯罪刑事严峻,群众感受强烈,但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案件极少。例如,2014年至2016雨城区林业局涉林案件行政立案104件,其中向雨城区公安机关移送涉林案件线索3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数量仅占行政处罚案件的2.88%。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处于各种考虑,不及时报备、不按规定填报相关数据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调查取证存在很大的难度。破坏生态资源类犯罪案件设计专门性问题多,而司法鉴定机构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难以适应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的定性往往需要到省级国土部门才能进行,而对已采伐的矿产资源数量的认定就更加困难,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很难对涉案的矿产资源数量作出准确的认定。而在大部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案件中,作案人员的作案地点往往在深山中,且每次采伐的数量都不多,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人员设置不足,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设立专门机构
建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以及提升职级,同时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为坚决查办和预防环境职务犯罪、促进生态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秩序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利用“赶场”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防火、保护林木、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通过电视、报纸、两微一端等多种方式建立适合各个年龄层次、全覆盖的宣传教育平台。另一方面发挥农村“两委”和驻村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形成自觉保护生态资源和积极同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恢复性司法制度
可以探索将传统林业案件的复绿补植机制逐步运
用和推广到生态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坏境的案件均要求嫌疑人恢复原状、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对于将犯罪危害降到更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对国家对公民的危害降到最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的有机统一。
(四)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调研,全面促进本地区绿色发展大局
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较多,缺乏系统性比较一致性的规定,对于行为主体的责任追究往往难以操作。诸多原因导致破坏生态资源资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客观上助长了这类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因主动负担起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绿色发展的重任:一是在通过司法办案宣扬正义的同时加强生态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培养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氛围;二是要认真研究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个案,研究类似案件等方式,认真研究查处生态坏境资源领域存在的薄弱之处,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形式向森林公安、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从严查处破坏生态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推进环境治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1]赵刚.浅谈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监督职能[J].中国环境法治,2010(1).
[2]汪兴东.基层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多维保护现状及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16(9).
D925;D
A
2095-4379-(2017)25-0153-02
朱维钗(1989-),女,汉族,四川邛崃人,本科,法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