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家庭分工与农民家庭的现代化进程

2017-01-27 21:23张建雷
伦理学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子代代际伦理

张建雷

家庭伦理、家庭分工与农民家庭的现代化进程

张建雷

在当前农民家庭的经济生活实践中,家庭伦理同农民家庭的现代化呈现出了有机的“亲和”关系。家庭伦理是传统儒家伦理在农民家庭中的基本表现,它提供了农民家庭经济活动的基本规范,并赋予农民的经济行动以意义,从而形塑了以伦理为本位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在这种以伦理为本位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中,农民家庭根据不同成员在家庭中的关系地位和身份角色安排家庭分工,普遍形成了“半工半耕”的家庭经济结构。这使得农民家庭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以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同时,这也奠定了农民家庭现代化的基础。在家庭继替的过程中,随着家庭财富在代际之间的有序传递,子代家庭得以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财富积累。

家庭伦理;家庭分工;半工半耕;家庭继替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随着伦理经济学的兴起,道德伦理观念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强调和重视。伦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经济活动中的诸种伦理制度和规则,亦有学者将伦理看作是渗透在经济活动之中的一种特殊因素,强调经济活动本身所内涵着的伦理价值[1]。在此方面,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关于文化价值同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经典命题。韦伯认为,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和”关系,从而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发展[2]。在韦伯分析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基于东亚模式的崛起,探讨了儒家文化同经济发展的关系,强调了儒家伦理对东亚企业精神的重要影响[3-4]。其后,另一些研究进一步关注到了儒家伦理及其具体的伦理规则对华人企业组织的影响[5-6]。不过,整体上看,这些研究所关注的对象更多地集中在华人精英群体身上,而缺少对普通人日常经济生活的关注。

斯科特曾对东南亚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进行了考察,指出了在以生存作为目的的农民经济活动中所蕴含的道德含义,即农民的道德经济,强调农民的社会公正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互惠观念等社会的和道德的安排对小农经济生活的基本保障[7](P1-15)。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以及农耕文化传统,斯科特的这一观点似乎更能解释我国农民经济的基本现实。但问题在于,斯科特所指出的农民经济的道德含义,更多的是作为生存保障的“公正”、“平等”观念等外在的社会规范,而非农民生活中内在的儒家伦理规则。

因而,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以及至今仍是以农业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儒家伦理对农民的日常经济活动有着何种程度的影响?形成了何种对应机制?尤其是,在当前高度市场化的条件下,其内在的机制是否发生了新的变化?

二、以伦理为本位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

家庭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共同体。在中国农民的家庭生活中,通过男系的血脉绵延,每个人都处在“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一祖先和子孙一体的关系中,这赋予了中国家庭生活中丰富的伦理意义[8](P44)。这种祖孙一体、延续香火的观念,并由家扩大到家族的无限延续性,也被认为是中国儒家文化的基础,是维系中国数千年历史文化没有中断的重要力量[9]。因而,家庭伦理构成了传统儒家伦理在农民日常生活领域最基本的伦理形态。作为维系农民家庭生活的基本伦理规范,家庭伦理既体现了对个体如何做人、处理家庭关系、过好日子等制度性和规范性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家庭生活的基本任务,并赋予其以意义。

具体而言,家庭伦理主要体现在家庭关系之中。家庭关系又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纵向的代际关系和横向的夫妻关系,即《仪礼》所说的“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其中,代际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构成中国农民家庭纵向延续的基础。正如许烺光所曾指出的,代际关系是中国社会亲属关系的中心,其他所有的关系都是代际关系的延伸或补充,或是从属于代际关系的[10](P94)。或言之,夫妻关系作为代际关系无限延续的一环而获得其价值,由此,也可以说是“妻与夫齐体”,即“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夫的人格由妻所代表”[8](P143)。因而,在此意义上,家庭中的成员并不是仅仅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个体而存在,而是生活在既定的家庭关系之中,是作为父亲、母亲、子女、丈夫或妻子而获得其社会身份和自我认知。

