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试论中国法治话语权及其构建
蔡 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全球话语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法治话语权成为衡量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志。构建中国法治话语权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提升中国国际影响力的题中之义,它意味着要实现从话语权利向话语权力的转变。从本土话语语境出发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实行良法善治是法治话语权的国内构建路径。同时,保持话语体系的开放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体系重塑,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的意愿和主张则是法治话语权的国际化构建路径。
话语;话语权利;话语权力;法治话语权;良法善治
话语,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指说话的语言,是一种表达的方式或者工具,具有中性色彩。而随着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发展,话语有了更深层次的内涵,是反思、批判和重构的代名词。①话语权与话语相比,多了层权利亦或权力的意蕴。“话语权,就是说话权、发言权,亦即说话和发言的资格和权力。”[1]笔者认为,话语权应有以下两层含义:首先是话语权利,它是指话语主体表达自身意见、参与事务处理的自由和资格,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是话语权力,它是指话语主体在某个领域中所拥有的支配力和影响力,它是话语发展的更高层面的含义,也是话语主体所追求的目标。
国家法治话语权,是话语权发展的高级形态,是话语权在国家和法治层面的意蕴。构建中国的法治话语权,意味着要实现从话语权利到话语权力的转变。我国既要积极参加国际性或区域性事务的处理,对全球性或区域性问题表达自身立场与看法,同时又要彰显负责任大国的权威性,并进而提升我国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的国际影响力。
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不同范围和各个层面,笔者尝试从国内和国际的维度进行考虑。从国内维度看,我们要遵循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逻辑,从本土话语语境出发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实行良法善治,通过良法与法治的双向互动来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并通过善治引领社会发展,使话语权建设具有深厚的现实根基和价值依归。同时,从国际维度看,保持话语体系的开放姿态,加强舆论宣传、增进外部理解和认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重塑和国际规则制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的意愿和主张,彰显中国法治魅力。
“良法善治”是文明国家追求的价值理念。简言之,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构建离不开良法善治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一)良法:法治话语权的规范基础
笔者首先对“良法”这个法律范畴进行剖析和解读,以便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何谓“良法”?对于这一基本问题,古今中外不同学派、不同学者都进行了探究。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坚持道德和法律的严格分离,法律自身的价值属性决定了该法律能否真正意义上被称之为法律。该学派注重法律内容的道德层面,认为“恶法非法”,具备最原始的价值追求。分析实证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只要是统治者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法都是所谓的法律,即使其不具备基本的道德准则。它关注法律的形式层面和规则层面,而不深究求价值意味。从某种程度上看,它扩大了法律的范围。
二战后,新自然法学派对良法理论做出了新的发展,并且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坚持了法的道德性,把良法内容的进步性、价值的合理性同程序的民主性、形式的科学性有机结合起来。”[2]此外,社会法学派认为,良法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可以促进社会进步的法律,它更加关注法律的社会层面,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使其多了一种追求人类共同价值的意味。
当然,其他不同的法学流派从各自的时代背景和价值立场出发,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良法观点,不再一一赘述。
笔者认为,对于“良法”的认识,应该基于以下几个维度:
首先,“良法”是一个价值评判,它本身就包含定义者对其预先赋予的价值意蕴。良法应该具备哪些价值,古今中外许多法学思想家都有所论及。②可见,良法应该具有的价值取向包括公益、正义、自由等,它是人类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坚守的基本准则。
同时,良法应该具备法的一些共通的内在形式要件,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等,这是其之所以称之为法的基本要素。其次,良法也应该具备共通的外在形式要件,包括立法主体和程序规范化、颁布形式特定化、植根于具体国情、体系上的明确与完整等。法律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的形式特征时,才能实现从应然之法到实然之法的有效转变。
当然,笔者认为,良法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内容层面。简言之,良法应该是符合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反映特定时代发展规律的法律,其内容具有可预见性,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在规范层面的积极反映。另外,良法应该是道德意识和普遍价值在实体层面的倡导者和保障者,将这种道德内化于法律并通过该法律的实施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彰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与公民情感的契合程度是衡量法律良善与否的重要标准。③
(二)良法对法治的价值导引和实践推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3]在笔者看来,“法治”是国家追求的一种理想化的治理模式,使得一切社会和个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从而营造一种持久的、和谐的、文明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权威和价值得以彰显。实现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功能的积极发挥和对社会行为的普遍调节。正如前文所述,良法具备价值、形式与内容上的多重合法性,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理念基石和行动向导。
