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磊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1
关于我国民商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李金磊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1
在我国的民商法律中,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知识体系并不够完善。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外,它能够公平的解决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矛盾纠纷;对内,它能平衡好各责任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完善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体系极为必要。本文从现实出发,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并提出立法构想,以使得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更为完善。
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体系;立法构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民商领域出现大量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事件。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体系还不够完整,导致在处理问题时遇到了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笔者以此为选题,深入分析探讨,以尽早的解决好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各自不同的偶然原因,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分别负有承担给付义务的责任。总的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负担给付义务。各个债务人没有主观上的联系,偶然的因为各自独立的原因,形成侵害债权人的事实,以此承担责任。
第二、债权人可选择任一债务人清偿债务。在对外承担责任上,债权人有权从其中选择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来清偿债务,且此债务人不能因其内部理由拒绝。
第三、债权人的目的不同。各债务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基于不同的主观目的,且未事先同谋,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
第四、存在终局责任承担者。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在我国法律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海商法》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从该条文可以看出,第三人与保险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由该第三人承担最终的责任。此外,还有类似的相关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即当被保险人无法从终局责任承担者那得不到足够赔偿额时,可以向其他非终局责任承担者赔偿该不足部分。
(二)在《保险法》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当债权人对终局责任承担者免除债务时,该债务的免除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当然,这种情况只针对终局责任承担者。如果债权人并非对终局责任承担者免除债务,其免除债务的效果无法涉及其他债务人。
(三)在《产品责任法》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如果责任最终应由销售者承担,则生产者赔偿后可转而向销售者请求清偿;相反,如果责任最终应由生产者承担,则销售者赔偿后可转而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这两者之间只有一方属于最终责任承担者。
可见,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我国的一种权利性的责任机制,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的规定涉及得较为零散,并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
(一)两者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着终局责任者;并且,每一债务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且广泛存在。
连带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当部分债务人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其责任大小向内部其他债务人追偿相应的份额;并且,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存在着债务分担问题;这种责任的产生要么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要么由当事人明确规定。
(二)两者的联系
这两种责任的主体都是多数的,即存在着多个债务主体,且多个债务主体就同一内容承担独立的全部责任,一旦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责任后,整个债务就全部清偿完毕;且其立法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总之,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中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掌握好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真正含义并运用到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极为关键。
(一)权利主体与侵权行为的确定
在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未做出明确的定义及独立的分析,所以在确定权利主体与侵权行为时比较模糊。
(二)当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承担者时,可否先行追偿
若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具有债务追偿权,且不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那么假设先行使追偿权,容易导致追偿依据不充分。且会增加权利人的诉讼成本,影响权利人实现债权;相反,若不得先行使追偿权,则权利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并没有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完整知识体系。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努力去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做出作出更深的研究分析,以使其更为完善。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构想:
(一)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条例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应当把社会主义的本质及法律体系作为重点,并以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要有具体合理的法理支撑,以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进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完善具体。
(二)实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性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些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解得不够透彻,甚至将其作为是连带责任的一种延伸。其实,这是对这两者的混淆,他们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提出立法构想时,应当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及执行。
(三)明确追偿的顺序性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明确界定债务人对外承担责任与对内追偿的先后顺序。即必须明确:当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存在终局责任承担者时,非终局责任者只能对外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之后才能向终局责任承担者追偿。
通过以上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且在我们的生活中也经常出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该制度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常出现不公正现象。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在立法上对其深入研究完善,以便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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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岩.论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D].西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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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200-02
李金磊(1982-),男,河南新郑人,硕士,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