不同家庭成员的身份角色被赋予了相应的义务和行为规范。究其根本而言,这是由家庭伦理所决定的。虽然众多的学者均指出,在我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义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使得传统家庭伦理的形态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如在一些地方的农村,农民传宗接代的伦理意识已经极为弱化,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11-13]。不过,总体来看,农民家庭中以代际关系为核心的基本伦理精神仍得以延续[14]。为人父母者,仍必须要尽心竭力地为子女着想,勒紧裤腰带供养子女读书,操持子女的婚姻大事,为子女的未来积极筹划,或用农民的话说就是要不断地“操心”,为子女“操心”,为整个家“操心”。相应的,子女则要为父母尽孝,即尊亲、赡养,这是身为子女最基本的伦理义务。正如《孝经》中所言,“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由此,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均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和角色被赋予了相应的责任,即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承担责任,对家庭整体的延续承担责任,或如梁漱溟所说“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慈母每为儿女而忘身,孝子亦每为其亲而忘身”[15](P87)。这又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继”的伦理,二是“养”的伦理[16]。“继”的伦理主要包括家系的继替和祖先的祭祀,这也包括家庭财产的继承,这是家庭伦理之根基。“养”的伦理主要包括子女的养育和父母的养老,并以父母的养老为核心,这是家庭伦理的基本要求。“继”和“养”共同构成为农民家庭伦理的核心要义。

这种以“继”和“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提供了农民家庭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礼仪[17](P35)。同时,这也规范了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并赋予农民的经济行动以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农民家庭财产的积累和传递方式上。家庭财产是农民家庭经济生活的基础,在家庭再生产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家庭财产的支撑,如抚育子女,并供养其读书,为儿子盖房、娶妻,为女儿筹备一份丰厚的嫁妆,赡养年迈的父母,并为故世的父母举办体面的葬礼,这均需要花费大量的财物。因而,中国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并不仅仅是以满足基本的生存(消费)需求为目的的,而是深受家庭伦理的规约。为完成基本的伦理义务,中国的农民总是积极地争取每一笔收入,并小心地节约着每一笔开支,以最大程度地积累家庭财产的总量。

此外,在家产的积累过程中,也体现着家产继承的内容,即家庭财产的积累还是为了让子代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因而,分家析产也是农民家庭经济生活的题中之义。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家庭财产的纵向传递也构成为子代家庭经济生活和家庭财产积累的基础。惟其如此,方不失其为人父母的本色,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而对于子女而言,子代对家产的继承,同时体现为子代对父母的义务,即为父母养老送终。由此,在家庭的代际传递过程中,就呈现出了“继中有养,养中有继”的基本形态。

因而,在家庭伦理的规约下,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体现出了鲜明的伦理化特质,这也可以称之为以伦理为本位的家庭经济组织或家庭经济组织的伦理化。中国农民家庭的这种独特的经济组织逻辑,也根本不同于经典理论对农民家庭经济组织的解释。已有的关于小农家庭经济组织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视角,一种可以称之为理性小农视角。此种观点认为,作为理性的个体,农民的经济活动同样体现出了经济理性的逻辑,即其经济活动的基本动机在于以有效的要素配置,实现利润最大化[18](P32-46)。在此意义上,农民家庭就相当于一个高度理性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另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生计小农视角,该观点认为农民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其经济活动的基本动机在于满足家庭(生存)消费需求,并深受劳动辛苦程度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基本均衡[19](P41-62)。

在中国农民的家庭经济组织中,一方面农民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动机在于满足家庭消费需求,但这些消费需求并不仅仅是生存意义上的生物性需求,而更是家庭伦理的义务。另一方面,中国农民的经济表现也像一个资本主义企业一样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每一笔不必要的开支,积极争取每一份额外的收入,表现出了高度“理性”的经济面向。但这种“理性”的经济表现更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其动机在于最大程度地积攒家庭财富,并为子代家庭的延续打下较好的经济基础,为此,他们同样会不计成本地投入劳动。因此,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似乎更符合斯科特所说的“道德经济”的含义。不过,鉴于中国农民家庭生活中的伦理本位特征,笔者认为,“以伦理为本位的家庭经济组织”的解释更符合中国农民家庭经济的现实。

