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相对主义:论争与价值

2017-01-28 03:20左高山胡蝶花
伦理学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哈曼伦理道德

左高山,胡蝶花

道德相对主义:论争与价值

左高山,胡蝶花

道德相对主义既非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亦非某一时代的道德思潮,而是伦理思想史上长期出现的一种思想倾向。学者们围绕道德相对主义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在充满敌意、对立和冲突中推动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发展,由此产生了众多的道德理论。当代学者不再拘泥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相对主义研究,而是转向发掘道德相对主义的多样性与情境性的特点,进而重视道德相对主义在不同实践领域中的重要价值。

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多样性;论争;价值

道德相对主义既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道德现象,也是伦理思想史上聚讼不已的复杂论题①。自古希腊以来,西方的道德哲学家们围绕道德客观性和主观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在充满敌意、对立和冲突中推动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发展,由此产生了众多的经典道德理论。然而,道德相对主义本身既不是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也并非某一时代的道德思潮,而是伦理思想史上长期出现的一种思想倾向。20世纪以来,道德相对主义在新的历史舞台上愈演愈烈,甚至有人戏称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道德相对主义的时代。总体而言,道德相对主义作为与道德绝对主义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它认为人类不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和普世价值,“道德规范的权威总是相对于一定时空的”[1](P19)。换言之,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总是相对于特定的文化、社会或民族才是有效的。显然,道德相对主义更多地强调道德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而不像道德绝对主义那样强调道德的普遍性和单一性。本文拟围绕现代西方学者就道德相对主义的论争进行简要分析,指出这种争论可能隐藏的问题,并探讨道德相对主义在当代道德生活中的价值。

一、什么是道德相对主义?

关于道德相对主义的界定,人们并未达成共识。“这一问题比人们想象的要难回答得多,部分是因为概念上的不精确,部分是因为缺乏可系统获得的证据,并且,部分还因为解释上的困难。”[1](P152)大致而言,西方学者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界定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经典的描述性定义,即直接说明道德相对主义是什么。例如,美国著名宗教哲学家路易斯·P.波吉曼(Louis P.Pojman)指出:伦理相对主义认为一切道德原则都仅仅相对于一定的文化或个人选择才是有效的,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2](P15)。显然,波吉曼是借助道德原则与文化或个人选择之间的关系描述道德相对主义。美国布朗大学哲学教授约翰·拉德(John Ladd)利用“正当”这一概念界定道德相对主义,他认为: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与否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社会、一切人的绝对的、普遍的道德标准。因此,个体以某种方式行动是否正当完全取决于其所属的社会[3](P1)。上述学者都强调了道德的相对多样性特征,即强调不同文化和社会中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的不同表现或差异性。

另一种是解释性的定义方式,即说明“什么是道德相对主义”。美国道德哲学家吉尔伯特·哈曼(Gilbert Harman)将道德相对主义看作是一个“严肃的逻辑论题”,并以形式化的逻辑推理论证道德相对主义,将其与道德虚无主义、道德情感主义以及道德绝对主义作出区分,认为绝对主义只承认“唯一的真道德”,虚无主义拒绝一切道德形式,而只有相对主义在道德思维中持续发挥着作用,因此,道德相对主义是道德多样性的最佳解释。他将道德相对主义定义为如下形式:“假定一种真实的道德形式,P(行为者)做D(具体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这是一种不完善的解释,事实上应该被理解为,在道德框架M中,P做D将是错误的。这同样适用于其他道德判断。”[4](P39)荷兰道德心理学家卡迪卡·奎恩特勒(Katinka J.P.Quintelier)与美国人类学家丹尼尔·费希勒(Daniel M.P.Fessler)认为道德相对主义是与道德客观主义、道德普遍主义相区别的一个范畴,它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描述性、规范性、元伦理方面的规定术语如“正确”“错误”“应当”等是与某一具体道德观念相关的;第二,这些道德观念存在多样性;第三,不管是在实践还是在具体的认识论规则中,这些多样性都不能够被完整地消除[5](P96)。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教授皮尼洛斯从语义学的视角将道德相对主义理解为不同的样式:第一,例如“正确”与“错误”可以理解成为一种索引的样式,其中包含的术语可以表达不同的道德命题,这取决于表达语境(the context of utterance)下的道德标准;第二,它可以被理解为相对真理,在真理价值(truth-value)中道德命题的区别取决于评估语境下的道德标准。皮尼洛斯在论述了道德知识可能性的问题上,区分了两种语境下的道德标准,他力图在语言与心理学之间构建联系以形成一种涉及道德心理学的道德标准概念,从而实现道德相对主义的心理范式转换[6](P1)。