一般认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包括完善的法律体系,公正的司法体系以及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等,而这都以法律规则为依托,法律规则本身贯穿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层面,从不同的视阈发挥自己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具体的国情分析。“良法”作为一种真实反映社会现状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规则或规范,它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愿望,是对其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抽象而形成的行动指南。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是对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结和概括,真实反映了我国的法律发展状态和文明进步程度。
推进中国法治话语权之构建,必须依托于良法的规制和导引,具体包括:
第一,良法在道德意识培养和价值理念彰显中的积极作用。法律中体现的诚实守信、爱护公私财物、保障人权、尊老爱幼等价值理念,应该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来营造崇尚法律与遵守道德准则相辅相成的社会氛围,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基本的精神导引。
第二,良法对社会关系的分类自治功能。我国目前形成了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特色鲜明而又互相帮衬。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通过不同的调整方式,促进了各种社会关系在各自的领域内的合理发展。笔者认为,法治国家是一种各个社会群体既互相依托、又相对自治的状态,不同部门法对社会行为的调整,使得社会关系先内部自治,再外部感召,从而形成一种既相互融合又相互区别的法治模式,社会稳定而又不失活力。
第三,良法在法律运行体系中的涵射与引导功能。笔者认为,法律运行体系是一个相互贯通的统一整体,而良法贯穿于其中的各个环节,为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与精神指引,使其在程序化的框架内运行,更好地彰显法律价值。④
(三)法治对良法的积极反馈和纵深引领
如前文所述,良法可以在规范层面上引导法治建设,提供基本的价值遵循和行为向导。笔者认为,法治建设是从应然之法到法定之法,再到现实之法的转化与深入的过程,法治在不断发展中也可以反向影响良法的制定与实施,呈现出双向互动与交叉进步的良好态势。
首先,法治对良法价值理念的延伸与扩容。“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4]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会对新兴的社会关系进行积极反映,对法治理念和法律价值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我国目前处于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通过新兴的方式和途径表现出来,使得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发展态势。“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传统的权利观,即社会本位权利观、国家本位权利观和义务本位权利观,已发生向注重个人利益,强调公民的自主性、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权利本位的嬗变。”[5]
简言之,法治建设的实际倒逼法律本身发生某种适时的转变,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法律价值理念的深化和拓展,因为法律必须将满足社会的价值期待作为自己的目标取向。⑤比如,以当今中国发展现状为依据,法律在价值层面应该更加关注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愈加关注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更加关注新兴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的统筹协调,更加关注当下乃至未来发展的某种特性,从而使法律能够顺应社会变迁,不至于在时代的潮流中迷失方向,使得通过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调整达到最佳状态。
其次,法治对良法内容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制度是一种利益分配制度,它通过模式化利益的构成要素,从而实现对人的行为乃至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一国法律具有体系化特征,是相互区别而又相互依托的统一整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缺点,它不能对全部的或者新型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推动着法的不断发展变化,并通过法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与体现出来。”[6]我国法治建设会对局部的以及细微的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层面的部署,会导致法律不断地在适应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比如,我国加强了对海洋领域的管控,会促使海洋法内容的扩充,并且反映当代海洋权益维护的最新要求,使海洋法在争端解决和海洋资源开发等事务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法律部门的构成只是阶段化的产物,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会出现新的法律部门,使得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更广、调整手段更齐全,调整效果更好。
(四)实现良法善治
通过前文论述,我们知道良法与法治是相互渗透、彼此关联的法律范畴,良法是法治的依托,法治是良法的生命。如何依托良法善治推动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构建?对于这一重大而又复杂的全局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达自己的看法,以期有所裨益。
第一,挖掘传统法治文化理念,赋予时代特色。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是法治话语权的先导和基础,贯穿并引领法治建设。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有许多优秀的思想精髓值得借鉴和运用。比如,儒家倡导的大同世界观等,与当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相通之处。中华法系在古代很长时期内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传统的价值观也在潜移默化中促使了相应的民族性格的形成。基于此,我们不能忽视传统法治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相反,还要赋予其时代特征,使其与世界法治发展理念相契合、相衬托,成为我国提升文化软实力、构建法治话语权的资源依托和精神指引。
