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斌 张冬霞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25
被害人行为介入下的因果关系
——析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林 斌 张冬霞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25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刑法理论界一直是刑法学者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也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存有疑难。在危害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如果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应当使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用客观的立场判断刑法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被害人行为介入;中断;相当因果关系
新闻、娱乐八卦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热点,野动物园的老虎吃人案件、娱乐明星因妻子出轨经纪人离婚事件,成为民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对于这些新闻社会关注度较大、学界对这一事件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结合一些刑法学的重要知识点,把“动物园老虎吃人”的真实新闻引入了刑法案例。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关于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不难的,但因果关系链中介入的因素有很多,行为与结果之间常常形成了偏离常轨的因果历程,从而是判断发生了困难。①比如客观的自然规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无法实施或者被害人行为的介入等,在此,笔者仅从刑法中被害人行为介入下的因果关系分析此案例。
案例:某知名艺人因其妻子与该艺人经纪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该艺人对其妻子的出轨行为十分愤怒,为了释怀打算杀掉他的妻子。该艺人为了杀掉其妻子,冥思苦想各种方法,突然想到热点新闻所报道的在某野生动物园内因夫妻吵架,妻子生气下车后被老虎伤害致死的事件,因此想到其与妻子多次在车上吵架,其妻子与被老虎致死的女子一样,常常因与老公吵架不愿与老公同车而下车步行的习惯。于是,该知名艺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并了解动物园内动物分区之后,极力劝奉其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一日游。当其车子在野生动物园并经常有老虎游荡的地方路段,该知名艺人故意慢行并用语言刺激其妻子,因而其与妻子进行了激烈的争吵,其妻子虽然看到了“禁止下车”的警示标志,但仍下车步行,结果就被正在散步的老虎咬死。该知名艺人看着老虎远去的背影,心中窃喜,胸中郁结的恶气总算出掉了。②
对此案件,学界重点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王某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与否。但在某些疑难复杂案件中,还需要引入实行行为以外的其他更为客观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析,因果关系便是重要的客观方式。
因果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复杂且对实践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问题,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薄弱的环节,且关于被害人行为的介入因素则更少的进行研究,它是指在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被害者自己的行为。关于此类介入因素,如何判断刑法的因果关系,各学说均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主流观点。
(一)条件说观点及其评析
条件说又称之为“等价说”,该学说的观点为危害实行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的结果过程中,只要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则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有因果关系。其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根据条件说,在该案例中,因该知名艺人好言相邀其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游玩的行为,导致其妻子被老虎叼走咬死。只要没有该知名艺人的好言相邀的行为,其妻子就不会被动物园里的老虎死,那么该知名艺人的行为与其妻子的死亡便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中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该知名艺人的相邀并用言语激怒其妻行为并没有对其妻子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因为其妻子也看到了“禁止下车”的标牌;日常生活行为偶尔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邀其妻子去动物园并语言刺激其妻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是否下车也是其妻自由的选择,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把一切与危害结果存在关系的行为都作为原因行为,则必然会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并且,该学说认为所有的条件均具有相当的原因力,那么则产生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无法从其他客观原因区别责任的大小。从以上观点得出:条件说无法妥善解决被害人行为介入情形下的因果关系。③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观点及其评析
该学说认是以条件说为前提,认为当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在一般社会经验看来是正常、相当之时,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即存在因果关系。所谓相当的,是指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正常的即可。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以行为时所有的客观情况为判断基础,包括对行为前后的情况加以考虑。在该案例中,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是当时的热点事件,该知名艺人的妻子应该知晓,并且其下车时,同时也看到了“禁止下车”的标识。如果不将王某妻子应当知晓热点事件和看到标识后仍然选择“自行下车”特殊介入情形考虑在内,就无法全面的说明该知名艺人妻子死亡结果是如何导致的,所以应将行为后的被害人自行下车的介入事实作为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因素。
该学说提出基于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在构成要件之内进行因果关系判断。认为实行行为其制造的实害结果应当是类化的结果,而非偶然的。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真正的问题在于需要对哪些因素进行识别和判定,在此基础之上从而合理的判断介入行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
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与国外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介入被害人的行为或者第三者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时,关于能否把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发生概率大小);(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支配性作用大小)。笔者通过上述主张,对于前述案例进行分析。
(一)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先前行为对产生的危害结果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例中,该知名艺人预谋相邀其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游玩,当车子在野生动物园有老虎游荡并“禁止下车”处,该知名艺人便在此时故意用语言刺激其妻子的行为与其妻子看到标识牌后自行选择下车的行为相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不大。
(二)被害人介入因素性异常性的大小
先前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异常介入因素,主要考虑的是先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包括四种情形:(1)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的发生;(2)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的发生;(3)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的发生;(4)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发生无关。④一般认为,前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是异常因素,后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为异常因素。对于被害人介入行为和异常性问题,英美刑法学家曾有过经典论述:“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的‘笨愚’或者不可期待,那只能说此结果是其本人的自愿行为造成的,因而就中断了侵害与危害之间的因果链条”。在本案例中,一般人知道动物园里有老虎并不会冒着生命危险下车,而王某的妻子看到标识牌后自行选择下车的行为属于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的发生。
(三)被害人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被害人行为介入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在本案中,下车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是被害人有选择不下车的自由。可以说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被害人行为的介入中断了因果关系。
综合分析,在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如果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应当以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立场,同时对实行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介入行为对危害结果的支配作用及对介入行为的异常性进行分析,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因果关系本身的相当性。确定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因为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对于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抛开法律的角度,笔者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每个人均需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他人的生命尊重。
[ 注 释 ]
①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中国法学,2001(2):148.
②http://news.xhby.net/system/2016/08/19/029445530.shtml,2017-4-23.
③应宗迅.被害人行为介入下的因果关系——评凤凰少女跳楼案[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4):95.
④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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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1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