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良婧
论底线伦理的“后退”与信念伦理的“缺乏”
郭良婧
中国社会当下的道德现实警示我们,底线伦理正在呈现“后退”之势。同时,由于社会超速世俗化和市场化所致,却又“缺乏”信念伦理。若无坚实而清晰的信念伦理的支撑,底线伦理的“后退”就难以避免,最终也将无法维系和坚持。信念伦理是一种特殊的道德类型学,狭义的信念伦理是指在一般伦理领域内,与(传统的)美德伦理、规范伦理、现代分析伦理(或“元伦理学”)相较而立的伦理(学)类型。它以信仰或信念为终极道德目的和最高行为规范,以道德或伦理的理想价值(或韦伯意义上的“目的性价值”)为终极道德伦理的价值评价标准,借助于道德文化传统的理想范型、道德先贤、道德典范或道德先进的范例化(examplification)或道德类型学(moral typology)研究,阐发、论证和确立一整套基本道德伦理规范和伦理学基本理论。
底线伦理;“后退”;信念伦理;“缺乏”
底线伦理的概念,最早源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起码要求(the minimal requirements)”。1994年,何怀宏教授出版《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一书,在批评性地考察了牟宗三先生的“良心坎陷”说之后,提出了将君子道德转向基本底线伦理的主张,并给予了相当充分的理论论证。然而,由于现代社会过度强调知识和价值标准的平面化、标准化和普遍性,导致底线伦理面临着“底线后退”的困境。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守住我们的伦理底线?诚如万俊人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当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最紧迫的任务,乃是如何使我们的社会首先且尽快实现“道德止跌”?换言之,即如何坚守我们的伦理底线?[1]
令人焦虑的是,在底线伦理“后退”的同时,由于社会超速世俗化和市场化所导致的信念伦理的“缺乏”也同样凸显。
“底线伦理是一种与目的论或后果论形成对照的义务论,在这里是一种比较温和的义务论。底线伦理首先是‘普遍主义的’,它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是同等地要求所有人的,不允许有任何‘主体的例外’;其次是一种不再将崇高的道德理想纳入道德原则规范的范畴内,而是以基本义务为目标的义务论。”[2]
所谓底线伦理就是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最起码的行为要求其实并非是一个充要的道德伦理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和政治问题。对于人类行为而言,法律就是行为的底线或界限之所在。广义的法律和政治治理规则,恰恰就是人们社会行为的底线或最起码的要求。此外,底线伦理的概念本身还容易引发道德悖论,因为“不伤害人、不做坏事是不能作为道德规则的。而有些学者则把底线伦理作为一切道德现实的唯一评价尺度,并且视底线伦理为整个道德文明建设的核心。他们“明显地表现了‘唯底线伦理’的倾向,以现今中国历史条件的特殊性为理由宣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底线伦理才是切合实际的,‘无私奉献’一类高尚道德和‘英雄伦理’、‘楷模伦理’都是虚悬空洞的”[3]。
尽管“底线伦理”概念面临诸多争议,但底线伦理的提出也并非偶然,而是自有其客观社会背景和时代需求。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伦理道德建设必需且亟需建构的伦理秩序之基础性工作,也是审视和研究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下道德伦理问题的新视角和新路径。因此,我们既要防止以单纯的“道德高限”来否认甚至排斥“底线伦理”的倾向,又要防止将“底线伦理”绝对化、唯一化的“唯底线伦理”倾向。
目前,不容质疑的是,我们愈来愈无法回避这样一个现实挑战,即究竟何处是伦理底线?如何明确并坚守伦理底线?