第二,构建严谨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是指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协调、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7]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基本完备,但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具有几个维度的深层次内涵:首先,内容完备、部门齐全,实现法律调整的广泛性要求;其次,结构等级明确,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呈现出严谨有序的状态,避免内部的冲突与矛盾等。只有建立了严谨有序的法律体系,社会行为才能纳入有序化管理轨道,法治国家才是可以期待的现实。
第三,构建畅通有序的法律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只是静态的范畴,而法律的运用与施行则是一种动态化的过程,使得法律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从而体现出法律动态化所具有的强大功能,而这也是依法治国所要研究的重要领域。我国正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行政执法方面倡导简政放权,从传统上的统治(government)理念转向治理(governance)理念,激发市场活力,这些举措都将为法治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治与法治从古至今都是讨论的话题,而笔者认为,二者可以共存共生、相互促进。“道德使法律更善,增加了法律的德性;法律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加客观,增加了道德的理性。”[8]任何法治的外在表现形式都是充满包容性、充满活力的,道德利用其强大的内在约束力为法律的外部约束提供基本的伦理和精神支撑,为法律的实施创造更加适宜的社会环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加以利用的宝贵资源,从而增加法律的亲和性,通过道德感召推动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
第五,增强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⑥法律的运行离不开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法律权威对于法治话语体系建设至关重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9]由此可见,法律权威对法律信仰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值得思考的是,我国从古代以来的发展过程表明,法律信仰的树立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习俗和规范的冲突在我国比较明显。要增强法律权威,必须通过完善的规范体系给民众生活以期待,通过公正的司法运作让人们感受到正义和关怀,通过透明的执法体系让民众乐于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通过有效严格的法律监督让法律的威慑力得以彰显。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可以依托本土法治资源,探索具有本土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并通过良法与法治的双向互动引领社会发展。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应该积极与世界接轨,在国际舞台上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表达自身意见,树立国际法治权威,从而实现从话语权利到话语权力的转变。
(一)加强舆论宣传,增进外部理解与认同
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扩大对外交流、彰显自身魅力。目前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国情仍然认识不足,甚至产生许多误解,这些都不利于中西方文化之间的正常交流。构建中国法治话语权,我们必须关注中西方话语“共识”问题。我国在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应该加强法律理念、法律文化、法律价值的对外宣传,让西方国家了解和认同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出版社以及研究会、论坛等各种平台,大力宣传中国法治的成就和进展、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10]并且,寻求各国法律文化交流与沟通的契合点和最大公约数,为中国法治在世界舞台“发声”提供一个稳定的平台和坚实的基础。因此,中西方相互了解、增进互信,是提升我国法治话语权的情感纽带和价值根基。
(二)加强民间法律文化交流,促进法治理念更新
任何时代的文化交流都应是官方与民间两条线并行发展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资源,并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些都是我国与外国交流合作的重要资源。在民间法律文化交流的过程中,我国可以提出自己的独特而又有普遍适用性的法治话语,以供其他国家借鉴学习。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促进本区域内法律话语格局的优化和法治理念的更新,从而为我国的区域法治话语权的构建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
(三)谋求区域内发展,实现平稳过渡
笔者认为,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构建应该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从地缘角度来看,我国所处的东亚乃至整个亚洲地区,格局复杂多变,同时也存在许多利益交合点。我国应首先在本区域内提升自身的法治话语权,增强影响力。
我国可以利用一些区域组织,加强话语权建设。比如,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性组织,以及“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都是我国构建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平台和契机。⑦我国可以在积极参与组织活动的同时,对地区敏感问题和热门话题提出富有启发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贡献自己独特的法治智慧,弘扬优秀法律文化。对于区域内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重点领域,我国可以总结自身法治经验、探索法治发展模式,提出有效的见解,增强其他国家对“中国声音”的期盼,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信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体系重塑