三、家庭伦理与农民家庭的市场分工

在以伦理为本位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中,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的劳动力禀赋和身份角色的差异,形成了农民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在传统农业经济时期,农民家庭分工的最基本形态表现为“男耕女织”,即家庭中的男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妇女则主要从事家庭纺织业以及家务劳动,由此,以实现家庭劳动力最充分的利用和家庭收入的最大化,以及家庭再生产的延续。不过,由于传统农业时期,这种“男耕女织”的农民家庭经济往往仅能勉强维持温饱水平,这通常被视作我国传统小农经济封闭、落后的典型形态,并被认为是我国传统农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20](P261-265)。但客观来看,传统时期农民家庭经济的贫困,更多的是由于传统小农农业的有限剩余,工商业市场没有形成,以及地主阶级和商业资本的剥削等外在原因所导致的,而非这种伦理化家庭经济组织的内在特征。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稳步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全面兴起,这为伦理化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契机。

众多的学者均指出,当前农民家庭中普遍形成了“半工半耕”的经济结构,即农民家庭中一部分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另一部分劳动力留守在农村务农[21]。农民家庭的这一经济结构出现于1980年代初期,随着该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年轻的农民进入工厂打工,但他们家庭中年纪较大的父母仍在村里务农。另由于务工地点是在本乡镇范围内,离家较近,因而,这些年轻的农民也可以利用下班或休息的时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这也被称之为“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家庭经济模式。到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制度上对农民流动的限制性条件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离土离乡”进入城市务工。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更是形成了亿万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进城务工的高潮,并且,他们在进城务工的同时仍保留了小块土地上的农业生产,这就基本形成了当前农村中较为普遍的农民家庭“半工半耕”结构。

从家庭分工的角度来看,当前农民家庭的“半工半耕”结构首先是一种社会分工,体现出了农民家庭中的伦理关系本质,即农民家庭根据不同成员在家庭中的关系地位和身份角色安排家庭分工,其家庭成员或进入城市务工,或留守在农村务农。具体来看,这又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是以代际关系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即农民家庭中年轻子女外出打工获得工资收入,年龄较大的中老年父母则留守在家务农,并照顾孙子孙女的读书和生活。二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即农民家庭中的男劳动力外出务工,已婚的妇女在家务农,照顾小孩和老人。

在第一种类型中,农民家庭的分工主要表现为代际分工,这是农民家庭代际之间伦理关系在经济上的体现。对于父代而言,子代家庭是父代家庭的延续,帮助子代顺利实现家庭再生产及早日实现更好的生活,是父代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使是在子代成家以后,父代仍要竭尽所能地为子代家庭的发展提供帮助。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在子代家庭成立的初期,尤其是在孙子或孙女出生以后,一方面小孩的成长需要大量的经济支出,这往往需要父代的直接援助。另一方面带小孩也需要大量的时间,若由年轻人来带,这势必会影响他们外出务工的机会,若是有父母帮忙(带小孩),则年轻人可以放心地外出务工。并且,此时期父母往往劳力尚可,能够完全负担起务农劳动,年轻的子代也无需在农忙季节返乡帮忙务农,可全年在外务工。在第二个时期,随着留守在农村务农的父母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劳动能力日减,但他们仍能完成农业生产中相对较为轻松的田间管理任务,并照顾已长大的孙辈们的读书生活,在外务工的子女仅需在农忙季节返乡务农即可。

在第二种类型中,农民家庭的分工主要表现为夫妻分工,是农民家庭中夫妻关系在经济生活上的表现。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民家庭的婚姻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22]。生育子女,并抚养其成人、成家,仍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基本目的之一,并构成夫妻关系和夫妻分工的基础。在这一分工结构下,由于父母年事已高或已经过世,抚育幼代,照顾其读书,并做好农闲季节的田间管理工作的任务就落在了妇女身上,其丈夫作为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则进入城市务工,以挣取更多的家庭收入。但在农忙季节,丈夫则必须要返回农村务农,以完成该时期较繁重的生产劳动任务。不过,随着子女逐渐长大成人,结婚生子,这种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亦开始向以代际关系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转变。