在现实道德生活中,显见的是大量触及甚至是突破伦理底线的恶性事件往往被给予了过于宽容的理解。目前的社会道德在整体上正呈现出“后退”的趋势,伦理的“底线”随之也不断后撤,直至丧失其“根据地”而变得茫然失据。“小悦悦”、“范跑跑”等一系列“扶不起”、“帮不得”、“救不得”事件即是证明。它们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广大社会主体普遍的道德危机感和对社会秩序的焦虑感。这种道德危机感与焦虑感,又因媒体有失偏颇的强化报道而不断呈现出升级的态势,致使这种危机与焦虑的道德心理反过来又极大地抑制或者误导了社会主体正常的道德实践,从而在社会上涌现出普遍的道德不信任,甚至是基本伦理纲常的丧失与赤裸裸的道德冷漠。也许,这正是万俊人教授所强调的当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如何尽快实现中国社会的“道德止跌”的根本缘由之所在。
上述底线伦理“后退”所引发的严重不良社会后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潜在地无视和否定了弘扬传统美德和高尚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它实质上是一种悲观道德主义的社会认知观。因此,我们在关注底线伦理“后退”的道德难题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可以说是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层面的当代中国的道德困境——信念伦理的“缺乏”。
如果要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客观状态进行一个文化诊断的话,万俊人教授所言的“中国社会正在呈现‘火车加速拐弯式’转型”的判断似乎较为恰切。按照常识,驾车拐弯理应减速,然而当代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却是,社会的行进不仅需要拐弯,而且实际上还在不断加速,这必然会导致社会发展在某些甚至许多方面的风险和问题急剧上升。事实上,社会的超速世俗化和市场化给目前的道德文明建设已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已曝光于广大媒体的诸多社会道德事件和现象不仅可以外显出当代中国人道德感的严重缺失,也集中暴露出目前人们内心信念伦理的“缺乏”。
毋庸讳言,面对“文革”的灾难性后果,广大社会主体有理由“躲避崇高”。但是,“过犹不及”的另一端“止于不及”同样也是不可取的。我们绝不能因为过去道德过于政治化的失误而放弃对道德崇高的追求。社会主体的日常生活世界虽然以物质生计的存在为其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或抹杀社会主体对超越物质的精神层面的生命追求和人生理想。众所周知,人生价值的高低并不取决于金钱、权力以及美貌这类外在性的“善物”。财物富足和权高位重并不等于道德高尚,而美貌也只是一种自然禀赋或人生幸运,无法担保真正的人格美和心灵美。高贵与美好更多、更根本的是一种精神的、心灵的、内在的、持久的生命特质,这些恰恰都是信念伦理所追求的卓越品格,也应该是现代人最终极的内在追求与人生理想。再者,心性品格和理想信仰的追求理应是人们料理精神与安放内心的本然所需,广大社会主体自然不必刻意地去躲避崇高。而且,当社会主体的德性觉悟达到一定的境界时,崇高甚至道德英雄主义都有可能成为其超越生命有限性的精神性目标与追求。即使不可能人人都能够成为精神领袖和道德楷模,但尽可能地完善自我的人生的确是每一个社会主体所内在拥有的本真驱动力。
就整个社会发展而言,正处在“加速拐弯”之特殊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在努力适应现代社会的公共化转型需求而不断强化底线伦理建构的同时,也在呼唤着伦理精神和高尚道德的再造,呼唤道德伦理的“理想范型”和“道德先贤”、“道德典范”或“道德先进”的社会引领与公共示范。因此,信念伦理也是中国社会道德体系中所亟需的伦理营养成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医治当今社会之底线伦理“后退”的良方之一。信念伦理对于底线伦理如何走出所处困境的医治和指引,首先且最深刻地表现为一种精神层面的“信念状态”的自发挺立和对理想目标的普遍追求。诚如霍金所说,“道德本身就是一种普遍的动机,一个人能够对团结精神、忠诚、勤劳以及牺牲精神产生真正的热爱,其实是在用这些精神本身的特质去激发它们自身”[4](P100)。只要我们葆有人之为人的本性,保持伦理生活的人性良知和精神特质,信念伦理体系的建设就必不可少。因此,信念伦理的意义所在实际上源自于我们这个时代道德体系的内在发展需求和精神文化积蓄。其次它还表现在人格典范、道德先进和卓越品格的价值引领作用。没有信念伦理的价值支撑,没有人格美德和公民道德的主体基础,道德规范的约束效果将变得十分有限,底线伦理就会不断受到挑战,并难以坚守。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对于整个社会发展中的道德文化和道德生活而言,真正的道德绅士、精神贵族或伦理精英都曾是且仍然是引领人类社会不断寻求更高道德文明、更高精神境界所必需的重要道德文化群体。因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文价值,不仅仅是一种知识,还有教化和意识形态的宣传功能,每一个社会都会树立具有自身时代特色的道德典范和伦理精英。
