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1-28 05:55牛灵珊许诗云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犯罪青少年

牛灵珊 嵇 柯 许诗云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我国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牛灵珊 嵇 柯 许诗云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农村青少年对新农村的发展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农村青少年犯罪率快速上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对社会安定造成了重大影响,如何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控制农村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努力构建一套较为科学、体系的防治措施,完善我国的犯罪防治措施。

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防治对策

1979年党中央发布了第58号文件——《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我国广大学者纷纷投身于青少年犯罪研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青少年犯罪研究进程中,我国组建了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建立起新兴学科——青少年犯罪学、青少年法学等。填补了青少年立法的空白,促进了司法改革,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旧法很难解决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建立完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至关重要。

一、我国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立法方面

1.立法单薄,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单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有所体现,且多数条文可操作性差、重复率多,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法律责任缺乏刚性。同时鉴于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生活中所占据的重要作用,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律义务,但条文中涉及家庭和学校在预防犯罪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都是笼统的、概括性的,对于功能缺失或不当的家庭、学校、营利性法人的法律责任则存在立法缺失的现象,这使得相关法律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2.工读学校立法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工读学校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正机构,然而实践中多数工读学校“门可罗雀”,达不到预想的矫正功能。同时由于工读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独立于普通学校系统,容易划分出一部分有问题的青少年,对他们造成心理上的创伤。且青少年尚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成熟阶段,过早地给他们贴上“不良行为者”的标签,容易激发他们的叛逆心理,推动其走向犯罪的道路,使原本可以矫正的青少年从此成为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同时将所有的“问题青少年”集中于一处更有利于他们相互接触模仿,容易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交叉感染。因此,工读学校用来管教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目的的。

3.大众传媒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缺失

我国关于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工作没有认识到大众传媒在预防犯罪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仅停留在限制和禁止大众传媒传播不良信息的地基层面上,没有激活大众传媒在预防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犯罪中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1]对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浏览不良网页缺少监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明,暴力、色情、赌博、毒品、迷信、邪教等腐朽没落文化和丑化党、国家形象及革命先烈的信息传播防范不到位。

(二)司法方面

1.青少年犯罪各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青少年犯罪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及监管分工不协调的现象较为严重。以南京市为例:社区矫正的城市青少年由司法所管理,农村青少年则由公安部门管理;犯罪青少年在审判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各地看守所负责;而犯罪青少年在服刑期间则是受监狱和少管所分别管辖。直接反映出我国建立的青少年犯罪信息网络有着业务上的交叉重复,部门间的机构重叠、相互推诿现象。[2]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甚至出现管理上的缺位现象。

2.法律援助制度过于严苛

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导致其犯罪或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得不到必要的公力救济,青少年就可能会使用本身概念模糊的私力救济手段加以解决,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司法援助制度在援助对象、援助条件、援助范围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如《南京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将可以申请司法援助的公民限定为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第八条又规定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供书面的身份及经济证明材料,且必须由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和审查,否则无效。这些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外务工的农村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不利于真正发挥其制度设计本身的积极作用。

(三)执法方面

1.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不到位

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直接影响着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消费水平的限制,网吧、KTV或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为了增加营业额,往往建立在学校周边,吸引农村青少年消费者,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农村青少年的诱惑。同时由于基层执法部门对于此类场所监管不到位,容易导致农村青少年抵抗不住诱惑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2.对闲散农村青少年的管理缺失

闲散农村青少年常常游手好闲,极易交往社会不良人员,沾染不良风气,并且难以掌控。目前我国基层执法机构已经基本建立起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委托帮教等人员的相关信息网络,但是对于闲散农村青少年的信息监管仍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加强对闲散农村青少年的管理应提上日程。

二、我国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立法方面

1.创设可操作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创设可操作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将法条中空洞的口号式条款转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同时加紧创设违法后的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此同时,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证明:仅给予未成年人义务性的保护,起不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3]今后的立法工作也应当注重对未成年人生存权益、教育权益、发展权益、和庇护权益的充分保护。