从经济的角度看,在农民家庭的上述分工结构中,通过合理地配置家庭中的劳动力资源,有利于农民家庭充分地利用市场机会,实现家庭收入的最大化,并保障家庭再生产的顺利进行。通过家庭分工,农民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男劳力),即有着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家庭成员,进入城市中的务工市场以挣取更多的工资性收入。家庭中的次要劳动力(妇女和老人),即在务工市场中竞争能力较弱或缺乏竞争力的家庭成员,则留守在农村务农,并抚育幼小,完成家庭再生产的任务。由此,不同劳动力禀赋和身份角色的家庭成员均得以充分发挥其劳动能力,实现其在家庭生活中的价值,同时,这也使得农民家庭可以获得务工和务农两份收入。务农收入可以满足农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农民的家庭农业通常还结合家庭养殖,如饲养鸡、鸭、猪等家禽,这主要是为了提供满足自家消费所需的肉、蛋等食物,以改善家庭生活。外出务工的收入则主要用于家庭积蓄,通过逐年务工收入的积累,农民家庭便可以积少成多,逐步完成盖新房、筹办子女婚事、为父母养老送终等家庭生命周期中的重大人生任务的财富积累,实现家庭再生产。

这就使得在当前农民家庭的经济生活中,务工和务农收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一般而言,若一个农民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因伤残、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的收入来源中仅有小块土地上的务农收入,则该农户通常就可以归入最贫困的农户群体之中。不过,若是农民家庭中,仅有务工收入,而没有务农收入,这也会对农民家庭的经济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这意味着该农户的家庭消费失去了自给的基础,而完全是市场化的,这就必须从务工收入中预留出家庭消费的市场开支,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外出务工农户及他们留守在农村的家人的生活成本。在当前农民务工工资水平仍较为有限的情况下,这显然会构成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沉重负担。因而,务工和务农构成支撑农民家庭经济的稳定的两柄拐杖,二者缺一不可。

在此意义上,当前农民家庭中以伦理为本位的家庭分工结构,表现出了较高的经济效能。这既提供了农民参与经济活动极强的动力和意义,也稳定地支撑了农民家庭收入的增长和家庭财富的积累,并构成农民家庭经济发展的基础。

四、家庭继替与农民家庭的现代化进程

家庭财产的积累也构成农民家庭延续的前提。家庭延续是农民家庭最基本的伦理任务,这主要是通过分家来完成的。分家指的是通过分生计和财产,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离出来的状态和过程[23],这也是一个新家庭的产生,即家庭继替的过程[24](P182-197)。根据农村社会的传统,只有经过分家,子家庭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家庭。具体而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分离,即子代同父代相分离。二是家产的析分,即“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25](P59)。其中,家产的析分是农民分家的核心内容,本质上,这体现了家庭财产从父代向子代流动,子代继承父代财产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子代也同时继承了相应的伦理义务,即父母生前的奉养、死亡时的丧葬和死后的祭祀,滋贺秀三称之为传统孝道伦理的三样态[8](P121)。在此意义上,诚如滋贺秀三所指出的,父子是分形同气的,“父亲和儿子既是在现象上的分开的个体,又是在本源上的一个生命的连续,……祖先的积蓄当然由作为其生命之继续的子孙来享受。在另一方面,伴随着子孙的发达当然由作为其生命之根源的祖先来享受的这样的关系。这些享受在老了之后是子的奉养在死了之后是子孙的祭祀。”[8](P122)因而,在家产析分的过程中,所体现的是继和养的统一,是农民家庭伦理精神的基本体现。

不过,从家庭财产的流动上看,代际之间的资源流动并不是对等的,相较于子代所继承于父代的财产而言,子代所能反馈给父代的资源是极为有限的。如前所述,父母之于子女,有着近乎无限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是在子女成家及分家之后,父母们仍要不断地辛勤劳作,力所能及地为子代分忧,尽可能地使子女们过上更好的生活。通常是在自己彻底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父母才会真正需要子女赡养,但等到此时,早已年老体衰的父母们也已日薄西山了。这意味着,对于父母而言,其整个一生所创造的财富,都已毫无保留地贡献给了子女。正是基于对父代财产的继承,子代得以有能力独立开始新的家庭生活。