无论对道德相对主义进行描述性或解释性的规定,人们都试图发现某种“道德相对性”的东西,学者们强调了个体道德观念必须以社会或文化作为参考框架,通过分析道德多样性的表现试图给道德相对主义作出界定,但是道德多样性在逻辑上并不能蕴含道德相对主义,因此,道德多样性作为道德相对主义侧重的一个道德事实并不能完整地概括道德相对主义内在价值,这势必对道德相对主义概念造成误解。

二、关于道德相对主义的类型学论争

西方学者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式也没有达成共识,他们往往根据各自的理解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探讨道德相对主义。有些学者根据道德类型学标准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描述性相对主义、元伦理相对主义与规范性相对主义。如理查德·布兰特(Richard Brandt)、托马斯·卡森(Thomas L.Carson)、保罗·莫泽(Paul K.Moser)在论述道德相对主义的特点及困境时,就采取了这种分类方式。理查德·布兰特将这三种类型的道德相对主义进行了比较,认为描述性相对主义只是关于不同个人采取多样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的宣称,而元伦理相对主义也只是关于“伦理原则是否是正确的”的普遍表达,而真正只有规范性相对主义才告诉人们什么应该做,或者某人应该怎么做[7](P368)。托马斯·卡森与保罗·莫泽认为描述性相对主义也可称为文化相对主义,他们指出了布兰特在论述不同个体或社会道德信念与道德标准中的基本分歧时,过窄地使用了这一术语,并进一步对规范相对主义与元伦理相对主义细分,认为规范相对主义具有两种形式,即个人规范相对主义与社会规范相对主义,而元伦理相对主义也可分为极端的元伦理相对主义与温和的元伦理相对主义[8](P1-4)。而卡迪卡·奎恩特勒和丹尼尔·费希勒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极端的道德相对主义与温和的道德相对主义,极端的道德相对主义认为所有的道德行为都与正确和错误相关,每一行为都应该被要求容忍或尊重,而温和的道德相对主义则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行为都与正确和错误相关[9](P97)。可见,学者们虽然认同道德相对主义的类型学分类,但在论述某一具体的相对主义类型时仍然存在分歧。

以道德内容为标准,坦诺斯卓(Torbjorn Tannsjo)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即: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语义上的道德相对主义、知识论的道德相对主义和本体论的道德相对主义。他结合社会现实对这四类道德相对主义的特征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侧重于我们对其他文化的尊重,允许我们以他者的眼光来解决道德问题;语义上的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实际上我们只是在一种不完整的意义上作出道德判断,当我们宣称某一具体行为是正确的,这仅仅意味着这一判断是相对与我所在的文化体系而言的;知识论的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同一具体行为在某一文化中是正确的,而在另一文化中则是错误的,这种冲突的道德判断基于他们彼此的信念是合理的;本体论的道德相对主义则认为,当道德双方对具体行为的道德评价发生冲突时,他们可能都是正确的,他们只是在绝对意义上使用了彼此的道德语言。坦诺斯卓认为只有本体论的道德相对主义值得进一步讨论,因为不同的道德传统和道德“共识”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而且这种分类方式相较于其他方式更加细致[10](P123-125)。

