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畅生 韦 栋
(547400 广西东兰县公安局 广西 河池)
侦破“命案”1例的思考
韦畅生 韦 栋
(547400 广西东兰县公安局 广西 河池)
“命案必破”是一项评价公安工作的硬性指标,而在所有命案之中,他杀案件无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重心,因此命案性质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立案及侦破具有决定性作用,技术人员在对涉及命案死亡人员尸体检验及现场勘查中死亡性质的确定尤为关键。现笔者对1例“命案”侦破过程的剖析,供各位同行参考,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利再战。
侦破;命案;启示
1.1 简要案情
某年9月27日23时31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梁××的电话报案:称其妻子黄××于某年9月27日早出门放牛到本屯“英灯”(地名)田间一直没回家,后梁××与亲戚到“英灯”田间寻找,发现黄××死芦苇地上,身上见多处损伤。
1.1.1 勘验检查情况
现场位于××县××镇××村××屯。该屯坐落于一个半山腰上,坐东朝西,东靠大石山,西面下为大片梯田,南、北两面均为大石山。南面大石山半山腰上见一大小为条村级公路盘缠而上,东上为××村,西下为××屯。中心现场位于该屯西侧396米的一块芦苇地上。芦苇地面积为9平方米,上方为水田,下方为玉米地,南面为玉米地,北面为板粟林。芦苇地的中部靠上田坎边见一大小为块白色的塑料薄膜包裹的尸体,为女尸,头南脚北,呈仰卧式,左手腕朝上,左手上抓见一大小为根青芦苇,尸体下见大量的血迹,尸体下身半裸,赤脚,身上多处受伤,大肠外露。尸体四周芦苇全部伏地,尸体头部下见一大小为只棕色水鞋,水鞋的西侧30cm处见一大小为根胶圈,已被扯断;水鞋的西南侧31cm处见一大小为块不规则石头;尸体的东南侧36cm的田坎边上见一大小为块小石头,石头上见数滴滴落状血迹;尸体的南侧120cm处见一大小为只棕色的水鞋;尸体的东北侧98cm的田坎边上见一大小为块大石头,石头下见数滴飞溅血迹。翻开尸体后,在尸体臀部对应的地面杂草,杂草中见两枚蓝色的钮扣,杂草沾有血迹。尸体的东南方向120cm的田坎上见一大小为个白色编织袋,编织袋内见一个矿泉瓶及一把柴刀;在尸体南侧2700cm处见一堆玉米杆,玉米杆堆见被牲畜啃吃、踩踏痕迹。玉米杆堆的东南方向260cm处见一大小为顶斗笠。其他未见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1.1.2 尸体检验
1.1.2.1 尸表检验情况
1.1.2.1.1衣着情况
死者上身(从外至内)着一件淡紫色翻领短袖T恤,内着一件粉红色长袖秋衣,下身着一条黑色长裤脱到小腿中段,赤脚。
1.1.2.1.2尸表检验
尸体女性,呈仰卧位,尸长153cm,发长30cm,黑色,头发蓬乱并粘附枯草,尸斑暗红色,分布在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开始缓解。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4cm,口、鼻腔、耳道无异物。
1.1.2.1.3尸表检验损伤情况
①头面颈部:左侧头顶部见一大小为1.5cm×0.5cm的创口,深达骨膜。整个面部有广泛挫擦伤;右眼内眦见一大小为1.0cm×0.2cm刺创口,刺往左眼方向,创深2.6cm;左眼角见一大小为1.5cm×0.5cm的创,深达骨膜;右耳根部见一大小为3.5cm×0.6cm的皮肤挫裂创;颈项部未见损伤。
②胸腹部:前胸部见一大小为6.0cm×4.0cm的瘀血斑痕及三处大小分别为2.0cm×1.0cm、2.0cm×1.0cm、4.0cm×1.4cm的挫擦伤痕;左肩内侧见一大小为8cm×4cm的挫擦伤痕;左乳房上方见一大小为5cm×2cm的挫擦伤痕;左侧肋缘见一大小为3cm×0.8cm 的挫擦伤痕;右侧胸前至右侧上腹部见5处大小分别为1.0cm×1.0cm、1.5cm×0.5cm、2.0cm×1.1cm、 0.6cm×0.4cm、0.8cm×0.7cm的挫擦伤痕;上腹部见一大小为16.0cm×3.0cm的挫擦伤痕;左下腹部见一大小为4.0cm×2.0cm的挫擦伤痕;腹部耻骨联合上方见一大小为17.0cm×5.0cm的横行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并有小皮瓣状,创口内侧有向四周皮下扩创创痕,其中见一小剌创口穿通至阴道口,大肠部分外露。