2.废除工读学校立法,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废除有关工读学校的法律规定,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但未构成刑法规定犯罪的青少年不得实行隔离监管,应在学校开展矫正工作,使他们不被社会所孤立,用优良的学习氛围与和谐温暖的人际关系教育感化他们。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维护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中增加有利于维护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普遍性权益的内容。

3.激活大众传媒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加快制定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浏览不良网页的监管,严格落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暴力、色情、赌博、毒品、迷信、邪教等腐朽没落文化和丑化党、国家形象及革命先烈的信息传播。同时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青少年中传播信息的积极作用,及时公开相关立法草案,使青少年真正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立法。

(二)司法方面

1.明确青少年犯罪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司法机关应当落实各部门的具体管理事务,如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统一由少管所负责其矫正、审判和服刑期间的管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对已满十八周岁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社区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审判过程中由相应法院对应的看守所管辖,服刑期间则由各地监狱统一管理,防止出现管理交叉或缺位的现象。

2.实行宽松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各基层法院、司法所应相应地扩大法律援助渠道,切实落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从预防角度出发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此同时,在经济困难的农村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时应给予较为宽松的限制条件,从根源上缓解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导致的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活动。

3.实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交叉预防手段

对于尚未犯过罪的青少年实行家庭、学校教育,加强法制宣传,通过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通常应当采取国家强制的方法加以预防,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也要注重加强思想文化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重返社会以后具备自谋生计的能力,同时思想上也有所悔悟。[4]定期开展犯罪警示交流会,通过其他犯罪青少年的以身说法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促使他们内心受到自我谴责,下定决心弃旧图新、重新做人,不再以身试法,从而预防其再次犯罪;对于少数对自己的罪行认识不足甚至没有认识的青少年犯罪分子,通过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将他们关押在特定的场所,使其与社会隔离,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再犯罪的条件,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威力、体验到服刑的痛苦,不敢再次犯罪。[5]此外,对青少年犯罪分子或者其父母适用财产刑,剥夺其再犯罪的物质条件,也能够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对青少年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则可以消除犯罪人利用某种权利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已满十八周岁青年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使其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从而达到预防警示犯罪的作用。[6]

(三)执法方面

1.完善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

有关执法部门应积极做好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对学校周边的各类娱乐场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定、和谐、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2.开展文化专项整治行动

有关执法部门要大力开展文化专项整治集中行动,加强对网吧、KTV和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管,杜绝不良青少年的出入;严厉打击色情淫秽暴力网站,要防止色情淫秽等不良图画、刊物的传播;健全相关举报监督系统,实时查处,避免青少年受到这些制品的毒害。网络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管理,禁止播放或宣扬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文化制品。文化传播部门可以定期放映一些积极向上的电影、电视,及时宣传一些反映当今生活主题的影像作品,净化青少年的文化环境;积极推动电影“三下乡”活动,完善健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农村青少年的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加强对闲散农村青少年的管理

加强对闲散农村青少年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首先,基层公安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闲散农村青少年逐个建档,完善其相关信息,信息共享,消除闲散青少年管理中的盲区;其次,要重点摸查闲散农村青少年的活动轨迹,加强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实时掌握闲散农村青少年的现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后,政府部门应当拓宽农村青少年的就业渠道,加强农村青少年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青少年的就业率,使其从闲散状态中脱离出来,获取正当收入。

[1]操宏均.农村青少年犯罪分析及防控体系的构建[J].南方论刊,2007,04:71+61.

[2]刘辉.农村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7,07:205-206.

[3]李志红.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分析及控制[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7,04:18-21.

[4]唐自政.论当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J].皖西学院学报,2008,01:48-51.

[5]李峰.浅谈农村青少年犯罪成因及治理策略[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05:124+126.

[6]王胜坤,韩贞妮.农村青少年犯罪现状及预防刍议[J].法制与社会,2009,35:249.

南京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资金资助项目(1622A11)“农村青少年高犯罪率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

C913.5;D

A

2095-4379-(2017)25-0041-03

牛灵珊(1996-),女,山东滨州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嵇柯(1996-),女,江苏镇江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许诗云(1995-),女,福建泉州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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