以不同道德主体为标准,詹姆士·毕比(James Beebe)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个体相对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个体相对主义认为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个体自己的道德观点,而文化相对主义则认为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个体所在的文化中的道德观点。毕比也意识到这种基于个人与个人的文化背景的区分的模糊性。由于个体的多重身份以及共同体的流动性,某一主体可能同时属于不同群体,因此我们很难界定某一个体或某一文化群体的内在价值观念[11](P693-695)。与毕比的区分相类似,科尔伯格(J.Kellenberger)将伦理相对主义区分为个体伦理相对主义与社会伦理相对主义,他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道德视角的差异,前者侧重于强调个体感知的道德判断,后者则重视个体判断与社会道德规则的契合,但是二者有时候会发生冲突,甚至陷入水火不容的状态[12](P1-2)。大卫·罗恩(David Lyons)则进一步缩小这一范围,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行为者群体相对主义(agent’s-group relativism)与评价者群体相对主义(appraiser’s-group relativism)。行为者群体相对主义认为: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根据个体中的群体的准则;评价者群体相对主义则认为:一个道德判断有效,当且仅当,它是根据评估者社会群体的准则;他认为这两种区分能够为我们判断其他群体中的行为提供不同向导[13](P129)。对道德相对主义以道德主体为标准的分类方式,事实上可以看作是根据道德主体规模的不同而进行划分,这种不同主体与主体间的道德相对主义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体道德相对主义的道德评判标准在于个人的道德善恶感知和善恶观念,而文化的或社会的道德相对主义的道德评判标准在于群体间道德共识所蕴含的善恶观,从一定程度上说,前者更具狭隘性。

此外,还有学者对道德相对主义采取不同的分类方式。约翰·蒂利(John Tilley)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规范性相对主义与道德判断相对主义,他认为二者的区别常常在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传统的影响下被我们忽视,因此他以逻辑论证的方式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并试图找出导致二者差异的深层原因[14](P187-188)。哈曼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三个部分:世界文化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道德框架(道德判断相对主义),不同的道德框架的优劣无法比较(元伦理的相对主义),道德的正确与否只是相对于一定的道德框架而言(规范的相对主义)。他不仅对三种类型的道德相对主义进行了详细区分,指出了情感主义者与存在主义者等对这三种道德相对主义类型的不同态度,而且对这三种类型的道德相对主义进行了反驳与论证,进一步对元伦理相对主义进行了评估。哈曼关于道德相对主义三种类型的论述,将社会现象与个体心理事实相联系,从而使得道德相对主义并非仅仅局限在内部的道德判断之上,在反驳与论证上将道德相对主义作为一个清楚、融贯的伦理体系,从而为其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理论辩护奠定合理性基础[15](P148-150)。

综上所述,研究者们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将道德相对主义分成了不同的类型,他们不仅注重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各种类型进行比较和论证,而且对它们的不同特点及困境也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他们并未就道德相对主义的分类达成一致意见,但上述分歧对把握道德相对主义的理论实质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三、关于道德相对主义的辩护与反驳

学术界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态度始终存在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支持论证及辩护。哲学家吉尔伯特·哈曼和大卫·王(David B.Wong)分别以行为主体为中心和以评价者为中心形成了系统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辩护。

哈曼提出了关于道德相对主义辩护的两个重要论证,即来自逻辑的论证与来自自然主义的论证。在逻辑的论证中,他提出了“内在判断”的辩护观点。“内在判断”作为一种逻辑形式,涉及判断者作出判断的“动因性理由”以及行为者从判断者那里得到的一定“支持”的动力因素,这种动力促进主体决定实施被要求的行为。当我们对他者作出一个内在判断,这取决于我们与他者之间的最初隐含的协议是否有效,但是在不同文化和群体中这种隐含的协议具有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道德相对主义。在自然主义论证当中,哈曼以自然语言的论证方式分析了行为者作出道德行为的动机态度,并以具体道德语言的分析方式揭示了道德最终只是妥协的结果[16](P8-12)。在论证的基础上,他区分了道德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并进一步提出道德相对主义“相对于任何道德框架都是有效的”。从整体来看,哈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和论证是合理的,他的论证也比较有说服力,将道德的内部判断与行为主体的“动机态度”相联系的方式,使得哈曼关于道德相对主义的辩护理论成为一个“够格的道德理论”[17](P83)。

