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新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15
网约车的法律规制研究
李 新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15
网约车服务模式将收集到的闲散私家车信息加以整合利用,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车服务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服务效率。网约车的出现有利于社会发展需求,但从其发展之初的市场准入资格问题,乘客的信息安全以及监管等问题,网约车行业也在不断遭受诟病,将其明确为是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模式有利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网约车;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
网约车,全称网络预约出租车,起源于美国,应人们对出行方便的诉求,这种新型服务模式应运而生。网约车服务本质上属于一种新类型的共享经济,以P2P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的中介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网约车服务模式将收集到的闲散私家车信息加以整合利用,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服务效率。对于整个社会发展需求来说,网约车的出现是有利的,但从其发展之初的市场准入资格问题,到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其不惜一切的补贴,乘客的信息安全问题以及不断地和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冲突等问题,网约车行业也在不断遭受诟病。禁止网约车不利于新型共享经济的发展,使其不能发挥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的功能,但是不禁止又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所以,将网约车明确为是一种新类型的共享经济模式有利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目前,各地政府对网约车采取的监管方式各不相同,态度不一,具体监管方法主要包括:行政约谈网约车服务提供网络平台、针对网约车违约、侵权等行为支持起诉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等。
2015年6月2日,“滴滴专车”网络平台负责人受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共同约谈,就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和“滴滴快车”业务以及使用私家车和配备相应的驾驶员等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滴滴平台表示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相应的整改,并愿意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不同于北京、广州地区对于网约车的消极态度,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向滴滴打车发放了第一张《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租车网络平台。对网约车服务的准入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强调网约车平台对准入车辆和司机的资质审查义务,要求其对管理的专车购买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并且应当按照所得进行纳税。很多地方网约车不作为,网约车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约车的出现源于社会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的出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打车贵、打车难及出租车空载等问题,政府过多的不当干预会限制市场的自由支配。其二,网约车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地方政府针对网约车进行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此时的不作为并不代表不监管,而是根据其发展趋势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
立法跟不上网约车市场形势的变化。滴滴、优步是大众广为接受服务的两家网络约车公司,从其发展进程来看,网约车起步阶段之试用于出租车司机,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租车的空载率,出租车和乘客均能享受网约车平台给予红包补贴,提高了出租车行业的整体收入,同时受到了大众的欢迎。随着网约车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行业巨头的合并,在取消补贴的同时,引入了私家车拼车业务,全国各地也发生了多起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私家车司机对峙的事件。面对变化如此迅速的市场,法律的规制明显是滞后的。
(一)借鉴外国经验
网约车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义,合法有效规制和监管,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地区的比较成熟的经验。笔者查阅了美国科罗拉多州、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对于网约车管理和监管制度的资料,这些地区的做法能够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三个州的法案将网约车服务模式认定为是一种新型的网络预约式出租车,源于对共享经济更为深刻的认识,在法案中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只是整合利用闲散的社会车辆信息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并不直接雇佣司机和购买车辆,并且明确将其与传统出租车区分开来。出于鼓励新型共享经济的发展,从立上为促进网约车的发展提供了合法身份,能够更加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适应市场的需要。在充分发挥网约车优势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来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同过监管网约车平台实现对服务车辆的监管,给予专车更大的自主权,以便其能更好的发挥社会作用。
(二)建立区别于传统出租车模式的监管模式
为适应网约车共享服务的特点,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应该建立一种政府监管的新模式。交通部新出台并且实施的《暂行办法》,是适合新兴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各个地方政府应该自己地区的形势,总结出适合自己地方网约车发展的监管模式。
(三)完善立法
针对网约车这类新兴产业发展,在上位法没有做出规制之前,仅仅通过部门规章填补法律空白,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网约车上升到法规层面,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网约车的规范发展夯实基础。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应该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新兴产业的规制,为网约车出台全国性法规积极尝试,适时出台行政法规。
[1]李劲峰.善治视角下的我国校车安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4.
[2]刘益.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法律属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D922.296
A
2095-4379-(2017)33-0212-01
李新(1980-),女,汉族,辽宁大连人,法律硕士,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