在传统农业时期,子代所继承的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和房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实行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消灭了土地的私有制,家产的范围缩小,作为生活资料的住房成为子代家产继承的主要内容。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其父母终其一生所创造的财富仍极为有限,子代家庭所继承的土地和房屋主要是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用于满足基本生存需求。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家庭财产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农民货币收入的增加,家产中货币财产的份额增大,住房和货币成为农民家庭的主要财产。当前,在农民家庭中,子代所继承的家庭财产更多地是以货币化的消费品为体现的,如在儿子结婚时,父母通常要建好一栋高大漂亮的现代楼房,并配备一套完备的现代化家具和家电设备,或直接到城市中买房,一些较为富裕的农民家庭通常还要给儿子和儿媳妇添置一辆小汽车,在儿子结婚后这些自然就成为小家庭自己的财产。此外,父母们通常还要给儿媳妇准备好数万元不等的彩礼,以作为小家庭生活的基础。这总计约需要农民家庭花费几十万元的货币支出。

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年轻的农民通过进入城市打工,有了独立积攒财富的机会。但是,从当前农民家庭的现实生活来看,这些财富大多是由父母所创造的,并历经多年的辛苦劳动和勤俭生活积攒而成。这是由于,当前农村中在外务工的年轻农民,其所挣得的工资收入,很少能积攒下来。在年轻人的生活中,他们更愿意体验现代城市生活的丰富多彩,结交朋友,消费高端的电子产品,购买光鲜亮丽的衣着,其所得工资多只能维持日常的消费。这只有到了他们结婚生子之后,开始独立地承担家庭责任,面临家庭的日用开支、小孩子的生活和读书费用,他们才有了积蓄的意识,并开始像此前父辈们一样,为下一代的生活而更加努力地挣钱,积蓄家财。

由此,在家庭继替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中国农民家庭独特的发展模式,即农民家庭代际之间的接力式发展模式。如前所述,在当前农民家庭的“半工半耕”结构下,其家庭收入获得了稳步的增长,父代家庭所逐步积累并传递给子代的财富总量也在不断增大。这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财产在代际之间的每一次传递,都伴随着农民家庭(以子代为主)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

因此,在家庭继替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这种接力式发展模式,形塑了中国农民现代化的独特路径。这可归纳如下: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代际之间的财富累积和传递,父代逐步为子代积累了现代化的资本,从而推动并加速了子代家庭的现代化进程。

五、结 语

在当前农民家庭的经济生活实践中,家庭伦理同农民家庭的现代化呈现出了一定的“亲和”关系①。家庭伦理是传统儒家伦理在农民家庭中的基本表现形态,它提供了农民家庭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规范了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并赋予农民的经济行动以意义,从而形塑了以伦理为本位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在这种以伦理为本位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中,农民家庭根据不同成员在家庭中的关系地位和身份角色安排家庭分工,其家庭成员或进入城市务工,或留守在农村务农,普遍形成了“半工半耕”的家庭经济结构。这使得农民家庭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以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因而,当前农民家庭中以伦理为本位的家庭分工结构,表现出了较高的经济效能。同时,家庭财富的积累也奠定了家庭延续的基础。在家庭继替的过程中,随着家庭财富在代际之间的稳定传递,子代家庭得以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财富积累,有序步入现代化的进程之中。

上述讨论充分表明,在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现阶段,儒家伦理不仅对企业组织和企业精神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在微观层面上,也构成农民家庭发展的基本动力及价值基础。在以伦理为本位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中,儒家伦理的延续与现代化的转型有机地契合在一起。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农民家庭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并不一定要抛弃既有的文化传统,儒家伦理的延续将能够有力地推动其现代化发展。

[注 释]

①韦伯曾用“选择性亲和”来表达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关系,韦伯的意图在于分析新教伦理的世俗禁欲主义是如何促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的生成。不过,在韦伯看来,这种亲和性关系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因而不可理解为“新教伦理产生了资本主义精神”,而只能理解为一种耦合关系。韦伯对“亲和”用法似乎更符合生物学的表达,即物体之间性质相近,可以相互包容。在此意义上,本文采用韦伯的这一分析策略,将农民家庭同市场的关系理解为性质相近,可以相互包容的“亲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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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农村社会研究中心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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