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法理分析与思考

2017-01-27 00:07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法理安乐死长春

于 鑫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安乐死的法理分析与思考

于 鑫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安乐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情况,其中涉及了各个社会层次的价值观、人理常伦、法律法规、医疗科技等。现如今我国由于安乐死的特殊性质,对安乐死作用的目标,方式和条件有着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求实施安乐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审核和批准执行。

安乐死;法理学;意义;公民;权利

一、引言

安乐死实施的对象从现代的医学角度上来看,应当是濒临死亡并且挽救无效,病人肉体上和身心上承受的痛苦难以煎熬,医生在病人或者病人直系亲属的要求下,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核和医救无果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不得不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来减轻痛苦的一种方法。

二、何为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又称之为安乐术,起源于古希腊文,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安详快乐的死去。它包含两种层次的意思,一种是没有疼痛的死亡,就像是睡了一觉,安详的死去。一种是没有疼痛的导致其死亡,为了结束痛苦而采取的人道主义措施。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授予死者已安乐,而不是让人安乐的死去。

(二)安乐死的起源

在欧洲古代文明时期,当时的欧洲国家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选择“自由死亡”,到了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西方众多国家受伤致病致残的民众忍受不了战争的摧残,开始要求法律上准许公民安乐死。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安乐死是病人所特有的死亡自决权,从现代的人道主义角度上来看,病人肉体上和身心上承受的痛苦难以煎熬,并且无法救治所享有的死亡自决权,所以安乐死的实施需要严格的遵照法律进行。

三、实施安乐死的法理基础

(一)实施安乐死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在不断的更新和演变,生命权是现代公民所拥有的一项基本且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权不仅诠释着公民所拥有的生存的权利,从另一方面理解,公民也应当拥有自我放弃生存的权利,两者辩证统一,并不自相矛盾。人生来终归于尘土,每个人都应当支配自己的性命,可以选择为科学献身,可以选择为国家牺牲,当然也可以为了逃避已经承受不住的苦难与折磨考虑选择死亡。同时,实施安乐死是公民的自由权的体现,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范围下可以自由选择如何处分自己的生命权利,然而,这个自由不得妨碍社会的正常道德规范和正常运转秩序。因此,国家对安乐死进行了一定的干预和规范,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的人伦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医生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某种行为如果使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了损害,那么它就会否构成犯罪。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医生是出于人道的出发并非蓄意谋杀,帮助患者免除痛苦,免去家属的经济负担,既帮助解决小家的痛苦,也帮助协调大家的和谐稳定发展。医者促使了患者和他的家庭得到了解脱,也为社会优化节约了医疗医配资源,是有益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的。

(三)实施安乐死对我国的重要意义

安乐死的实施符合现代世界医疗科技和法律法规发展潮流,随着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认知和普及,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承认并接受安乐死的存在,我国也将其纳入到立法的范围之内,使安乐死在操作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避免了不必要的民众纠纷和医疗纠纷。同时,实施安乐死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法律的权威性和明确性,一旦出现因安乐死发生的纠纷,可以让法官做到依法执法,也免去了部分不法民众知法犯法的可能性。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和稳定,增强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发展,同时也符合国家的自身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资源众多,宗教信仰繁杂,国内国际情况错综复杂,要充分考虑到国内国际的形势。闻道有先后,国外的安乐死立法早于中国,因此对安乐死的立法,我国应当有所借鉴,严格的制定一套安乐死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安乐死适用的主体范围,安乐死执行的法定程序,执行安乐死的法定人员,从法定确立程序,审核监督程序,依法执法程序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立法,这样才能杜绝安乐死的滥用,将以安乐死为缘由的违法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之中。现代的文明社会,尊重个人对自己生命权利的选择,同时也要保障个人能够拥有这项基本的权利,法制建设在发展,社会文明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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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263-01

于鑫(1992-),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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