我国在实现区域内法治话语权的发展之后,应该着眼于国际范围内的话语权体系的构建。如今全球化进入纵深发展新时期,我国应该抓住历史机遇,在国际舞台上彰显中国法治的独特魅力。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都深深影响国际秩序的形成与发展,主导者全球治理体系。我国创造了经济领域的中国模式,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利用已有的平台积极参与国际话语体系的重塑,在国际舞台上积极发声,谋求中国法治的全球性意义,为世界法治注入中国化元素,为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构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参与国际法律原则、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的意愿和主张,提升我国建构国际制度的能力。”[11]
(五)开展全球对话,彰显法律价值
构建中国法治话语权,还应以正义、自由、民主等实质法律价值为依归和目标,这是法治发展的最终归宿。中西方关于法的价值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侧重点不同,形态也有差异;但是,总是存在某些共通的内容。中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也是中国法治理念、法治文化走向全球的过程,并且和其他法律文化相互衬托、相互交流,实现地方性和全球化的有机统一,在吸收借鉴中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法治文化的普及,这也是一代代法律人的使命之所在。
[注释]
①法国思想家福柯认为,话语是人们进行斗争的方式.话语体系的形成也是话语权的形成,形成了话语权就具有了支配力,支配力会制造合法性.
②比如,阿奎那认为:“法律是直接为公益而设.”乌尔比安说:“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③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良法应该与一国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相适应,与民族精神、社会心理等相契合.
④司法是法定主体运用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将法律条文运用于实践,发挥其社会调整功能.良法为司法运作提供规范基础,是裁判活动的依归;此外,法律原则等抽象化元素为特殊案件的司法解决提供价值指引,使得司法彰显公平与正义.执法是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对社会进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活动。依据“权力法定,权利推定”之原则,政府部门必须严格在法律赋权的领域内实施行政管理,该法也应为良法.良法是执法之根基,笔者认为,执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是其他社会行为难以比拟的.因此,执法所依之法必须为良法.
⑤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⑥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或者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
⑦有学者提出,可以利用“边缘革命”的思维来创立既有中国特色又出色的法律制度.他认为,边缘革命的思维值得进一步发扬和运用.中国目前存在两种可供实验的边缘地带,一种是国内成长中的自贸区,另一种是中国参加并占据主要地位的双边或多边跨国合作机制.在这些边缘地带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并在实践成熟后进行推广,慢慢引入到全球事务的解决中去.程金华.中国法治话语权的重要基础:出色的法治体系[J].人民法治,2015(1).
[1]陈惊天.中国法治话语权与当前法治改革[J].人民法治,2015(1).
[2]李龙.良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李步云,赵迅.什么是良法[J].法学研究,2005(6).
[6]李步云,赵迅.什么是良法[J].法学研究,2005(6).
[7]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8]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大发展[N].光明日报,2014-11-10.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10]高铭暄.如何提高中国法治话语权[J].人民法治,2015(1).
[11]肖永平.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的两个维度[J].人民法治,2015(1).
TheStudyonChineseLegalDiscoursePowerandItsConstruction
CAI Ming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Hubei,Wuhan 430072
Profound changes are taking place in the global discourse system,the legal discourse power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symbol of the national soft power.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legal discourse power is the meaning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enhancing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China.It means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discourse right to discourse power.Exploring the developmental patterns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cal discourse context and implementing goo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are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path of legal discourse power.Meanwhile,maintaining the openness of the discourse system,taking parting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reshaping of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so as to maximize China's will and proposition are th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path of legal discourse power.Keywords: Discourse;Discourse right;Discourse power;Legal discourse power;Goo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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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001-04
蔡明,男,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