总之,底线伦理对于一个社会道德体系来说仅仅只能作为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要条件。人类社会仅仅满足于守住底线伦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更高层次的信念伦理作为其精神支撑和引领。可以预期,信念伦理将来一定会展示出它对于当代社会卓绝不凡的重要意义和独到价值。而对于伦理学整个理论体系的建构来说,信念伦理很可能也是中国伦理学自身重新获得发展契机和再造理论繁荣的一个崭新的逻辑起点。
从道德类型学(the typology of moralities)的视角来看,元伦理(meta-ethics)、规范伦理(the ethics of normative)和美德伦理(the ethics of virtue)都是反映着伦理学理论探究之某一侧面,也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不同的是,它们各自所选取的理论视角、论证方式和理论构造各有聚焦。元伦理的贡献是道德理论的论证方法,规范伦理的贡献是其对现代社会公共化伦理生活的规范秩序化把握,美德伦理的贡献则主要在于它对人类自我生活目的和道德潜力的道德目的论洞见,三者各有千秋[5]。但是,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生活对道德类型学的需求似乎还不止于此三者,信念伦理(the ethics of faith)的价值已经日益凸显,并逐渐成为与元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相较而立的一种古老而时新的伦理(学)类型。
广义的信念伦理,可以说是包含宗教伦理在内的一切以特定信仰或信念系统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理想性道德形上学或伦理学基本理论。这种广义的信念伦理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精神推动作用。纵观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现代宗教伦理对现代西方文化和道德的推动,最终是以建立起新的道德信仰或理想信念而发挥其社会文化作用的。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对“新教伦理”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之内在精神原动力给予过开创性的积极评价。韦伯认为,宗教伦理特别是经过宗教改革运动而产生的“新教伦理”,非但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障碍,反而堪称是其内在的重要促进因素之一。他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蓬勃发展所必备的现代化精神动力机制,其实主要就是发自于人们内心价值信仰的精神元素,即借由“新教伦理”所勃发并彰显的“资本主义精神”。这其中,“目的性价值”、“上帝之理想”、“节俭”、“积善”等宗教伦理观念,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产生了巨大的引导和推动作用[6](P32-57)。
较之于广义的信念伦理,狭义的信念伦理则指的是在一般伦理领域内,与(传统的)美德伦理、规范伦理、现代分析伦理(或“元伦理学”)相较而言的伦理(学)类型,它是一种基于某种特定信仰或信念系统而建构起来的、理想性形而上道德理念或伦理学理论。不同于一般的宗教伦理,其“道德律令来自对某个神圣对象的信仰,即来自神圣命令”[7](P241)。对狭义的信念伦理来说,道德律令则完全源自人们的自律之域。它以信仰或信念为终极道德目的和最高行为规范,以道德或伦理的理想价值(或韦伯意义上的“目的性价值”)为终极道德伦理的价值评价标准,借助于道德文化传统的理想范型、道德先贤、道德典范或道德先进的范例化(examplification)或道德类型学(moral typology)研究,阐发、论证和确立一整套基本道德伦理规范和伦理学基本理论。
