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探究
王 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涉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金的职务犯罪案件,成为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严重阻力。在申办和低保款发放过程中,如何严格程序、健全制度、减少犯罪的发生,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为此,我们组织开展了预防调查,在对调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思路和对策。
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监管制度;法律意识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国家为了帮助弱势群体而下拨的特殊款项,表达国家对贫困群众的关怀之情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低收入家庭享受社会温暖的一个渠道。而在农村,由于管理监督体制、人员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务犯罪案件频有发生,我们针对此类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
(一)犯罪主体以基层组织人员为主
涉案者主要是基层组织人员,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虚报、瞒报身状况、人口变化、家庭收入等情况。例如某村党支部书记东某某利用负责民政工作的使利,伪造虚假材料,以其女儿的名义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犯罪手段复杂多样
涉案人为了逃避打击,采取了许多复杂隐秘的犯罪手段,作案手法五花八门。在此类犯罪中,有的凭空捏造、虚构健康状况、伪造病历证明;有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经济收入或对象死亡后,故意隐瞒不报,继续领取该项资金。
(三)作案持续时间长
尽管案件单次作案数额并不大,但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人采取了长年累月“蚂蚁搬家”的方式,致使犯罪潜伏时间变长,不易被发现。尤其是某村会计闫某某,从其隐瞒个人收入、人员变化、人员情况而丧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起至发案,作案时间持续2年以上,不仅使民政部门很难察觉犯罪行为的发生,也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四)社会影响严重
一是此类犯罪不仅会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且会严重损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直接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关系着他们的生活水平、生存状态如何,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的问题,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涉案者将犯罪的黑手伸向最低收入保障金,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群众对此行为纷纷进行谴责。
(一)对国家的法律政策宣传不深入,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一是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国家下发的重要法律、法规、政策一知半解,村民无法了解国家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和主要内容,阻碍了此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告知没有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此项类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村民不了解本村享受农村特困救助款村民的基本情况,使得基层组织人员履行职权缺乏必要的监督,为滋生犯罪提供了土壤。
(二)对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缺乏监督
一是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层组织人员缺乏有效监督。涉案人身为基层组织人员,且负责民政工作,以权谋利时致民政部门不能及时地进行动态监控;二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对基层组织人员的行政行为、履职能力监督力度不够,尤其是对重大事项、重要人员、重点环节的廉政腐败风险点,没有及时消除腐败风险;三是对部分重要岗位、环节的监督制约不力,尤其是民政工作人员配备较少,导致本应开展的实时动态监督不到位,在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此类犯罪现象,难以开展及时、有效的监督。
(三)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监督制度有待健全。现行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审核相关工作制度,主要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缺少对民政统计、上报、发放等环节的实际监控和防范制度,致使审查把关不严、审核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闫某某贪污案中,其之所以能够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就是因为此项民政工作长期以来就是由闫某某一个人统计、发放,过度的信任,致使民政部门放松了审核,失去有效监督。二是有些制度缺乏执行力。个别民政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资格申请等应当核查的内容,不严格审查,不认真核实材料,有的甚至敷衍了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
一是主管部门疏于业务培训,忽视廉洁教育,致使少数基层组织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导致心理失衡,产生了攀比心理、补偿心理、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将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私利、徇私情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二是部分基层组织人员平时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学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对廉政建设和相关法律法规领会不深刻,本身就缺乏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意识,尤其是在遇事时便不讲原则,更经不起各种诱惑。
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国家优抚政策的落实,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深入宣传有关国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政策
一是乡镇、民政部门要把宣传和讲解国家有关农村特困救助款的法律、政策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使受益者详细了解国家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明白自己具备什么条件、享受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二是加强信息公开。把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村民的情况、优扶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村民进行公开、公示、公告,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消除犯罪隐患
一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审核制度。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要向户籍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由村街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民政部门对村街上报的评议对象,应当加强审核,严格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责任,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现象。二是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发放对象的基本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采取实时动态管理方式,对入档人员进行调查,弄清入档人员具体情况。随时掌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变动情况。三是建立健全腐败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排查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深刻分析容易诱发腐败风险的深层次因素,通过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消除腐败风险。四是探索建立与公安户籍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定期将民政救助对象有关情况与公安户籍信息相互核对,及时发现和纠正隐瞒死亡事实或虚构姓名等冒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对基层组织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乡镇、民政部门对基层组织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加强监督管理,在开展动态管理过程中,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对上报的数据、材料进行调查摸底、审查核实,以确保真实、准确;二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报告制度,切实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示”制度,及时纠正和坚决整治涉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源头性、基础性和倾向性问题,确保农村基层组织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四)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民政工作人员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好民政工作,确保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扶持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廉洁从政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民政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刻揭示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不断增强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法约束好其行政行为。三是经常开展党的政策、方针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基层组织人员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着力培养为民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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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147-02
王红(1971-),女,天津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副科长,研究方向: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