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馨
山东省烟台第一中学2015级十四班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能源合作与发展的法律进程探讨
刘雨馨
山东省烟台第一中学2015级十四班
“丝绸之路经济带”在国际法上是国际之间进行合作的形态,其建设能够助力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能源运输通道顺利建设,并且能够在维护运输通道安全的同时,加强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区域能源合作。目前双边和区域合作法律制度是能源合作与发展的主要依据,多边合作法律制度为辅。本文分析“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能源合作与发展的法律现状,综合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构建相关法律体系的思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能源合作;法律体系
能源合作的根本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能源输送,实现优势互补。目前有些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很多合作都缺少法律保障。因此,在能源合作的问题上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法律体系,消除各个国家在能源合作中的顾虑,开创合作共赢的局面。
区域能源合作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合作的重点,已经建成了大型能源合作项目并投入运营。在丝绸之路开展能源合作,将提升区域能源优化能力,推动国际能源合作发展。如中哈原油管道、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等,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2006年中哈石油管道正式开通,全长2800公里的能源大动脉连接着中国同里海,至今由哈萨克斯坦向中国输送的原油已超过5000万吨,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在2009-2013年间的输送量超过了600亿平方米。
2.1 双边能源合作法律体系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始进行能源合作,最为典型的是中哈能源合作:1997年签订了《中哈两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为后续合作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之后签订了《中哈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中哈关于地质和矿产利用领域合作的协议》。在随后的几年中签订了关于能源合作的法律条例,为两国油气能源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04年两国成立了合作委员会,其中最为重要的委员会为能源合作,截止到年底共举行了8次会议。
2.2 区域能源合作法律体系现状
目前区域能源合作主要由上海合作组织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保障。上海合作组织进行能源和经贸的开发工作。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会议上提出能源俱乐部的成立、稳定供求关系的建立以及能源安全的保证问题。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提出并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核心理念是通过合作寻求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贸易、能源等关键领域和合作问题,互相促进经济上的发展。为了使得区域发展能够形成长期构架,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颁布了《中亚地域区域合作战略与规划》,迄今为止已在交通、能源、贸易等方面实现战略合作。
2.3 能源合作法律体系出现的问题
①机制不协调
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具有分散化性质,原因是国际能源组织的缺乏,而中国与中亚国家相关能源法律也非常分散,不仅存在双边法律制度,也有区域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于区域相关法律制度来说,在机制上逐渐显示出了不协调的特性。这种问题同时也出现在上海合作组织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其他机制中。
②合作不规范
能源合作的最初形式是能源贸易与投资,这也是当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进行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对象,但是对一些油气勘探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涉及非常少,也就显示出合作层级不规范。
③法律不完善
中亚国家当前为经济转型发展阶段,在能源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国家对能源合作存在局限性。很多国家还没有加入到WTO,对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到位,缺乏投资法律保障。另外,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制度有很多与WTO不符。这些情况导致很多国家不能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妨碍能源合作的法律体系建设。
3.1 健全双方法律制度体系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能源投资贸易合作是重点内容,也是中国与中亚国家进行合作的关键领域。因此,中国应加强与中亚国家之间的相关法律签订,削弱中亚国家对能源投资和贸易方面的阻碍。另外,自21世纪世界各国对能源产业有进一步控制,其中也包括中亚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在2005年的能源国有化运动,并随即建立了将能源资源归为国有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环保法规,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能源投资方面的政府风险,因此更要进行能源投资保护的相关协定签署。
3.2 加强区域法律制度建设
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中国在加强区域法律制度建设时要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的作用。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在能源合作法律层次上不够高,能源标准、价格、运输等方面法规也不完善。所以要加强合作平台的建设,协调各国合作关系,稳定供求关系。在能源的输送方面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进行《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的签署,保证通畅的能源运输通道。
3.3 创新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是能源关税同盟。中国和中亚国家之间的能源关税主要由中亚能源出口国掌握,当前形势表明中国能源消费的刚性需求将持续提升能源的逆差。因此,中国与中亚国家进行深层能源合作时,要推进能源关税同盟的建设。其次是积极建设应急能源制度,将国家的能源储存量增长为90天。减少合作国家在能源缺乏时的无抵抗力,并缩小损失。另外做好能源环境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环境的全面考虑,尤其是敏感性因素,既要发现能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提出危害环境的因子。
综上所述,区域能源合作在有效的法律保障下必将长期发展,特别是在能源合作中涉及的基础设施,要有健全的法律体制保障其建设和运营。不仅要利用合作组织、共同体等机制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一些相关法律制度时更要保证合作方发挥各自优势,做到既维护我国利益,又保证合作国家的经济利益,从而达到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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