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01-28 05:55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公私公共安全执法人员

张 锋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 锋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驾驶机动车冲岗,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群众生命、健康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害等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可以认定为该罪。

驾驶机动车;冲岗;危害公共安全

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遇到有关执法单位检查,拒不停车强行驶离的行为。实践中,机动车驾驶员“冲岗”一般因其已涉嫌违法,如货车严重超载、驾驶员饮酒或驾驶员携带毒品、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为逃避检查强行驶离,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害等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拟对该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的现实处理

(一)不认定为犯罪

对于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现实上都不作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上述条文只是对于一般交通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而对于强行“冲岗”这种性质更严重的行为,法律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二)妨碍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妨碍公务罪定罪量刑。实践中,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中,遭遇机动车驾驶员冲撞、拖行或以其他暴力方式威胁实施“冲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涉嫌构成妨碍公务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行为人的目的并非要对执法人员实施伤害行为,而仅是通过暴力、威胁方法达到“冲岗”继而逃避检查的目的。

(三)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实践中,对于“冲岗”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及其他设施重大财产损失的,有的认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持不同观点)。持该观点者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的目的仅为“冲岗”逃避检查,继而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种过失。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实践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为“冲岗”故意冲撞执法车辆、社会车辆或其他设施,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认定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安全,行为人的目的仅为通过冲撞车辆、设施达到“冲岗”逃避检查的目的,如果有人员发生伤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五)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实践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为“冲岗”故意冲撞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以杀害执法人员为目的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实践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因醉酒或其他原因冲撞执法人员、群众及车辆设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发生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1],说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可以构成该罪。

三、驾驶机动车“冲岗”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分析

机动车驾驶员“冲岗”,往往其此前已具备违法行为,如车辆严重超载,驾驶员饮酒或携带有违禁物品;甚至涉嫌其他犯罪,如驾驶偷盗的机动车,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绑架、非法拘禁他人,贩卖妇女儿童等等,其“冲岗”的目的就是怕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处罚力度较小,导致一些行为人肆无忌惮,采取“冲岗”的行为逃避打击。从行为的危害性来看,驾驶机动车“冲岗”的行为人可能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具有一定危险性,执法机关通过设岗检查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这些危险性,行为人“冲岗”使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并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媒体报道,因机动车驾驶员“冲岗”造成执法人员和群众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屡有发生。

(二)驾驶机动车“冲岗”可以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行为构成上来看,机动车驾驶员属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驾驶机动车“冲岗”,可能对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危害,即危害到公共安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驾驶机动车“冲岗”,对危害后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冲岗”,既可能直接伤害执法人员,损害执法车辆及设施,也可能伤害到现场群众及对其他车辆设施造成损害,其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对于行为人认为自己驾驶技术好,车辆性能优良,不会发生危害后果的看法,系对自身行为的一种认知错误,不能以此认定行为人无犯罪故意。综上所述,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可以认定为该罪。

(三)几点立法建议

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只是从学术角度进行了探讨,但在司法实践中,要以该罪名来认定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较为困难,尤其是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定罪的案例。为打击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切实保障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和公共安全,建议审判机关或立法机关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将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纳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从“罪刑一致”原则和打击与教育并重的刑事政策出发,考虑到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在该罪名内增设一款,规定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切实保护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和公共安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09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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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144-02

张锋,男,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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