大卫·王则在其专著《道德相对性》中,通过分析论证道德的约定性和道德的多样性事实,为道德相对主义的合理性存在作出详细论证。在大卫·王那里,每一文化中的道德解释了共同体中人们特定的行为方式,并且每一道德都有它们自己区分好坏的标准,因此不存在唯一客观的道德真理。此外,他充分运用哲学语言分析方式,对不同文化中的道德进行比较,认为道德相对主义是道德经验的最合理解释,并且形成了在道德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的最大可能性的和解。总之,大卫·王以一个外在观察者的身份来对道德相对主义进行评价,为人们理解道德规范的作用及多样化道德存在提供外在参考[18](P6-7)。

休·拉福莱特(Hugn Lafollette)通过分析道德生活中具体的道德情境,否定了绝对普遍的道德原则,在论证道德多样性与个体人格特征伦理相关性的基础之上,他强调道德相对主义对于不同生活方式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促进道德进步的意义,由此肯定了道德相对主义在强调个体与文化的特殊性方面的作用[19](P147-149)。贝利特·布罗加德(Berit Brogaard)回应了人们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认为道德相对主义能够很好地调和道德专制主义与道德表现主义,他提供了一种基于语言数据之上的独立的“透视主义”(perspectivalism),并通过分析道德术语在特定的情感状态中的实例化运用实现了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进一步辩护[20](P551-552)。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克里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通过批判“反相对主义”将道德看成是“超越文化与超越知识以及超越两者之上”的现象,否认了超越某种文化的特定视角,从而委婉地为道德相对主义辩护。事实上,这种批判是对不可调和的道德多样性的论证,即我们无法站在一个第三方的文化视角对各种道德作出评判[21](P65)。在这些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辩护中,学者们虽然忽视了道德相对主义在现实实践生活中的意义或影响,但他们运用理性逻辑论证的方式对道德相对主义理论本身的解读却是非常深刻的。

另一派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反驳与批判。西方学者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道德相对主义否认客观道德原则所带来的实践影响进行批判。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艾伦·布鲁姆(Allan Bloom)在其《封闭的美国心灵》一书中指出:道德相对主义构成了我们对道德和政治观察的视角变化,本体论问题与传统价值观从此受到了质疑,堪比基督教取代希腊罗马世俗文化[22](P141)。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在《追寻美德》一书中表达了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认为由道德相对主义所带来的道德碎片化世界导致个体成为道德判断的依据,进而造成了人们道德生活的混乱局面[23](P2-3)。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否认“标准的”道德相对主义者的观点,并试图为他所称的“远方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 of distance)设置一个标杆,对道德相对主义者所表达的仅仅只是“观念上的”情形而非“真实”面对的情形进行了批评,认为道德相对主义势必造成评价性语言的不恰当运用[24](P66)。此外,美国当代学者诺曼·盖斯勒(Norman L.Geisler)和弗兰克·图雷克(Frank Turek)指出,道德相对主义的混乱在于试图混同必然的道德与文化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对道德相对主义忽视道德绝对性,过分强调行为可变性局限进行了深刻剖析[26](P182)。坦诺斯卓在《道德相对主义》一文中肯定了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从而反驳了道德相对主义[26](P136-138);汤姆·L.彼彻姆针对道德多样性的事实来反驳道德相对主义者,他认为道德多样性并不意味着普遍正当的道德原则的缺失,恰恰相反,道德相对主义因其本身“过分宽容”的心态,最终消解其理论本身[27](P64-65)。

