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刚
邵阳市委党校,湖南 邵阳 422000
劳动法视角的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尹 刚
邵阳市委党校,湖南 邵阳 422000
经过数十年改革开发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诸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一系列的劳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近年来,出租车司机劳动时间长、报酬低等问题时有爆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处在特殊的改革发展时期,因此,出租车行业的劳动问题就显得更加复杂。本文从劳动法视角就当前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作初步研究。
劳动法;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法律保护
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催生了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则产生了一个特殊群体——出租车司机群体。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出租车司机群体人数已经超过四百万人,这一群体的出现为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为广大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在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背后,出租车司机所处的生活和社会环境却并不令人乐观。其境遇与当下我国社会中的“穷忙”一族颇为贴切:收入没有保障、缺少应有的休息休假、工作危险性高且绝大多数没有应有的社会保险保障。最近几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的一系列出租车司机维权事件暴露出了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尴尬现实。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当前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频繁受到侵害的现状,从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出发,就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为解决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在我国,出租车司机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出租车司机依法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劳动问题的凸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社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这些乏力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和法规。当目前为止,在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劳动权益的保护中,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作为基本依据,以《劳动法》作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与规章为重要补充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就业,化解社会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市场,保护包括出租车司机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与出租侧经营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在少数,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层级较低,主要是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有全国人大颁布的层级较高的出租车准入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从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保护的视角来看,我们认为,除了要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外,还要完善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制度,为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政府要提升出租车行业监管的法律层级,制定专门性的针对出租车行业的法律;另一方面,允许个人申领出租车经营权。
(二)优化出租车行业运营制度
在当前的市场准入制度下,出租车行业经营权被少数出租车公司所垄断,且出租车公司为转移风险和获取最大利润,在操作中主要采取让私人车主挂靠自己公司,从而收取经营管理费用等,同时合理规避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责任和义务要求。这种行业经营模式直接导致了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法难以适用于调节二者的法律关系,当出现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受损时难以通过劳动法加以有效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出台专门法律将目前的公司制运营模式加以完善,将原本只是挂靠出租车公司的车主划归为出租车公司或允许个人经营。实行标准化公司制经营或个体化经营制度。将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到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减少因劳动法适用问题造成的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的《劳动法》法律保护不力的情况。
(一)构建出租车行业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纠纷的调解中,劳动合同法还采取强制手段规范用人单位或主体的行为,明确合法用工和违法用工的界限。也即是说,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的双方进行了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这有利于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中。因此,我们认为,为有效保护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权益,有必要构建统一的出租车行业劳动合同制度。一方面,在出租车行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化、企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将出租车司机与企业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劳动合同法作为依据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要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休假、休息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同时,还应该落实合同监察监督,对不落实合同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发挥工会和行业协会在出租车司机集体权益保护中的调节作用
由于我国出租车司机群体整体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不高,所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不能通过正当合理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采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和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推动工会和行业协会的成立,通过行业协会和工会出租车司机可以表达自身的合理诉求,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工会出面与出租车企业就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交涉。一方面,行业协会和工会出面有利于节省司机的时间;另一方面,同一行业内部劳动者的权益诉求往往具有相似性,将这些诉求由统一的组织或协会作为代表与企业进行交涉显然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和提高维权的法律效率。
(三)构建政府主导下的行业代表座谈制度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法制不仅完善等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在出租车行业中推行集体谈判制度难以实现预期的目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出租车司机个人还是行业协会与工会组织,在没有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都难以与出租车企业在相关谈判中取得完全对等的地位,这就会给出租车行业中司机合法权益保护的现实有效性造成影响。此外,当前我国关于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缺乏实践可操作性,因此,这一制度在出租车行业维权中并不能产生太大的作用。因此,为有效维护出租车行业劳动双方,尤其是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权益,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建立由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出租车司机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出租车公司代表、公安、税务、工商、物价、交通以及计量等多门参与的出租车行业定期座谈制度。通过座谈会,各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准确了解出租车行业发展状况和包括出租车司机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权益诉求,发挥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作用,通过政府协调使得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最大限度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劳动权益。
(四)构建多元化渠道,为出租车司机提供表达诉求的平台
由于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牵涉多方利益的行业,所以利益的分配不均最终导致出租车企业与司机之间的矛盾爆发出来。进而导致罢运等一系列激进维权行为的出现,而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出租车司机自身的合法权益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在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维护中,相关主管部门要疏通出租车司机诉求渠道,让出租车司机的权益诉求能够得到有效表达和保护。例如,开通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热线、建立行业网络论坛、以及开辟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专栏。一方面,可以为出租车司机提供合理表达诉求的渠道,减少激进维权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掌握出租车司机群体的思想状态,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引导出租车司机群体通过合理渠道和合法方式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完善出租车司机职业安全保护制度,确保出租车司机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当前出租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安全侵犯事件时有发生,工作环境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现象也层出不穷,这些都给出租车司机的职业安全权益保护造成了极大危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维护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过程中,注重完善出租车司机职业安全法律保护制度,确保出租车司机的安全权益得到保护。具体来说可以在现有《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出租车行业工作环境标准的法律法规,同时,为确保该法规的层级性,应由交通部统一制定,各个地方交管部门严格执行。针对目前出租车运营的实际情况,这不法规应该包含:车辆的性能等级和车型行业标准、加装车内防护栏、车内报警器、以及车厢内广告设置等内容。此外,为确保出租车司机的职业安全,政府还可以在建设用地、以及财政支持等方面为出租车企业建立出租车服务站提供支持,出租车服务站通过为出租车司机提供诸如:休息、车辆维修保养、以及用餐、如厕等服务,为出租车司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出租车行业是非集中就业的典型行业代表,由于其内部存在不同的经营模式和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以,在行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常见现象。因此,探讨出租车行业的劳动关系及其劳动权益保障对于劳动立法的发展和劳动权益保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目前出租车行业发展中,出租车司机处于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经常受到来自出租车企业和其他社会个人和组织的侵犯,而当前行业运营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使得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异常艰难。这使得这一群体的维权长期处在要么逆来顺受、要么暴力维权的两种非理性选择中,给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来不小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出发,就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简要分析,针对目前出租车司机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冀能为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1]吴思珺.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对难题及其破解[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0,12(4):50-53.
[2]杨晓蓉.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5(8):18-20.
[3]朱建利.两种不同运营模式下的出租车司机权益保障研究[J].江苏商论,2015(21):26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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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095-02
尹刚(1977-),男,硕士,邵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