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司法程序视野下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的探讨

2017-01-28 01:16黄承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侦查人员刑事案件

黄承辉

(516211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 惠州)

对刑事司法程序视野下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的探讨

黄承辉

(516211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 惠州)

随着生命科学的快速发展,DNA鉴定技术日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界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鉴定手段,而DNA鉴定结论不仅为案件侦查提供了可靠线索,也为罪犯的认定发挥着重要的证据效力。本文将基于刑事司法程序视角,从介绍DNA鉴定、鉴定结论及证据效力相关概念出发,对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进行探讨。

刑事司法程序;刑事诉讼;DNA鉴定结论;证据效力

刑事司法领域,DNA鉴定在物证检验和案件认定中的应用已越来越广泛,通过对案件现场生物物证的鉴定,不仅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由DNA鉴定得出的结论还能帮助众多刑事案件得以一一侦破。当前对DNA鉴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DNA技术类别、DNA鉴定方法及其在法医学的应用领域,对DNA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效力研究还尚未涉及,而这恰恰是其本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

一、DNA鉴定、鉴定结论及证据效力的概述

DNA是“与去氧核糖结合的核酸”的英文缩写,它由A、T、G和C四种碱基组成,存在于细胞的遗传物质中,除了同卵双生的特殊情况以外,每个人体的这四种碱基的排列顺序——DNA都是不同的。正是因为DNA具有的这种个体特异性和遗传性质,通过法医DNA鉴定技可以提取刑事司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通过对案件现场毛发、精斑等生物物质的DNA比对,可以对生物物质特征进行唯一性鉴定。在刑事诉讼中,DNA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通过鉴定人员运用生物科学知识机相关原理方法对案件问题进行专门性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书面判断意见的鉴定结论,它是经DNA鉴定技术与方法的集合,并结合鉴定人实践经验综合得出的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的肯定性结论。所谓证据效力,即是DNA鉴定证据在案件分析、认定及刑事诉讼中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关于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有学者曾指出,正是以为DNA鉴定结论具备很强的证明力,在刑事诉讼法庭上通常被法官照单全收,我们才更有必要从刑事司法程序的角度对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进行深入研究[1]。

二、基于刑事司法视野下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分析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尤其是刑事诉讼环节,法医鉴定人会运用DNA鉴定技术对侦查机关送检的生物材料进行检验,逐一分析DNA的一致性与遗传性,最后作出结论性的判断意见,即DNA鉴定结论。法医DNA鉴定结论是是通过对现场遗留的如血迹、毛发、精斑、骨骼、人体组织等生物性痕迹的检验,为案件提供侦查线索、为罪犯认定提供依据。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于分析案情,为侦查立案提供依据

刑事案件是一种已经发生过的,不可重现的事件类型。它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其侦查工作的复杂性。每个人的认识能力都是有限的,侦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案件事实时都会出现多种错误的判断[2]。有时候,侦查人员会因为将正常死亡的事件作为刑事案件来侦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甚至有的侦查机关或人员将刑事案件作为自杀案件进行处理,给犯罪分子留下再次作案的机会。根据法医DNA鉴定技术的应用,综合得出的鉴定结论在侦查人员分析案情,认清案件性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下一步侦破案件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例如在2003年10月30日,在某村公路旁发生了一起面包车烧毁事故,侦查人员发现事故车辆内有一具烧焦尸体。后经目击证人证实,这场面包车起火,除了死者一人活动,未见第二人,由此初步认定了是一起自杀自焚引起的车辆烧毁案件。但后来根据侦查机关在村集市上收集到的香烟,发现其上面带有两处血迹,随即进行了DNA鉴定,得出了两个人的DNA,其中一个与现场死者相吻合,另一各不与死者DNA吻合,这说明了在案发现场并非只有死者一人,从而排除了死者自杀的可能,认定为凶杀案。

2.通过血迹推断,缩小案件排查范围

在案件侦破的后续环节,法医鉴定人员通过对刑事案件现场血迹的DNA鉴定,还能检测出血迹是被害人所留还是犯罪嫌疑人所留,从而判断在作案过程中罪犯是否受伤,为案件排查提供重要线索,缩小排查范围,大大节省破案时间,提高破案效率。

例如发生在1998年4月20日上午广东省某镇的一起凶杀案。经侦查人员现场勘察发现,现场死者家中楼梯上存在血滴,经DNA鉴定认定是案犯所留,进而推断出罪犯受伤状况。紧接着,案件侦查人员排查了嫌疑人受伤的情况,安排人员对附近医院及诊所进行侦察,确定案发当天案犯是否有买止血药及止血绑带,结果经当地一诊所反映,案发当天中午确实有一人到此处买过止血药,于是侦查员根据线索不久后就找到了案犯,并发现其脚背有抓痕,经过审查,他交代了全部案件过程。

3.联合审查效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通常可以有多重证据,DNA鉴定得出的结论在进行审查时,并不是孤立而行的,要提高其证据效力,侦查人员有必要将DNA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机结合,互相印证,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当某一案件中,当DNA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就不能单纯草率地认定其效力,要结合其他物证、人证及勘察笔录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性。离去在某一凶杀案件现场,根据DNA鉴定发现了两枚烟蒂上面存在微量的上皮细胞,一枚上面的DNA与被害人一致,“认定”为被害人所留;另一枚则与被害人不一致,“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所留。后经过对几名犯罪嫌疑人的DNA鉴定得出该烟蒂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所留。这一结论对案件进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仅仅依靠这一个证据是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于真正嫌疑人的认定还与其他诸如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勘查勘验笔录等结论证据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关联性审查,判断其证据指向是否一致,形成证据链条,达到准确认定DNA鉴定的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的目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将DNA鉴定结论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其中包含的科技性、逻辑性和法律性不容置疑。尽管与其他证据相比,DNA鉴定结论有它的特殊优势,但作为证据,我们也不能放弃对它严格的审查判断,只有与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案件侦查的有效性和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司法机关科学应对刑事案件提供可靠证据保障。

[1]樊学勇,马楠楠.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法医DNA证据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61.

[2]刘开会,王传海,周静.汗潜指印DNA提取方法的初步研究[J].刑事技术,2002(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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