另一方面,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吉尔伯特·哈曼辩护理论的反驳上。威廉·兰杰夫(William L.Langenfus)与拜伦·海恩斯(Byron L.Haines)分别对哈曼“内在论”提出质疑。威廉认为哈曼对道德相对主义辩护虽然以道德义务论为基础,但是在如何实现内在动机对行为的约束作用上,他并没有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因为他的“内在论”辩护并没有考虑到普遍的道德判断对道德教育的意义,这就直接导致了道德相对主义恰恰容易在不同的道德体系中被那些正在接受道德观念的个体所接受,这对哈曼的相对主义理论构成了一个重要的威胁[28](P132-133)。在兰杰夫的基础上,海恩斯认为哈曼的道德相对主义辩护是站不住脚的,在哈曼的论证过程中至少包含了一个前提错误,对道德义务的考虑是必要的,但是关于行为者的品德却是哈曼忽视的一点;此外,哈曼认为行为的道德性质在于个体或群体的感知,这明显地表达了对道德相对主义的青睐,然而道德绝对主义并非一定与科学的世界观相融,道德的相对与绝对也并非是完全对等地划分[29](P97)。大卫·考普(David Copp)则主要集中对哈曼的两个论证进行了批判,考普批评了哈曼关于内部判断的相对主义是一种内部主义的论断,他更具体地指出了内部判断的逻辑形式论证并不是完全的内部主义,因为在更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内部主义更加要求引起某一特定行为的心理事实这一充分理由[30](P232-234)。乔治·谢尔(George Sher)则从哈曼的第二个辩护开始,认为在道德规范与科学概念之间的还原性问题上通过道德妥协的方法根本无法达成哈曼所要解释的道德观点,更重要的是,哈曼所构建的道德框架无法解释义务强弱问题,因为“道德义务是具有不同意向的人们相互妥协的结果,意向的强弱和支配只在妥协阶段起作用,所以意向的强弱无法决定妥协后义务之间的强弱关系”[31](P589-291)。

综上所述,西方学界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支持论证主要从以行为者为中心与以外在评价为中心两个方面来展开:第一种是将道德活动行为者或参与者考虑在内,从道德内部来看待道德,这种方式则更侧重于从道德主体的特殊性出发对道德价值进行情感判断,或者说是对“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的维护。第二种是以外在观察者或评价者的身份来看待它们,这种论证方式侧重于从人类学或社会学的角度来展开对道德事实的分析判断,或者说是对“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的维护。道德多样性事实与道德价值的兼容,一直是当代西方学术界的共同追求,这种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外在分析与内在判断构成了对其合理性认识的重要根基,同时也是西方独立人格和理性精神的彰显。而学者们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反驳与批判主要集中在其否认客观道德标准与吉尔伯特·哈曼道德相对主义辩护理论上,不仅对道德相对主义本身具有形式论证分析,而且对与道德相对主义相关的宽容、主观性与客观性、自我否定式悖论等重要问题都有一定程度的探讨,但是由于过分强调了道德相对主义的理性论证,而忽视了与现实的道德生活相结合的影响。道德相对主义的理论着眼点即在于对经验与事实的道德判断,若过多抽象化论证,将最终消解道德相对主义的内在意义。

四、道德相对主义的价值

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是近年来国外道德相对主义研究的趋势,这不仅反映了道德相对主义已经获得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而且意味着更多的学者不再拘泥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相对主义研究,而是通过分析道德多样性与情境性的特点,强调道德相对主义在实践中的道德价值。

首先,道德相对主义在道德心理方面具有促进作用。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哲学研究更多停留在“形而上学”层面,实际上,哲学家更多地意识到情境的多样性,有利于促进哲学与道德心理学整合。克里斯汀·米勒(Christian Miller)通过总结传统道德判断的三种道德心理调查实验研究,展开了对道德判断的三种主导心理因素的意义解释,重点论述了道德习俗、表现主义、情感规则等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关系。他比较了不同语境下人们对于道德术语运用时的差异性心理,认为“一个行为属性在道德上是正确(或者错误)取决于在具体条件下一个正常观察者的认可(或不认可)”,因此道德相对主义是道德心理发展的“直接结果”。以此为基础,只要提出在价值体系当中正确的规范性标准(不管是否道德)来适应相互竞争的道德体系,就容易促进道德进步,道德相对主义在道德心理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32](P31-36)。史蒂芬·海尔斯(Steven D.Hales)论述了“行为者中心”(agent-centered)与“行为者中立”(agent-neutral)两种重要的道德理论,行为者中心道德理论意味着不管任何人的利益关系与人际关系,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责任和道德目的;行为者中立道德理论否认这种观点,并且认为至少包括一些不可消除的指示性命题。他认为道德相对主义为进化心理学提供了最好的解释,在于它对道德理论发展的解释恰恰揭示了道德规则在演化过程中的心理因素。人类的自然演化产生了两种道德直觉,即血亲选择和互惠性,而道德相对主义能够有效弥补这两种道德直觉的差距,并且为我们走向正确的道德理论提供真正的道德直觉,从而避免走向道德怀疑主义[33](P442-443)。