③腰背部:背部从左至右见8处大小分别为1.0cm×0.5cm、9.0cm×1.0cm、6.0cm×1.0cm、1.5cm×0.5cm、4.0cm×1.0cm、6.0cm×1.5cm、2.5cm×1.5cm、3.5cm×1.5cm的皮肤挫擦伤痕;右髂嵴部见一大小为4.5cm×3.5cm的皮肤挫擦伤痕。
④会阴、生殖器及肛门:于阴蒂下方阴道口处探查见一大小为条与下腹部创口相通的创道。
1.1.2.2 解剖检验
1.1.2.2.1头部解剖检验:经双耳背冠状切开头皮和颞肌,见头顶部皮下出血,面积为10.0cm×9.0cm;右侧颞部头皮下出血,面积为2.0cm×1.5cm,左侧颞肌出血,面积为7.0cm×4.0cm;硬膜外、硬膜下、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损伤,颅骨未见骨折。
1.1.2.2.2胸腹部解剖检验:胸骨平第二肋处粉碎性骨折;左侧第2-3肋骨骨折,右侧第2-7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腔内大量积血,左心房见一大小为2cm×2cm破裂口;右肺挫伤出血,靠近纵隔明显,左肺与胸膜粘连,肝左叶破裂;胰腺挫裂;左肾挫碎,右肾门出血;胃内有米饭小颗粒和食糜状物、量约300克。子宫未发现异物。
1.1.3 实验室检验结果
提取死者尸体上血迹,口腔拭子,胸部拭子,十指指甲,阴道拭子进行DNA检验,未检出他人的基因型。提取胃内容物进行毒物及安定类药物检验,未检出毒物。
1.2 现场走访情况
死者为黄××,女,1953年11月26日生,现住××屯。死者与其爱人梁××在家中务农,其子女均外出务工。
27日上午9时许,死者黄××从家中赶四头水牛到本屯下方约400米远的“英灯”(地名)田放牧,中午之后无人再见到黄××。其爱人梁××白天跟其哥、嫂上山砍伐树木。至晚上21时,梁××在其哥家吃完饭,回到家中,未见黄××回家。遂邀亲戚前往查找,至当晚23时30分,发现黄××死在田间。黄××出门时上身外穿一件浅蓝底白碎花上衣,下身外穿一件黑色较新的长裤,但发现尸体时,尸身上未发现这两件衣裤。
据调查,死者生前与本屯某一户因邻里纠纷有过矛盾的人,经排查未发现有作案条件。
案发后,鉴于案件疑难及复杂性,邀请市、县两级共同勘查及检验,结合现场走访情况,无法解释现场情况,定为他人用钝器打击胸、腹部致心、肝、胰、肾等脏器破裂死亡,并予于立案。经一年多侦查工作,案件未有进展。由于命案必破,领导将工作重心侦破该案上,遂请专家前来指导案件侦破工作。经重新复核,从衣着、损伤等特征,认定黄××死因系牛角顶撞致多脏器破裂而死亡。将结论告知死者家属,家属对结论表示认同。
笔者始终参与本案的“侦破”工作,从中获得深刻的经验教训,供各位同行参考。
3.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是成功侦破该案的前提
接到报案后,县局领导立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并迅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在投入大量人、财、物还未取得进展情况,仍加大侦破力度,邀请邻县、市领导或技术人参加“会诊”,聘请心理测试专家对可疑人员进行测试,特别是公安厅领导前来指导,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
3.2 基层技术员业务水平有待加强,把好案件的“命脉”
3.2.1 现场保护欠缺
接报后,侦技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后,天忽然下大雨,侦技人员纷纷躲雨,当技术员回到400米外找来薄膜塑料遮挡时,现场及尸体已被雨淋10余分钟,这个对勘查现场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3.2.2 现场勘查水平不高,现场分析失误
现场勘查是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最多的一项侦查措施,公安科技含量较高,它需要勘查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并将其应用于现场勘查中。