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倩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从“留有余地判决”中探析定罪量刑程序分立模式
刘倩倩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尽管官方立场一直非常鲜明,现实中的错案隐患又极大,但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时仍会大量适用在定罪证据不足时对被告人从轻量刑,而非无罪释放。为什么在理论上如此清晰的问题一旦落实到实践层面就会出现异化?笔者认为,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定罪阶段做出留有余地判决的异化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量刑改革中的定罪和量刑程序只是“相对分立”,并非完全分立。
“留有余地判决”;定罪量刑
“留有余地判决”其意思是,案件在没有达到法定定罪证明标准的情况下,而检察院又坚持起诉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了一种折中的判决,一方面判其有罪,另一方面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种判决都有很复杂的成因,本文认为“留有余地判决”根本原因在于定罪和量刑程序还没有完全分立。
根据事实认定和证明标准的法定要求,“留有余地判决”分为“定罪上的留有余地”和“量刑上的留有余地”。“量刑上的留有余地”即对定罪证据无异议,但量刑证据尚存疑。“定罪上的留有余地”即不能依法定罪,依照疑罪从轻处理的案件。本文所讨论的即是“定罪上的留有余地”。其违背了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留有余地判决”基本都是发生在死刑案件中,因此极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尽管官方立场一直非常鲜明,现实中的错案隐患又极大,但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时仍会大量适用在定罪证据不足时对被告人从轻量刑,而非无罪释放。为什么在理论上如此清晰的问题一旦落实到实践层面就会出现异化?笔者认为,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定罪阶段做出留有余地判决的异化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量刑改革中的定罪和量刑程序只是“相对分立”,并非完全分立。
尽管近些年,在最高法的积极推动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判时将量刑纳入到法庭审理过程中,实现了量刑的相对“有限独立”。这种仅仅区别以往书面审理的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依先统一解决定罪问题、然后举行量刑听证的诉讼程序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可想效果甚微。定罪程序和量刑程糅杂在一起的审判制度,势必会造成审判过程中法院对定罪和量刑证据的混同审查,先定罪后量刑的审查做法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合议庭的职权设置来看,本身既负责定罪又负责量刑,在大多数案件中,貌似定罪和量刑分开处理,实则很难不受彼此影响,考量不相关的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强调量刑证据存疑慎用死刑,势必导致定罪证据存疑亦可留有余地慎重定罪。”[1]再加上来自于侦查机关、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等外部压力的影响,法官实难径行作出无罪判决,可能不得不定罪之时寻求量刑上的留有余地,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是“最佳方案”。
就现阶段而言,欲实现定罪量刑程序的分立,首先应该从定罪量刑证明标准入手。如果将定罪和量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程序,就应该将二者的证明标准区分开来。在实践中,量刑程序包含于定罪程序,因此采取了相同的证明标准,通常我们认为,定罪事实重于量刑事实,那么可以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将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从“排除合理怀疑”调整到“高度盖然性”。[2]
除此以外,从长远看,还需要从立法设计上确定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本文认为,立法设计应考虑从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两方面来设计。一方面,基本规则设计上:一是立法上明确规定两个独立的庭审程序即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在每个大程序下分别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二是庭审实行中间判决制度,先固定定罪裁决,再进行量刑审判。三是定罪量刑程序不可逆转,先定罪后量刑,不可越过未完成的定罪程序。另一方面,具体规则的设计上:首先,定罪程序规则应注意:一是法庭调查“各司其职”,定罪与量刑证据互不干扰。二是定罪调查后,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只应该锁定犯罪事实。法庭评议后,作出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其次,量刑程序规则应注意:一是上文所述必须定罪程序结束后方能进入量刑程序。二是就双方的焦点,按照先调查对量刑“分量重”、最能影响量刑天平证据的原则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就每项量刑事实依次展开辩论。
现阶段,欲实现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立面临着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比如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程曲折缓慢,有些规定甚至还有倒退现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味着留有余地地判决短期内很难改变;在传统文化影响下,我国公民深入骨子里的“杀人偿命”的思想仍旧可能制约法官判案;另外我国的司法体制也是改变留有余地判决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有诸多现实制约因素,但是我们仍应该积极地面对当前司法现状的不足,坚定完善司法制度的信念,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
[1]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J].法学论坛,2010(4).
[2]马贵翔,孔凡洲.定罪量刑分立程序运作探析[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5(2).
D914
:A
:2095-4379-(2017)26-0242-01
刘倩倩(1987-),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