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琪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刘雨琪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从近年来频发的产品召回事故来看,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善,导致许多跨国企业差别对待我国消费者,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本文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
(一)关于缺陷产品的理解
我国法律对缺陷产品的认定主要依据于《产品质量法》,其中对于缺陷产品的认定采取了双重标准:一是指产品处于一种不合理的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状态;二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关于产品召回的理解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部门法对“产品召回”的概念做出厘定,其规定主要分布于与特定行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比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均对产品召回的概念做出了相应解释,综合这些解释,本文将产品召回理解为生产者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产品,发布公告,同时采取警示、修理、更换、回收、退赔等具体方式消除产品缺陷的可能产生的危害活动。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三部部门法中的某些条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而具体到特殊领域内,2007年发布并实施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有缺陷的儿童玩具及药品的召回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5年发布并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同时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监管,而2013年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现行唯一规范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层次偏低
发达国家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多见于法律条文中,法律层级较高,更具操作性和威慑力。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多规定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中,法律层级较低,且涵盖范围较小,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等领域内。具有统领性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只有少数条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出简要规定,且多为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目前急需一部专门的、高位阶、普遍适用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以应对实务中越来越频发、越来越严重的缺陷产品召回事件。
2.缺陷产品召回对象的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仅限于上文所述的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几类,而对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且极易引发安全问题的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重要产品却没做出相关规定,例如2016年发生的三星Galaxy Note 7手机事件就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这类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这些跨国公司在召回产品时对我国实行双重标准,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缺陷产品召回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我们在前文也提到,我国对缺陷产品实行的是双重标准:一是不合理标准;二是国家强制标准。虽然立法者采用双重标准的用意可能在于尽量穷尽所有缺陷产品的种类,避免有些产品因为没有确定标准但具有相当危险性而逃避法律制裁。但两个标准适用的不确定性却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对于那些符合不合理标准但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符合法定标准但不符合不合理标准的产品审查带来了难度。这种双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操作的困难,需要进一步明确两种标准在实践应用中的地位,减少司法执行过程中的难度。
(一)完善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增加司法强制召回制度,由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独立裁决是否强制召回缺陷产品,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直接提起缺陷产品召回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建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较小,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部分特殊领域设定的标准比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中设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要么不科学,要么与高位阶的法律相违背。为此现在需要设立一个科学的、统一的惩罚性金额赔偿标准,同时要遵循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注意区分生产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主观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生产者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产品召回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我国目前对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的行政处罚金额,这种做法是科学的,但早期颁布的一些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实行双重标准,计算差别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早期的标准进行修改,保证处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事前防御和事后处罚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对其中相关问题的讨论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仅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望能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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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D
A
2095-4379-(2017)18-0225-02
刘雨琪(1997-),女,汉族,湖北天门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