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海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阜新 123000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理性思考与建议
李洪海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阜新 123000
随着近年来国内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呼声日益高涨,学术界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且在观点的激烈碰撞下已逐步将《劳动合同法》修改推向改个前沿。本文中在对修改《劳动合同法》应遵循的原则进行简述地基础上,提出了《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建议。
劳动合同法;内部流动性;法律责任
近年来,国内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及争论逐渐推向了高潮,各类观点的讨论层见叠出,聚讼纷纭。其中,主要的否定意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内容过分倾向于劳动者,并未给予企业的部分利益以重视,导致中国劳动力市场比较枯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较低,这会直接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影响。二是,《劳动合同法》里面体现出的用工模式单一,都是标准工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这就导致部分企业成本增加,从而进行产业转移,造成的结果就是很多基层劳动者找不到工作。三是,对所有职工不一视同仁,在职职工被保护的过多,新员工及工作能力较低的劳动者则保护较少。针对上述问题。基于此,本文中对《劳动合同法》修改展开具体的思考,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修改《劳动合同法》,将实施中不合理的地方通过完善内容的形式进行解决,从法律技术层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予以修改,在修改《劳动法》时要遵循一下原则:
一是,实现劳动和资本的有效协调的原则。要明确劳动者所处的地位,他们属于较弱势的一方,在制定内容时要多增加保护他们的内容。同时,要灵活用工模式,使双方能合作愉快。
二是,实现劳动法的管制与自制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不能完全管制,还要留有很多自制的空间,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友好协商来进行自我保护,平衡双方间的利益。
三是,实现弹性与劳动安全平衡的原则。要保证劳动安全,在此基础上使劳动关系变得调节性更大,也就是说在保证劳动者劳动权的基础上,增加劳动关系的弹性使其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在坚持前文提出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我们要从客观科学的角度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在完善过程中必须要从事实客观的角度出发,理性的对待《劳动合同法》中部分内容的更改,在充分调研和多次论证后再对内容进行更改和完善。具体可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高度重视增强企业内部灵活性
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有内部和外部之分,招聘和解雇就属于外部灵活性的内容。而内部灵活性是由于企业内部发生变动而产生的改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变化组织结构,重新分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也可能重新分配他们的工作岗位,使劳动者被更合理的使用,如调薪、调岗、调动等。这种根据情况进行的实际管理属于企业的微观管理内容,国家针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行为应减少行政干预,比如放宽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合同变更的硬性规定,让双方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变更形式,法律上认可双方实际达成一致的合法性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内部流通机制。
(二)适当放宽企业的解雇权利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解雇方面的保护体现在规定了解雇条件、明确了解雇流程、解雇后对劳动者的补助等内容。解雇保护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规范企业的相关行为,如果非得让企业完全按照内容实施就会增加企业的压力,使企业人员无法充分合理使用。因此,建议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放宽企业的解雇权利,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使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兼得。比如,可以放宽对双方协商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在解雇过程中能更加自由,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裁员条件和流程,是劳动力合理调整,实现劳动力的有效流动。
(三)合理地调整企业的违约赔偿标准和责任
《劳动合同法》里面增加企业成本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给予劳动者赔偿金、二倍工资等,应该适当的调整这些标准,以此来节约企业成本。可以缩小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取得了良好协商可以免除;还可以详细规定何种劳动期限才能有经济补偿金,否则不予领取。合理制定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金的标准,同时设置最高赔偿金额。对未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根据情况给予从轻处罚,合理规定二倍工资内容,表现出一定过失给予同等处罚的原则。另外,规范有关劳动的相关法律中关于赔偿金、违约金、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使所有相关法律中的标准保持一致。
(四)保护劳动者利益、明确他们的义务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明确他们的义务。比如,放宽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协调自由,在培训费的基础上扩大违约金范围,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遵守;完善辞职程序,突出劳动者需在辞职前进行告知,并规定辞职损害企业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用机制,将任何一方违反诚信行为都记录在里面,在今后招聘和应聘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查询,有效的约束双方行为。
[1]涂永前.<劳动合同法>修改要达到劳资两利[N].社会科学报,2016-12-08(004).
[2]曹艳春.劳动合同法修改应坚持六项原则[N].上海法治报,2016-11-30(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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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258-01
李洪海(1982-),男,汉族,辽宁阜新人,本科,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