鉴于当下中国信念伦理“缺乏”的境遇,“如何构建当代中国的信念伦理”显得尤为迫切。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回望传统寻求资源。这直接涉及如何看待中国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化问题。很显然,“传统的道德文化是无法简单移植到现代社会中的。这不仅因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是根本异质的,而且也因为现代人及其生活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道德所能解释的范围。现代社会与现代人的道德生活是传统道德所难以料理的。但是,如麦金太尔先生正确提示的那样,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所谓‘现代性’并不享有某种‘超人’的特性,人类代代相继,每一代人都曾经或仍然需要传统的滋养。同样,传统的道德也并非如时间流水般一去不复。恰恰相反,现代人每每在遇到道德困惑之际,总是也不得不向传统寻求各种资源”[8]。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极为丰富的信念伦理资源,如儒家所倡导的“君子”、“圣人”等道德人格理想,对于现今广大社会主体信念伦理的重建仍然可以发挥巨大的激励作用。
二是加强道德情感教育。从道德教育自身的特性来看,忽视了情感和信仰的道德教育无疑是不充分的。“它无助于预防精神无归和道德沦丧的危险,例如,无意义感,虚无主义和毫无顾忌的自私自利”[9](P119)。可以说道德教育最终实施的是一种情感教育,无视道德情感就不会有良好的道德教育效果,自然也无法产生应有的信念伦理体系。而对德福一致幸福观的倡导和践行对于培育社会主体的道德情感,重塑社会信念伦理体系将是一条有效的路径。罗素曾说,“种种不幸的根源,部分在于社会制度,部分在于个人心理”[10](P67)。假如不能消除已弥漫于当今中国社会中德福相悖的道德心理的危害,也就无法确立社会主体正确的幸福观,更难建立起社会主体应有的信念伦理体系。
三是提倡知行合一的修养功夫。在中国伦理史上,王阳明曾开创性地提出了“知行合一”的思想,这对于今天我们重建信念伦理体系仍然具有很好的启示性意义。因为目前人们对信念伦理之“知”大多仍停留在善的动机的层面,甚至还有可能是错误之“知”或者虚假之“知”,而“知是行的主意”、“知是行之始”[11](P15),因此,有必要重新挺立与唤醒道德主体的道德知觉,激发其本心所固有的良知与善性,通过自我省察,不断自觉纯正道德动机和净化道德意念,以抵达道德的更高境界,在“知”的层面上实现“知必真”。同时,由于“行是知的功夫”、“行是知之成”[11](P15),所以,信念伦理之“真知”,还需要“践履德行”与“事上磨炼”,将信念伦理的各种理念与规范在道德实践中进一步扩展与落实,在“行”的层面上实现“行必善”。通过这两方面的互相融合最终达成信念伦理领域内的知行合一,实现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对信念伦理体系的全面重塑。实际上,目前学术界对信念伦理问题的聚焦与反思,即是探索信念伦理“真知”之努力,同时也是建构信念伦理“善行”之开始。
[注 释]
[1]万俊人.我国社会转型中的道德文化建设问题[J].党委中心组学习,2012(4).
[2]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J].道德与文明,2010(1).
[3]郝侠君.怎样看待“底线伦理”[J].湖北社会科学,2002(4).
[4]霍金.道德及其敌人[M].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II)[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万俊人.道德类型学及其文化比较视境——兼及现代伦理问题与罗尔斯和麦金太尔对话[J].北京大学学报,1995(6).
[6]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陈维钢,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7]田薇.信念与道德——宗教伦理的视域[M].线装书局,2011.
[8]万俊人.“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和之外[J].神州学人,1995(12).
[9]沃夫岗·布雷钦卡.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M].彭正梅,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10]罗素.走向幸福——罗素精品集[M].王雨,陈基发,编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
[11]王阳明.王阳明全集:第1册[M].徐枫 等,点校.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
郭良婧,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伦理秩序”(14BZX08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伦理秩序研究”(14SZB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