目前,我国从公安部到县级公安机关,已经见一大小为批理论和实践经验都比较丰富的现场勘查专家,但总的来说,人数还比较少,由于受人数、精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不可能什么现场都由勘查专家来进行,大多数现场是由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进行勘查,而许多县级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就3至7人(其中包括痕迹/影像/法医),大部分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较短,经验不足,专业水平也不高,又因技术工作条件、政治前途等的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县级技术员不安心本职工作,想离开技术部门,到其他部门工作的情况,而留在技术岗位的也是超负荷疲于应付地工作,出现了走马观花“看现场”的情况,降低了工作标准,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形成“专而不精”局面。如本案中:尸体身上大量挫擦伤,胸骨左右侧大量肋骨骨折,心房破裂,心包腔积血,右肺挫伤出血,肝左叶破裂,胰腺挫裂,左肾挫碎,右肾门出血,腹部创口边缘整齐并有小皮瓣状,创口内侧有向四周皮下扩创创痕,其中见一大小为小剌创口穿通至阴道口。根据尸体胸腹部损伤具有外表擦伤多发且分布零乱,内脏损伤严重,腹部创口周围皮肤与皮下组织广泛分离形式囊腔等特点,就符合受到巨大的、相对持久的外力反得作用下形成的。而基层技术员从尸体身上大量挫擦伤,分析为徒手、钝具打击形成的;从胸骨骨折,心房破裂,心包腔积血,右肺挫伤出血,肝左叶破裂;胰腺挫裂;左肾挫碎,右肾门出血,分析为钝具多次打击形成的;从腹部损伤,分析为他人用利器切割形成的,从而导致案件分析失误。
3.2.3 现场勘查范围过窄,不全面,不深不细,走过场,敷衍了事
现场勘查要求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不存任何遗漏。在本案中,勘查人员重视主体现场的勘查,忽视关联现场的勘查。即没有人过问受害人的牛去向,没有认真检查受害人衣物上的附着物,只注重明显材料的收集,忽视隐性材料的发现和收集,真正成了纯粹意义上的“看现场”。
3.3 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缺乏有机结合
在侦查中,现场调查访问是获取线索的主要途径,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场勘查的全过程中,工作量最大,工作时间最长,投入的人员也最多。实践证明现场访问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侦查员需要有坚韧不拔的意志。本案自发案时,侦技人员一起上,侦查与技术人员相互之间缺乏交流及对案件的研究分析。虽然针对本案开了几次分析会,但侦技人员之间怕相互干扰,产生先入为主的后果,因而不愿过多地进行交流。技术人员因听到侦查人员的简要案情(可能有主观推理),觉得有理,忽视了某些检查,而造成某些不该有的错误;侦查人员依据技术人员的鉴定结论,终止了调查或在侦察时展不开新的思路;发生这种错误,事后往往令人很痛心。本案中,侦查人员访问中得知:在案发前十多天,受害人的水牛在屯有追撞他人的行为。而分析会上,无人提到。同样的问题还有很多,由于许多信息不能及时、全面掌握。此外,在侦查办案中,侦查工作需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但许多民警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对公安工作存在误解和疑虑,而老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理的普遍存在,使得不仅群众不愿意作证或提供线索,就连当事人对办案民警也敬而远之。
[1]王宪峰,吴晓.抢劫案中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以左某抢劫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3(06).
[2]费勿平.一起麻醉抢劫案辩护纪实[J].律师世界.1999(07).
[3]刘捍东.九·二六抢劫案被告人胡荣富的一审辩护词[J].律师世界.1994(04).
韦畅生(1982.06~),男,广西东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痕迹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鉴定。
韦栋(1985.01~),男,广西东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