其次,道德相对主义在实践领域中具有道德教育作用。安德鲁·韦斯特(Andrew West)提出了关于公司治理与道德相对主义整合研究的思路,他认为道德相对主义不仅为公司治理的整合在道德方面提供有效的理论框架,而且在实践意义上为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了道德方向[34](P107-109)。韦斯特还试图将元伦理与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应用到公司治理之中,他认为人们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批评总是停留在一般性的道德论题中的客观事实,他将道德相对主义与公司治理中特定的道德问题相联系,分析了单一的道德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弊端,指出了元伦理的道德相对主义与规范性相对主义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将道德相对主义所强调的多样性、情境性运用到公司道德治理模式中,这不仅是道德相对主义研究的全新视角,同时也将道德相对主义研究从传统的“形而上学”层面运用到具体实践领域[35](P212-213)。德穆吉克·吉尔特(Demuijnck Geert)通过探寻跨文化相对主义与普世价值和美德的关系,表达了对商业伦理中相对主义的担忧,指出管理者不愿接受普遍主义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种哲学困惑:一方面,是由于普遍主义原则的抽象性导致在实践中不能解决复杂的商业情形,另一方面,在于人们对描述性相对主义与元伦理相对主义的相互混淆。由此,他分析了企业管理者和研究者在概念上混淆道德相对主义的具体原因,并对道德相对主义、特殊主义以及美德伦理学等相关概念做了一定区分,着重分析了在企业中美德与普遍道德原则的兼容性,由此明确了商业伦理的教育策略[36](P832-833)。罗恩·苏尔斯凯(Lorne Sulsky)以具体实验为基础,探讨了情境因素和道德相对主义对偷盗行为伦理判断的作用,他认为:“当偷盗行为在一个组织中被认为是一件常见的事情时,那么所有的成员都会认为偷盗行为并没有那么不道德,尤其是在一个高度信仰道德相对主义的群体当中”。他同时指出,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某些情形下不道德行为也许会产生一个好的结果,但是,在组织中的道德判断总是以消极的影响而引起的(例如偷盗行为),个体的道德哲学和情境因素会影响职员对非道德偷盗行为的伦理感知。他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我们重视对员工盗窃行为进行道德评估,而且增加了我们对情境因素和道德相对主义共同影响盗窃行为的了解,这为道德相对主义在实践领域中的道德教育提供了重要思路[37](P385-386)。

五、研究展望

在关于不同类型的相对主义的讨论中,道德相对主义是最令人不安的一种,因为它会直接影响我们如何过一种好的生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对这一问题的答案追寻,相反,在多样化中去探索一条符合人类共同期待的道路要比在故步自封中始终维持绝对权威的情形有趣得多。当然,道德相对主义作为当代最具分歧性的思想倾向之一,尚有以下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第一,如何进一步关注道德相对主义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或价值。从现有研究来看,当代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研究较多地关注逻辑的形式化论证,过度地强调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理性分析,忽视了道德相对主义在道德实践中的意义或影响。然而,面对当今社会中日益严重的道德冲突和道德危机,如何将道德相对主义的理性论证与现实道德生活紧密结合,是未来道德相对主义研究应该注意的重要方向。与此同时,过去大多数学者往往集中批判道德相对主义理论本身的逻辑缺陷与其带来的实践危害,从而忽视了它的积极价值。因此,正确认识道德相对主义的价值,并将其运用到具体实践领域中发挥其内在作用,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与反思。

第二,如何克服或超越道德相对主义的弊端。在当今多元文化的背景之下,道德相对主义具有其合理性,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文化冲突与融合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如何在跨文化对话中突破东西方文化中的价值观冲突,通过一种理性的程序去建构一种“和而不同”的跨文化伦理或全球伦理,从而有效克服道德相对主义的缺陷,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

[注 释]

①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亦称伦理相对主义(ethical relativism),虽然二者有细微差别,但可以互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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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高山,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胡蝶花,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政治忠诚及其实现机制研究”(17BZX023);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2017zzts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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