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杨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P2P网络借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分析
徐 杨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在当前金融市场不断改革过程中,金融工具日益增多,而且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由此出现了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自2005年出现至今,其发展越来越成熟,但同时所面临的问题也更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文对P2P网络借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可以为P2P网络借贷更好地规避风险提供帮助。
P2P网络借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金融市场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这一平台所占市场比重在逐渐提高的,但与此同时,这一借贷平台发展中的问题也更加的突显,有大部分平台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停业,或者是跑路。这样的现状说明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较大的风险。为了帮助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国家提出了风险规制法律,但就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风险规制法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对推动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金融市场有限,若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超出市场所需,那么平台发展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前景良好的情况下,很多投资者盲目跟进,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平台进入到金融市场中,从而拉低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档次,并扰乱了健康的市场。导致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市场准入机制的不完善是其中之一。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国家持支持态度,但同时国家也认识到了需要对其发展进行遏制,因此国家制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机制。但就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市场准入机制是不完善的,在应用过程中其指导作用有限,无法有效的将不符市场准入条件的平台排斥在行业范围外。
(二)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市场发展中,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做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监管,国家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化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要由省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但在实际监管中发现,在此《网贷暂行办法见》中,虽然明确了监管的主体,但对监管的具体业务范围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于增信服务的界定也不是十分清晰。这样的情况就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游走与法律边缘提供了方便。与此同时,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中,单纯的依靠省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力量来进行监管也是不合理的。所以说,现有的风险规制法律条例中还有较多的漏洞,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构建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
纵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可以看出,目前这一平台正处于蓬勃发展趋势,为了保障其健康发展,需要构建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首先,应从注册资本入手。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市场准入管理中,可以将注册资本作为准入指标。只有达到了注册资本的平台,才能顺利的进入市场,否则会被阻挡在市场之外。其次,进行资格审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需要面临较多的风险,而平台的发起者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较高的信用等级等,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发起者在面对风险时可能采取的态度。因此,为了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长久发展,就需要避免有瑕疵的发起者建立的平台进入市场。最后,从业人员资格审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中离不开专业的工作人员,因此在对平台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查中,需要对平台从业人员的工作水平等进行审查,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是持证上岗的。
(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中,省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主体,为了确保这些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对市场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在市场监管中,省级监管机构应对权利进行下放,让地级政府等更多的力量参与到监管中。同时还应设立最高监管机构,由银监会来作为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更适合。在监管机制中,还应对监管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只有这样监管工作才能更好地落实,并取得更加理想的效果。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推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就应进一步的完善风险规制法律,通过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有关部门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依据,进而促使监管工作能够顺利落实,监管作用能够得以发挥,进而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稳定发展。
[1]张培霞.行政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一些会计核算和具体账务处理的探讨[J].价值工程,2010,29(04):9.
[2]高舒娅.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其监管[D].华东政法大学,2015.
D922.28
A
2095-4379-(2017)33-0215-01
徐杨(1996-),女,汉族,黑龙江绥化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